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称国税系统)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国税系统预算单位按管理级次划分为四级。一级预算单位
为国家税务总局;二级预算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三级预算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市(地、州、盟、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四级预算单位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税局机关。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部门预算编制规程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时间、
预算编制流程、预算编制内容、预算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时间
第五条 部门预算年度以公历为准。
第六条 为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时上报,各预算单位按以下时间安排编报:
(一)预算年度上年5月底前,各预算单位对当年预算批复的项目进
行清理,重新界定项目类别,确定延续至下年度的项目;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二)预算年度上年6月底前,根据财政部的整体要求,各级预算单
位逐级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布置。
(三) 二级预算单位在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布置以后,20个
工作日内,通过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报、汇总完成本部门“一上”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对二级预算单位上报的“一上”预算通过会审审核后,8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税局系统预算建议数。
(四)预算年度上年11月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
制数,测算下达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
(五)二级预算单位根据上级下达控制数,12个工作日内,通过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报、汇总完成本部门“二上”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对二级预算单位上报的“二上”预算通过会审审核后,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
(六)一级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预算批复后,在15日内批复下一级
单位预算,各预算单位收到上一级预算单位批复的部门预算15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基本流程
第七条 国税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一上”,即部门预算建议数。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
情况,合理预计收入及支出规模,以上年批复预算数按一定的增减幅度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相关基础数据,层层审核汇总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财政拨款预算额度严格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额度的120%以内。
(二)“一下”,即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预算单位根据上级下
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下达所属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下”预算控制数方案,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所属预算单位“一下”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即部门预算草案。各预算单位按上一级预算单位
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一上”预算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整,并逐级汇总报送,形成部门“二上”预算,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要在“二上”前完成所有预算调整工作。各预算单位上报的“二上”预算原则上即为各预算单位预算批复数。
(四)“二下”,即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在接到上一级预算下达
的预算批复后,应按照“二上”预算上报数,起草统一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和预算批复表格,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上一级预算批复的预算分解、下达各所属预算单位,督促各所属预算单位及时批复下属单位预算,并将批复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预算报表。
“一上”预算报表主要包括: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上”预算报表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预算表、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表、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等内容。 (三)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各预算单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未编入“二上”预算的上年结余和其他收入,不得在预算年度随意使用;如确需使用的,要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一)上年结余。按上报“二上”预算时实有结余数扣除预计收入支出数后编入当年预算。
(二)财政拨款收入。按上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编制财政拨款收入,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
(三) 其他收入。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来源情况以及上级预算单位下达的预算编制控制比例,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
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两部分。
(二)基本支出预算要在上级预算单位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内,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
(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按支出标准和范围计算编列,没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参照上年预算和当年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税务办案、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管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税务宣传、协税护税、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一)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项目开支范围和要求,项目经费来源要切实可靠,项目经费支出要体现专款专用原则。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中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立项后进入项目库。当年自筹基建可编制年度预算,必须为项目库项目;中央财政拨款基建,按排列顺序当年轮候到的项目可编制年度预算。 (三)项目预算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相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不得实行采购。
第十三条 基础资料编制。主要填列各预算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一)按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填列;
(二)编制人数按上级预算单位核定数填列,实有人数按预算年度上年底预计的实有人数填列;
(三)各项相关数字应与人事部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