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学》作业
2013MPA 潘宏坤
1、 谈谈你对宪法本质及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理解?
宪法的本质:(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是政治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和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中的重要因素。(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意味着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宪法的地位: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2、 简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产生的条件及其在当代的发展趋势。
所谓“近代宪法”或“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近代民主制度下规定国家与其公民在主权关系上的根本法,它是相对于古代宪法只表明君主意志下的国家制度的概念是不同的。(一)社会经济条件(二)政治条件(三)思想条件
宪法发展的一般趋势(一)随着民主的世界性发展,“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建设将日益成为各国宪法发展的方向。(二)随着行政权或国家管理权范围的扩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将在各国普遍建立。(三)随着人权保护领域的世界性发展,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在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方面将作出越来越多的规定。(四)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相关化的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再生性利用成为世界性课题,对主权国家及其宪法的限制日渐增多。(五)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人民要求持久世界和平的呼声更为高涨,宪法规定的主权已非绝对,对主权的限制已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六)同样,“冷战”的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3、 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4、 谈谈你对我国国体(国家性质)的理解。
我国的国体即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政体,但在表现形式上也不尽相同。
5、 简述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6、 联系现实谈谈你对“三个文明”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
含义
物质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形成的有益成果的总和,表现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生活的进步;
政治文明:人们在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体现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是反映特定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标志;
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精神成果的总和,表现为精神生活的进步。 相互关系的理解
物质文明的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政治文明建设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三个文明”是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
三个文明相互独立、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 1. 物质文明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物质基础,推动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2. 政治文明决定物质文明发展和精神文明性质的发展方向和进程。3. 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7、 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及其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基本有以下六个方面:(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二)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的关系 (四)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同各级人大的关系 (五)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
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8、 简述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自由(三)出版自由(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五)结社自由
9、 简述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
10、 简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休息权(三)财产所有权(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五)物质帮助权
11、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下述一些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服兵役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12、 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 民主集中制(二)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三)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四)责任制原则(五) 精简和效率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的概念与内容。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2、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的必要性何在?行政法主要从哪几个方面来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以被滥用,公权力被 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
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要让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纠纷。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的控制、制约、规范机制是必要的、必需的,而控制规范行政权机制的最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手段和方式。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3、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4、简述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6、如何理解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
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这一宪政原则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具有公正性和正义性的保障。因此,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中,而且应当体现在行政立法上,作为宪政立法的一个原则。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公平、正义,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的统一是人们的行动得到协调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得到稳定的前提,也是经济上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就要求,行政立法必须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一个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多个行政规范之间,一个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条款之间也应保持一致。
7、简述行政创制性文件的合法要件。
一是职权上的依据,二是法律规范的缺位,三是内容上的授益性,四是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8、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必备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政权能的存在。二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三是法律效果的存在。四是表示行为的存在。
9、简述行政许可的概念、类型、基本制度及其原则。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的原则,包括在该法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和体现在具体条文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三、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四、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的保障;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现民主制约。
10、简述行政给付的概念、种类及其原则。
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平等原则;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的原则;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
11、简述行政确认的概念、主要形式及其内容。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主要有五种具体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 其确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12、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 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罚款、没收。 四、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13、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14、简述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由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或者称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或者称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强制执行。 15、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按执行机关的不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性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性执行)两类;
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执行罚,强制划拔,拍卖、查封和扣押,代履行(代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按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分为对物(财产)、行为和人身自由的三种;
根据强制手段相对于被强制义务人的形态: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16、简述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3.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5.保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7、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二)行政听证制度。(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四)说明理由制度。五)其他基本制度。1、审裁分离制度。2、案卷制度。
18、简述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种类。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提起权,可以分为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9、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核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其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20、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 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7.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1、简述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特征: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按照能够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第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 22、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九)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十)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讼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3、简述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的范围。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1、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侧闻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范围,根据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24、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包括哪几个相互连接的环节?
相互连接的环节:起诉、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5、简述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特征:首先,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再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贫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6、简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①违法拘留②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③非法拘禁或者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①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法征收、征收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