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材与教辅著作权问题的浅见

2025-04-28

对教材与教辅著作权问题的浅见

一、有关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的法律条文、行政解释 1、《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2、 国家版权局2003年10月17日《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3、2011年8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中有一句话:“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这句话在行业引起很大的震动,有人认为这是2003年版权局解释的替代,以此认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为此,9月6日,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特意作了说明:

这句话并不是2003年版权局解释的替代,它与任何解释都无关,只是对《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即:如果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当依法取法对方的授权。关于侵权的界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教材、教辅版权之争的部分法院典型判例

1、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327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仁爱所主张权利的《化学》一书,包括各专题和单元,每个单元

中又由不同的化学概念、示意图、化学试验、化学图表等内容构成。该图书在专题和单元的设置,每个单元中内容的选择上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根据图书封面和扉页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编著”的署名方式,可以认定仁爱所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教材全解》是按照《化学》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目和单元名称方面的相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对《化学》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

由于涉案《化学》一书的扉页上还有主编、副主编及参编人员的署名,且仁爱所认可曾经与上述人员就该书中包含的图片、图表及文字等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仁爱所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仁爱所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仁爱所对《化学》一书中本案所涉及到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因此即使《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化学》一书中相同的图片、图表及文字内容,仁爱所也无权就此主张权利。

2、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78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

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英语〃七年级(上)》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所向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人员编写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由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通知,该教材才可以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予以使用,即该书由仁爱所主持编写并承担责任。该书封面上署名方式为“仁爱所编著”,虽然扉页上列明了主编及编者的名称,但仁爱所提交的其与编写人员签订的协议可以说明,参与该书编写的人员均确认该书著作权属于仁爱所所有;并且,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亦反映出其是该书著作权人的身份。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确认仁爱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人。

《英语〃七年级(上)》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材完全解读》是按照《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但由于《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创新思维拓展”、“能力题型设计”、“名师诠释”和“教材课后习题解答”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教材完全解读》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英语〃七年级(上)》编排方式的侵害。

《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创新思维拓展”等栏目中直接使用《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主题中的句子,已经再现了教材中的内容,构成了对相应内容的复制。这种复制没有征得仁爱所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仁爱所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3、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895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任何人都有权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汲取某些营养,进而创作完成属于自己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本案中,《三维优化》对应《英语?七年级(上)》的每个“自主训练”项下均分为“课堂分步练习”和“语法综合训练”两部分,且内容均为各类试题,编写者按照特定的创作目的编写每一部分的试题内容。虽然在试题的题目或选项中出现了《英语?七年级(上)》中同样包含的单词、短语或词组,但这并不是对《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内容的使用行为,而是使用公有领域中的单词、短语或词组编写试题的行为,并不是对于《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内容的再现。因此,仁爱研究所主张内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延边人民出版社、武汉现代外国语言文学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3437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的涉案教材中,在版权页上标注“本书由中外专家与教科书编辑和设计人员合作编制而成,由人教社出版公司出版,版权归人教社出版公司所有”的字样。通过该署名,可以认定人教社出版公司对人教社出版公司出版的四册高级中学教科书《英语》享有著作权。对版权页中的“人教社出版公司中学英语室编著”署名,人教社出版公司解释称“人教社出版公司英语室”是其单位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不是该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武汉外语研究所虽然对人教社出版公司的著作权权利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四册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不是人教社出版公司。故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人教社出版公司对涉案的四册教材享有著作权。

涉案教材与涉案教辅进行对比的结果是,英文部分内容一致,同时涉案教辅还对英文内容进行了翻译。复制部分和翻译部分均未经过人教社出版公司许可,作为涉案教辅的出版者延边人民出版社侵犯了人教社出版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作为编写者武汉外语研究所侵犯了人教社出版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翻译权。对此,延边出版社及武汉外语研究所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现在司法环境下的教辅所面临的版权风险

1、 非同步类教辅,包括专题类、高中考总复习类、试题汇编及解析类等,在编排顺序、内容上与教材不同,故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很小。

2、同步类练习类教辅,编排结构和顺序完全与相应教材相同,全部由练习题组成,再现、翻译教材的情况也不会出现,法律风险较小。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对于那些按照教材体例编写的练习册等的教辅,虽与教材章节目录相同,法院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法院的判例已推翻了国家版权局2003年10月17日《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第二点)

3、对于那些同步讲解(讲练结合)型教辅书,按照科目出版,与教材及教学顺序完全匹配,对教学内容再现,进行详细解释、剖析、扩展并配以针对性训练,从目前市场上所见的图书内容来看,侵权的法律风险很大。

i.文科类。语文类教辅对教材句子、段落的重现,英语类教辅对教材句子、段落的重现及翻译,如果引用比例较大,超过合理使用范围(法院的判例中,引用比例达9%即认为超过合理使用范围),基本上可以确定侵害教材版权。

i i.理科类。理科类教辅如果大量重现教材内容,也极有可能被判侵权,

但是理科知识体系的具体内容相对语文、英语而言独创性更不易被确认,更易判断为公有领域,所以理科同步类教辅的法律风险明显低于文科类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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