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 育 厅 文 件
宁教备[2001]221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教育局(教委)、有关厅局教育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水平、使现有教育技术装备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小学 技术装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教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1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积极推进素
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技术装备及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
美术、体育、卫生室以及信息教育功能室等,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完成教学大纲、教材任务,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就必须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开展教育、教学和各种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启迪他们的智慧,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和科学素养,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三条 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及教学和教材的
改革。必须做好剔旧和更新换代工作,以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应遵循国家的采购政策,坚持分级计划、统一采购原则,择优购置教学设备、器材,反对不正之风,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四条 各地在督导评估学校时,应把教育技术装备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内容。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指定条件装备办公室为全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2、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用房、设施、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及规范,并组织实施。
4、提出各类中小学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具体的配备标准,并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制定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6、负责组织实验教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与管理的业务督导与检查、评估、负责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7、负责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年度计划的汇总、组织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并指导各类中小学开展自制教具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局(教委)要指定或设置负责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股(室),并设置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本市、县(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仪器设备资金筹集,编制年度配备计划,组织和落实仪器设备到校。
3、制定本市、县(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检查评估和经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学校实验教学的开展情况。
4、负责本市、县(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档及有关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一名校长分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教学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有机构统一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落实,及时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第八条 各级领导、学校应切实抓好实验、图书、信息技术、艺术、体育、卫生等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类别相适应的学历和评聘相应的技术职称。力争达到宁教(条)发(2001)第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以下简称《装备标准》)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人员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在教育教学中起着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和学校在政治上要给予关心,工作上给予支持,在职称评聘、晋级、进修、住房等方面应与任课教师一视同仁;合理计算他们的工作量;解决好所需劳动保护和专业保健用品;坚持实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应努力钻研技术和业务,充实更新知识,有高尚职业道德,有过硬本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