烟水质量管理办法

2025-04-30

湖南省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烟田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烟田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基础办及基层烟草站应加强对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烟田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烟田水利建设相关程序,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六条 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设计质量:各县(市)基础办——设计单位——设计人员; 施工质量:各县(市)基础办——驻项目片区人员或项目区烟草站长(项目责任人)——现场管理员(质量监督员或监理单位现场监督员或烟草站烟技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烟农、村民委员会、县基础办或县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烟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应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专

业技术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州)基础办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项目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烟田水利工程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交底。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烟水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现场管理员或监理人员到场验收确认。

第二十四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负责返修。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人行使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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