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用法律常识问答3打印版

2025-06-15

公民常用法律常识问答(三)

二十八、工伤保险条例部分

133、哪些对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34、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时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3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能视同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能视同工伤的情形有:(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36、工伤认定的申请有哪些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7、什么叫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分哪些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38、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3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九、失业保险条例部分

140、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要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里所称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141、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42、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43、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怎么规定的?

(1)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 1

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或死亡的怎么办?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45、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人应如何处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6、《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十、信访条例部分

147、什么叫信访?

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48、信访人有权就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149、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50、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什么形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151、《信访条例》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哪些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应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这些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臵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并遵守什么规定?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信访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中关于信访形式、信访程序、信访要求、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

153、信访人在信访中有哪些权利?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3)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规定:①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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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规定①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避免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

154、对信访人在信访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依法该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5、《信访条例》对信访人在信访中维护信访秩序作了哪些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信访人依法应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臵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公证暂行条例部分

156、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57、什么是公证处?公证处的业务有哪些?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的业务有:(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关系。(5)证明亲属关系。(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保全证据。(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158、办理公证有哪些程序规定?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1)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2)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3)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4)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5)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6)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7)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三十二、律师法部分

159、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160、执业律师有哪些义务?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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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5)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61、执业律师有哪些权利?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享有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3)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6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十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部分

16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基层人民法庭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164、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是:(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65、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部分

166、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其业务范围是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

167、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要求?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2)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3)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4)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6)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十五、行政复议法部分

168、什么叫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169、在什么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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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多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71、申请行政复议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三十六、民事诉讼法部分

172、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团体、组织之间,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活动。

173、什么是起诉?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权益或民事争议臵于人民法院保护或救济之下。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74、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的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的权利有:(1)原告在起诉后有权撤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2)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3)原告和被告均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4)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6)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7)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8)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9)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

当事人的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2)出庭应诉。(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75、民事诉讼要缴哪些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分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

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收1%。(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50元。(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176、法律对民事调解协议作了哪些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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