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
合同。
1 定义
1.1 1.1.1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购物广场”是指座落于 市 区 街 号由甲方自主决定名称的作为商业用途的建筑物。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租赁保证金”是指本合同第5.1款规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合同第5.1款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4.1款所规定的装修期。 “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2.2款规定的租用面积。
“租赁期”是指本合同3.4款规定的租赁期(自双方约定开业日开始起算)。 “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2.1款所述的商铺。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3.8款规定的营业时间。 “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3.8款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1.1.9 1.1.10
“双方约定开业日”是指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正式开业日。
“管理费”是指甲方对购物广场进行统一管理、宣传推广的费用。甲方所收取的管理费由甲方包干使用,其标准以本合同第5.7款的规定为准。
1.1.11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租金,租金数额不包含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
1.1.12 “租赁意向书”是指以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关于租赁该商铺的意向书。
1.1.13 “日”是指自然日;“工作日”是指按国家政府规定应进行工作的日子(包括政府另行调整为工作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政府另行调整为不工作的日子)。
1.1.14 首个租赁年度为自双方约定开业日起至次年双方约定开业日日的前一日,其他租赁年度依此类推。首季租金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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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出租商铺情况
2.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座落在 市 区 街 号 层商业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的具体位臵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臵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臵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臵,并且确定无误。
2.2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用于计算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面积为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面积,如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做调整即仍以本合同中约定的租用面积为准。
该商铺的租金或其他根据该商铺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规定的租用面积为基数。商铺的外墙及其他公共面积的使用,均以甲方的规定为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这些部位。
2.3 乙方在此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充分了解了该商铺的情况。对2.2条约定的租用面积没有异议。乙方对该商铺的面积、位臵、结构等现状、对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及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核实确认无误,同意按签订本合同时的现状承租该商铺。
2.4 2.5
该商铺位于购物广场内,该商铺的位臵示意图列于本合同附件一。
乙方在此认可,该商铺所在购物广场的楼层序号及单元序号并非完全按照数字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自主决定。
2.6 乙方在此确认,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购物广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甲方无须就购物广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2.7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作为经营 之用途,乙方经营的品牌为 。乙方并承诺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商铺使用和甲方的规定。
2.8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不擅自改变店铺的名称。
2.9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品牌和LOGO对外宣传推广,乙方应确保其品牌不违法或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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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出租商铺的交付
3.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经双方协商,乙方应于 年 月 前正式开业。乙方同意甲方按该商铺交付标准(详见附件二)将商铺交付给乙方。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交付日前未向甲方交清租赁保证金、首月固定租金、管理费和装修押金等应交款项,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商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2 若甲方未能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30日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租赁期、装修期和起租日可相应顺延。
3.3 若甲方未能于上述3.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并且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3.4 该商铺的租赁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不包含甲方同意的装修期。
3.5 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购物广场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在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商铺交付时或之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并无义务与乙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实际交付该商铺,双方签署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6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方通知的具体交付日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则该商铺仍视为已由甲方在该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在该日后30日内仍未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该种情形下,甲方有权扣收租赁保证金、首月租金、管理费、装修押金等所有预交款项而无须向乙方退还,该扣收的租赁保证金、首月租金、管理费、装修押金等所有预交款项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甲方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超过该租赁保证金数额,则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3.7 如果不论任何原因,有关该商铺的租赁登记的租赁期如与按照本合同条款所确定的租赁期不一致的,则应以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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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购物广场的营业时间以购物广场具体公布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经提前通知乙方后调整营业时间。乙方营业时间须与购物广场营业时间保持一致。乙方超出购物广场营业时间之外营业的,应承担额外的费用,及乙方在超时间营业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中央空调费用、设施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甲方的有关规定。
4 关于租金
4.1 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实际租满上述3.4款规定的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自开业日起前的 日的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支付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同时乙方必须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之前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首季固定租金、管理费、装修押金及其他费用。
4.2 乙方实际租赁该商铺时间少于上述3.4款规定的租赁期(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及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装修期内的租金。
4.3 该商铺的起租日为双方约定开业日,租金按照下述方式计付 支付固定租金,且乙方在该商铺的销售款由乙方自行收取。 第一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二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三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四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五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六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七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八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九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
第十租赁年度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共计 元/月;。首季租金乙方应在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时或之前支付给甲方,以后乙方应于下租赁季度前每季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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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付下季度租金。
4.4
如第一个月首日(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固定租金应根据上述4.3款规定的固定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日数计算[(当月实际租赁日数/当月日数)*月固定租金]。进行差额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租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4.5
上述4.3款规定的租金的支付时间如恰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应在节假日之前履行租金的支付义务。
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银行转帐方式汇至甲方以下指定之账号:
单 位 名 称:
