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大3

2025-04-28

友道新美大融发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10.3 基金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保本及收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0.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10.5汇率风险

基金存续期间,若境外投资对应的币种相对于人民币发生贬值,将导致基金财产的人民币价值下降,从而对基金财产的本金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0.6收益率波动及本金损失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投资标的提前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及/或其中的某期基金提前终止,在此情况下,同样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人的预期利益。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它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本基金项下委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各类投资人甚至可能发生委托资金的本金损失的风险。

10.7本基金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因基金项下投资项目问题而导致基金提前终止的,可能造成本基金项下各类受益人不能取得预期投资收益。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终止本基金及/或其中的某期基金,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预期投资收益遭受损失。

如本基金中的某期基金终止时,本期基金项下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分配届时应支付的税费、负债及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期基金期限延长至变现的基金财产足以分配届时应支付的税费、负债及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之日,或至本期基金项下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以先至之日为准),存在无法满足受益人预期利益实现的风险。

10.8 其他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成立后按成立时总规模预付相应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若本基金提前终止,不退还多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因此本基金实际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可能会高于其实际费率。

11.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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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1.2 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基金存续期间,若基金资金托管机构出现经营情况恶化、不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基金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可能因此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影响。

12.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13. 外汇管制风险

外汇管制及相关政策影响或影响基金投资,尤其是投资海外公司股权,存在因外汇因素使投资资金不能认购投资标的之股权,致使投资未能如期进行。该因素归属于外部不可抗力,不应追究基金管理人责任。如发生此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应返还投资者相应原认购金额。

14.其他风险

本基金不排除其他政治、经济、法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基金财产产生影响的可能。

(二)风险的承担

1、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2、管理人违背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但管理人赔偿以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基金财产本身。管理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3、基金存续期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基金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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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本基金投资行为(包括不限于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本基金涉及投资品种的可行性、真实性及相关投资风险,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项下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和终止

1、本基金成立后,除基金相关文件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基金。

2、本基金成立后,如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基金终止: (1)基金期限届满;

(2)管理人职责终止,并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管理人;

(3) 在管理人综合分析各种原因,认为投资无利可图时,管理人可宣布基金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5、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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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的;

4、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的;

5、本基金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6、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终止后基金财产的清算、归属和分配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管理人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终止日,若仍有非现金类资产不能变现的,则本基金期限自动延长,待非现金类资产处置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2)因清算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将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3)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清算报告,并按基金约定将清算报告向相关当事人进行披露。投资人同意管理人可出具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4)清算后的可分配基金财产首先用于分配基金本金,剩余部分按基金文件约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进行分配。

(5)托管人应在基金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将投资人享有的基金财产以现金形式原路划回至投资人账户。

2.基金终止至基金财产兑付期间,基金财产产生的且未被列入基金清算财产的存款利息,用于支付基金财产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等,若有结余,归管理人所有;若不足,由管理人支付。未被取回的基金财产由管理人代为保管。代保管期间管理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代保管期间的利息收益归投资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基金财产承担。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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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管理人如因违反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非法使用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5、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法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否则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争议解决方式

1、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并按其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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