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主任(组长)。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议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单位急需解决某些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组成,如设臵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则主席团主要成员应作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五)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要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主席团后,即由主席团主持。预备会的程序是:(1)选举大会主席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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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文件材料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在预备会上,应让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就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思想。
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程序: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程序:(1)听取主要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必要时,请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2)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常设主席团负责人、秘书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3)设立常设主席团的,由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本次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4)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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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本次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6)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7)换届时选举主席团(含常设主席团);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人员;(8)对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等会议各项议题进行表决,做出大会决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1、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各级组织和个人必须贯彻落实。凡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需要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经多数职工代表同意方可。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的检查监督者,负责对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向行政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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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和规范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成立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都要成立(健全)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具体由党、政、工、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对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
2、制定职工(代表)大会“规则”或“意见”。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充实)职工代表大会“规则”或“意见”;各基层单位也要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细则),规范和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工作。
六、职工代表大会与厂务公开工作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院、团、馆、所等)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上的拓展和内容上的丰富。
1、各事业单位应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将单位应公开的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2、厂务(院、团、馆、所等)公开要贯穿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执行及落实的全过程。
七、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党组)、行政和工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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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党组)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的思想政治领导。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并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要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要征得党委(党组)的同意,主要议题要由党委(党组)把关。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单位重大事项、履行重要职权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并取得支持和帮助;职工(代表)大会在履行各项职权、进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党委(党组)要监督并维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2、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的关系。单位行政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保障职工代表应享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不同意见;对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征求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职工(代表)大会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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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及职工代表大会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宣传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行政领导工作报告、讨论单位改革、改制、改组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人力资源开发规划、财务预决算、购臵大型设备及其他关系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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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改革中涉及职工分流安臵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问题(含住房公积金、配售方案)及其他关系到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选举行政领导人,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选举、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
1、职工代表的构成。凡与单位签订人事聘任(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中应包括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职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5%;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2、职工代表的产生。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按照职工总数掌握在5—20%之间(最低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根据代表名额及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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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分会或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及代表构成比例提出候选人,经过讨论,无记名投票选出。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3、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有提案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2)职工代表的义务。职工代表要学习政治,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4、职工代表的资格调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1)职工代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的一般应予保留;(2)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3)被开除公职和留用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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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原因一年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5)失去多数群众信任的,由原选区向单位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区重新选举。
5、职工代表的撤换与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程序是:(1)原选部门按照选举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报单位工会备案;(2)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增补和更换情况。
6、职工代表培训。职工代表的培训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策、法律知识、职工(代表)大会常识、民主管理理论常识与方法,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知识、管理技术、技能等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培训既可采取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综合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四、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人,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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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成员要根据单位人员构成情况,考虑到各个层面,要有适当的比例,其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秘书长一般应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确定大会议题;草拟大会决议草案;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主席团也可设立为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决策工作。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如:职工保险福利、民主评议、提案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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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领导权威,支持行政领导正确行使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指挥权力,职工(代表)大会在作出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议前,要认真征求行政的意见和建议。
3、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协助)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职工(代表)大会业务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八、建立、健全职工民主权益保障机制
1、在健全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奖罚制度。
2、遇有下列情况者,工会有权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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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对违反规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维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下级单位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其直接上级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宣传系统所属行政机关单位参照本《办法》试行。 已建立和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做好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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