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
摘要: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长久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儿童服务领域做了大量的探索,社会工作在儿童领域的开展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关键词:儿童;生理;心理;社会工作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儿童的数量庞大,对于儿童的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开展科学有效的儿童工作,是社会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得以最终实现的基本保障之一。
一、儿童的概念
“儿童”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语。但是,儿童究竟指哪一个年龄阶段的群体,应该如何界定,却很少有人能够表述清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可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我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
在我国学术界,通常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但是,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对儿童年龄的界定不尽相同。著名儿童心理学家朱智贤将儿童年龄的期限
划为从出生到17~18岁,中国学者陆士桢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皮亚杰则认为儿童年龄的期限是0~15岁,而台湾学者张春兴认为儿童指婴儿期(出生至2岁)之后直到青春期(男生13岁左右,女生12岁左右)的一段时期。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儿童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社会工作在儿童领域的实施,是社会工作的实务之一。在台湾地区,一般将儿童社会工作划归于儿童福利的范畴,把它作为儿童福利的一种,并根据联合国1950年儿童权利会议,将其定义为:“凡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之为儿童福利。”在香港地区,一般认为儿童社会工作是“以少年儿童为本,制定清晰的发展目标,根据他们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同时配合社会发展阶段,以综合的及团队的工作模式,提供个人及小组生活并重的服务。”在我国内地,1993年出版的《社会保障词典》设置的“儿童社会工作”条目中,对儿童社会工作做了如下的定义:“以儿童为主的社会工作,不仅限于对贫困无依儿童的收容收养,而且扩展成为对全体儿童的福利服务。”
儿童社会工作,归根结底是以全体儿童为工作对象,运用科学的、专业的服务方法,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可分为狭义的儿童社会工作和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狭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后补救性工作,或称消极性的儿童社会工作,以处于特殊困难境地的儿童为对象,对采取机构服务的方式,救助和保护那些家庭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或者有各种问题的儿童,如孤儿、残疾儿、流浪儿、弃婴、受虐待儿童、情绪或行为偏差儿童等。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指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国家和地
方政府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工作对象是所有的儿童群体。在内容上包括文教、卫生、医疗、保健、体育、娱乐、社区、家庭保障、儿童权益保护等方方面面,涵盖了能促进儿童健全发展的各项措施;能防范危害儿童发展因素的预防和保护措施;能保障儿童福利的措施;能协助儿童处理成长和适应过程中的难题的措施;能促进儿童发展潜能的措施,是一种积极的儿童社会工作。
三、个体发展的理论
1.精神分析理论:这一理论,如同学习理论,视人类天性为不可变更的,在行为的决定方面,它强调行为者的内驱动力而非环境的作用。隐藏在绝大多数行为背后的生物驱力,如性与攻击,依个体人格的成熟情况而以不同的方式被压抑。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论的创始人,生活于维多利亚时代。
2.心理社会理论:Eric Erikson 在弗洛伊德的人格和发展的性心理学理论上增加了心理社会和危机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心理的发展有八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能解决积极的和消极的问题,被称为危机。一个阶段的顺利完成依赖于上一个阶段的顺利完成。
3.行为或学习理论:行为主义强调学习来自于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通过与环境的交互作用,儿童学到各种类型的行为。例如,儿童模仿他人的处事技巧,是其学会叫朋友和应对压力的途径。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会自然而然地适应于对特定情境的应对;但这种应对可能是适当的,亦有可能是不适当的。儿童没办法知道什么是适当的应对,直到他/她接触到别种类型的应对、情境和环境。
4.认知理论:皮亚杰的理论框架主要是关于认知和智力的发展。儿童会经历一系列的复杂阶段。皮亚杰认为“人”(特指儿童)是试图控制和学习他/她切身环
境的积极的生物。儿童不是消极的接受者;他们不断地努力理解他们所处的世界。
5.道德发展和人本心理学:Kohlberg的道德发展理论和Maslow的人本主义倾向的理论,被公认对理解儿童的发展有莫大的贡献。就Kohlberg来说,有三种水平和种类的道德推理:⑴前道德时期。这一阶段儿童仅仅顺从但没有充分理解为什么他/她要遵从他人的愿望。⑵合乎规则的道德时期。这一时期儿童举止恰当,因为他/她希望被别人以某种方式来认定(例如,“好孩子”)——期望得到承认,发生在大约5~7岁。⑶自我接受道德准则时期。这一时期儿童明白道德是如何有益于人们民主地接受法律和保护他人的权利(如尊重他人的财产、归还财产给权利所有人)。人本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个体是持续形成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当任何一种需求基本上得到满足之后,下一层需求就会成为主导需求。马斯洛还把这五种需求分为高级和低级两个级别,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称为较低级的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称为较高级的需求。区分这两个层次基于这样的基础:较高层次的需求通过内部使人得到满足,较低层次的需求则主要通过外部使人得到满足。
四、儿童社会工作的内容
儿童社会工作的内容依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全体儿童为服务对象的一般儿童社会工作和以特殊儿童为服务对象的特殊儿童社会工作。
1.针对全体儿童的一般儿童社会工作
一般的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是指以全体儿童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是在政府儿童福利政策基础上对全体儿童的服务,其工作范围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⑴推
动有关儿童的立法;⑵促进对儿童的养育;⑶推动儿童教育事业;⑷儿童卫生保健;
⑸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针对特殊儿童的特殊儿童社会工作
特殊儿童是指生理、心理、智能、情绪或是适应生活上遭遇到特殊困难的儿童。他们或表现为生活困难无依,或表现为反社会或反常的行为,需要予以特别的帮助,所以特殊儿童社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⑴对孤儿、被遗弃儿童的救助;⑵对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教育。
五、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飞速发展,无论是儿童教育的推行、儿童康乐活动的开展、儿童读物的编印、不幸儿童的照顾等,政府都不遗余力,全面投入。尤其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使儿童在法律上获得保护。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本国国情出发,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使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1.我国的儿童社会工作机构 ⑴我国儿童工作的政府机构
①国务院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
门小组;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专门小组;④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⑵群众团体
①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部;②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③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
作委员会;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工作部;⑤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⑥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⑦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⑧中国青少年研
究会;⑨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
⑶社会儿童研究、服务组织
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②宋庆龄基金会;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④中国
青少年研究中心;⑤中国少年先锋队事业发展中心;⑥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2.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典型实践
⑴援助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⑵救助女童的“春蕾计划”;⑶农村儿童救助计划
——“五保户制度”。
参考文献
[1]顾东辉主编.社会工作概论[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2]胡俊娟主编.社会工作心理学[M].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3]陆士桢,任伟,常晶晶编著.儿童社会工作[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张宇莲等编著.社会工作实务[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5](美)Paula Allen-Meares.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M]. 李建英,范志海,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⑵群众团体
①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部;②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③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
作委员会;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工作部;⑤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⑥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⑦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⑧中国青少年研
究会;⑨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
⑶社会儿童研究、服务组织
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②宋庆龄基金会;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④中国
青少年研究中心;⑤中国少年先锋队事业发展中心;⑥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2.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典型实践
⑴援助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⑵救助女童的“春蕾计划”;⑶农村儿童救助计划
——“五保户制度”。
参考文献
[1]顾东辉主编.社会工作概论[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2]胡俊娟主编.社会工作心理学[M].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3]陆士桢,任伟,常晶晶编著.儿童社会工作[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张宇莲等编著.社会工作实务[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5](美)Paula Allen-Meares.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M]. 李建英,范志海,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