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 建筑的主出入口、门厅附近应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梯间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宜结合消防疏散楼梯设置,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6.2.9 宜设置便捷的自行车停车位和自行车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办公、学校等建筑可配套设置淋浴、更衣设施。
6.2.10 建筑出入口位置应方便步行者出行及利用公共交通,设置与公共交通站点便捷联系的人行通道。
6.2.11 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和其他不易使用的空间。
6.2.12 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宜采用措施引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充分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进行平战结合设计,人员经常使用的地下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6.3 建筑围护结构
6.3.1 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应符合《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6.3.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等部位的外保温层宜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2 宜采用自保温墙体材料;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 3 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供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6.3.3 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大面积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 2 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机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要求,居住建筑外窗的气密性7层及7层以上不低于6级要求,7层以下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规定的3级;
3 外墙外保温墙体上的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洞口周边墙面应做保温处理;
4 金属窗框和幕墙型材宜采用隔热金属型材; 5 宜采用获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6.3.4 合理采用屋顶植物绿化、建筑垂直植物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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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有条件的建筑宜采用浅色屋面、热反射型涂料、通风屋面和屋面遮阳等屋面隔热措施。
6.3.6 遮阳宜采用外遮阳或玻璃自遮阳。主要使用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可调节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天窗宜设置遮阳设施。西向和南向宜选用遮阳性能较好的玻璃。
6.3.7 对于采用房间空调器的住宅,在建筑设计中应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和凝结水集中排放措施,并有利于空调排热或排冷。
6.4 建筑材料
6.4.1 所选用建筑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6.4.2 住宅、旅馆、学校等建筑的平面及竖向尺度、建筑构件等宜进行模数化、标准化设计。
6.4.3 建筑造型应简约,应减少纯装饰性构件的使用,将建筑功能与装饰构件相结合。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 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等作为构成要素在建筑中大量使用;
2 单纯为了标志性效果在屋顶处加设塔、球、曲面等异形构件;
3 采用女儿墙装饰构件和透明、非透明材料增加建筑高度和加大建筑体量; 4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的造价超过项目建安总造价的0.5%;居住建筑的装饰性构件的造价超过项目建安总造价的2%。
6.4.4 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应考虑装修工程的需求。提倡土建工程与装修一体化设计。
6.4.5 办公、商场等需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分隔宜采用便于拆改、便于再利用的装配式轻质隔墙,非装配式隔墙围合的房间总面积不宜超过需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总面积的30%。 6.4.6 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雨篷、栏杆、烟道、楼梯、门窗、百叶,及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复合式外墙、集成吊顶等工业化建筑构件。宜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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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并应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室外钢制构件宜使用不锈钢或热镀锌处理等防腐性能较好的产品;有大面积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宜设置擦窗机。
6.4.8 建筑的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并易于更换,应考虑部件组合的同寿命性。建筑不同寿命部件组合宜便于分别拆换和更新。 6.4.9 建筑隔墙、建筑外窗和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等宜采用石膏板、金属、玻璃、木材等可再循环材料。
6.4.10 宜优先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如脱硫石膏板、粉煤灰制品、秸秆、锯末等利废材料。
6.4.11 宜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充分利用建筑施工和建筑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
6.4.12 宜选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采用木材时,宜选用速生木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6.4.13 有条件时宜选用储能材料、有自洁功能材料、除醛抗菌材料等功能性建筑材料。
6.5 建筑声环境
6.5.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要求。
6.5.2 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工作、休息等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
2 宜避免将水泵房等噪声源设于住宅的正下方;
3 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宜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
4 产生噪声的空调通风机房、洗手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 6.5.3 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管井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相邻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减振措施:
1 噪声源空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
2 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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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3 噪声源空间的墙面及顶棚应做吸声处理; 4 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6.5.4 有特殊音质要求的房间声环境设计,应优先采用优化空间体形,合理布置声反射板、吸音材料等措施。
6.5.5 公共建筑的走廊和门厅、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空间应做吸声设计,宜设置矿棉板、穿孔板、木丝板等吸声顶棚,可采用吸声墙面、空间吸声体等措施。
6.5.6 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住宅的沿街外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不小于 30dB;宜将走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设于毗邻干道一侧;可使用声屏障等设施来阻隔交通噪声。
6.5.7 住宅、学校、医院等有声环境要求的房间对楼板撞击声压级有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当采用地面供暖时,可结合地面供暖的保温层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浮筑楼板的减振垫应沿墙体上翻不低于地面构造完成面高度。
6.5.8 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用铺设阻尼材料、设置吊顶等措施防止雨噪声。
6.6 建筑日照和天然采光
6.6.1 进行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时,应符合国家和成都市对日照的要求,应使用规定的日照模拟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6.6.2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关于采光的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建筑的公共空间宜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2 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以上卫生间时,至少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3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标准值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4 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5 天然采光时宜避免产生眩光,应采用合理的遮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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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6.6.3 有条件时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采光不足的建筑室内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1 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
2 设置导光管、反光板、反光镜、集光导光装置、棱镜窗、导光光纤等。 6.6.4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幕墙建筑的设计与选材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 18091的要求,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 0.30的幕墙玻璃;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 0.16的低反射玻璃。
6.7 建筑风环境
6.7.1 建筑应对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设计,使空间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设计。 6.7.2 房间平面宜采取有利于形成穿堂风的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 6.7.3 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计,且有利于自然通风。
1 居住空间应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2 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玻璃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公共建筑的室内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6.7.4 住宅建筑宜采用可调节小扇窗、自然通风器等在供暖季节时便于通风换气的措施。当采用自然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楼梯间、走廊外窗应采用可开启的封闭式外窗。 6.7.5 宜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 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通风道、自然通风器、太阳能拔风道、无动力风帽等诱导气流的措施;拔风井、通风道等设施应可控制、可关闭;
2 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上部设置可开启窗,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可开启窗在冬季或空调供暖工况下应能关闭。
6.7.6 有条件时宜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 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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