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一:填空题
1、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5、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6、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7、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
质和含砂量等。
8、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9、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11、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12、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3、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14、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15、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16、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17、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无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煤矿企业井下探放水没有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且使用煤电钻探放水。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20、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二:判断题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2、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3、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
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4、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5、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6、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7、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8、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9、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10、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11、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13、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14、 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15、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6、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17、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18、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9、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20、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
21、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22、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23、煤矿企业无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
24、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违反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煤矿企业对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 易进行采掘活动。 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煤矿企业无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煤矿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简答题:
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
2、防治水工作采取的综合治理措施是什么: 防、堵、疏、排、截
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有那三项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什么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哪几项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6、矿井应当建立哪几项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7、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哪几项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8、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 4个等级怎样划
分的: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9、矿井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10、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11、 矿井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
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12、注浆封堵突水点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一)圈定突水点位置,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和井、泉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二)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点,注浆前,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13、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什么工作
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14、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什么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
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15、采掘工作面遇有什么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16、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7、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8、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什么
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19、、煤矿企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煤矿企业违反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0、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哪些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探放老窑水工作内容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
1、探放水设计,必须有说明书、安全措施和工程图纸。 2、探放水说明书内容应有: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确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
突水一般预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而且淋水
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 3、有时可闻到水的“嘶嘶”声。 4、矿压,发生片帮、冒顶和底臌。
探放老窑水的原则 1、积极探放。 2、先隔离后探放。 3、先将压后探放。 4、先堵后探放
发生水灾的基本原因有:
(一)地面防洪、防水措施不当,或因对防洪设施管理不善,雨季山洪由井筒或塌陷裂缝大量涌入井下,而造成水灾; (二)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井巷接近老窑积水区、充水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以及打开隔离煤柱时,未执行探放水制度,盲目施工;或者虽然进行了探水但因措施不严密,而造成涌水淹井或人身伤亡;
(三)井巷位置不合理,如将井巷置于不良地质条件中或过分接近强含水层附近,导致顶底板透水。如某矿是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可是却将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及硐室设在煤层底板,结果造成每分钟突水20余吨的事故;
(四)施工措施不力,工程质量低劣,致使井巷严重塌落冒顶、
跑砂、透水,或者工程钻孔在固井止水前误穿巷道,导致顶板强含水层透水;
(五)乱采乱掘,破坏了防水煤柱或岩柱而造成透水。如鸡西二道河子矿由于防水煤柱被长成四队小煤窑破坏,水从小煤窑涌入造成淹井;
(六)测量错误导致巷道穿透积水区而引起透水,如邯郸磁县小煤窑,没很好测量煤柱厚度,在掘进中,老积水巷的积水将煤柱鼓开而淹井;
(七)矿井发生较大突水时,因无防水闸门或已建有防水闸门但因组织不当未及时关闭,或因长年失修关闭不严而造成淹井; (八)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或机电事故而造成淹井;
(九)排水设备平时维修(护)不当,水仓不按时清挖,突水时排水设备失去效用而淹井; (十)其它原因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煤矿时; 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5.接近可能同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同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和稀泥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在安钻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架,背好顶板,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探放水作业安全事项
1、 确定主要采水孔位置时,应有测量和负责防探水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以及钻进深度
2、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在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排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防治高压水将钻杆顶出伤人或者手把翻转打人;
4、 钻眼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沼气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什么叫老窑水?
指年代久远的老空、小窑和本矿采空区及废巷积水。 附件1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
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臵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臵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六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者泄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第六十三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
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臵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条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臵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六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六十七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臵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六十八条 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 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能够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处,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安设观测水压的装臵,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 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在24 h以上,试压时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条 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七十二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垮落带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可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和现场实测等方法综合确定。
第七十三条 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疏干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层覆盖的煤层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 (二)查明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预计涌水量和预测可疏干性,建立动态观测网,观测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径;
(三)在疏干开采试验中,应当观测研究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水砂分离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开口时溃水溃砂的最小垂直距离、钻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离等;
(四)研究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 第七十五条 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
经济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第七十六条 在矿井疏干开采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以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模拟和预测。
第七十七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七十八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总结适合本矿区(井)的安全水头值,指导安全生产。矿井排水考虑与矿区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广应用矿井排水、供水、生态环保三位一体优化结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