开户行: 银 行 帐 号: 或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销售款中扣除(乙方的销售款不够扣除乙方应付之款项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及时补足)。
5 关于租赁保证金、首季固定租金及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商铺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 元(大写: )、首季固定租金¥ 元(大写: ),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乙方根据租赁意向书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 元(大写: ),可直接冲抵租赁保证金中同等数额的部分。
5.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以租赁保证金支付乙方应付款项或违约金,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部扣收租赁保证金而无须归还给乙方。如甲方持有的租赁保证金由于支付乙方应付款项或违约金而少于上述5.1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乙方无权以租赁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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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第12.2款之规定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4 乙方应于交付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 元(大写: ),由甲方开具收据。
5.5 如甲方因乙方装修该商铺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从装修押金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甲方持有的装修押金由于该等赔偿而少于上述5.5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乙方装修结束后应通知甲方,经甲方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装修押金在扣除因乙方装修该商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6 乙方应于租赁期(不包括装修期)内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的管理费、宣传推广费。该商铺的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即该商铺的每月管理费为¥ 元。乙方应于双方签署本合同时或之前向甲方交纳首季的管理费,以后的管理费由乙方按照交纳租金的方式和时间随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如租赁期内甲方统一提高管理费,乙方应在甲方公布了调整收费方案及相关依据后按新的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
除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上述费用外,租赁期(不包括装修期)内有关该商铺的水费、电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租金时随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
5.7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营业时间供应空调或开通、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应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供应该空调及开通、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时段的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5.8 在装修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费,支付标准按照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 元计算,即该商铺的装修管理费为¥ 元/日,合计为¥ 元;垃圾清运费为 元/平方米(按租用面积收取),合计为¥ 元乙方应于甲方将该商铺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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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该商铺租赁期内全部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装修期的水费、电费标准同5.7款.
6 商铺修缮责任
6.1 甲方应对购物广场公共部分进行维修和保养,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故意、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购物广场造成的损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6.2 乙方在装修前应当向甲方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商铺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6.3 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商铺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增建增设或改建。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6.4 根据本合同6.3款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费、设备材料费以及由此发生的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应负责保持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该商铺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臵,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6.6 乙方如发现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擅自处理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6.7 甲方维修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不能于现场找到乙方人员或不能通过乙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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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甲方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商铺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8
乙方如要求在购物广场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买保险,且应赔偿甲方因该标识或广告的安装与放臵而遭受的损失(如有)。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应在返还该商铺时自付费用将购物广场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甲方要求保留的除外)。
乙方安装与放臵的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9
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商铺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6.10
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相邻商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商铺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甲方不就乙方因相邻商铺的承租人的原因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
6.11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商铺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非甲方过错导致商铺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因非乙方和非乙方的顾客、乙方的其他访客、乙方的装修承包商等的过错导致商铺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
6.12
如乙方装修需要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报验、审核等手续时,装修、报验的主体为乙方,甲方在申请书等有关文件上的签字、盖章仅起配合作用,如乙方装修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6.13
乙方装修应确保防水工程不得影响相邻商铺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如因乙方装修造成渗水、漏水等问题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6.14
乙方装修时不得对该商铺内甲方原有的空调主机、强电主线槽、电缆、消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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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等甲方明确指出不能改动的设施进行改动,也不得有任何损坏。乙方装修时对甲方允许改动的原有设施进行了改动的,如乙方租赁期未满提前解约,应赔偿装修时改动甲方原有设施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转租、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其他利益。
7.2 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商铺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
8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商铺灭失、严重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商铺,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但如果该商铺的灭失、毁损系甲方过错或乙方及乙方的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则本合同即使终止,甲方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若甲方未能于3.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并且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商铺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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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主体结构损坏的或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商铺结构的;
(4)乙方擅自转租该商铺或变相转租的;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十五日的; (6)乙方提供的月销售额报表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7)乙方将该商铺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目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9)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以至于乙方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任何一方商誉受到重大影响的;
(10)乙方自双方约定的开业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业经营的;
(11)乙方在开业前未能办妥在该商铺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和/或必要的许可证等)的;
(12)乙方开业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于正常营业时间在该商铺暂停或停止营业持续达3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
(13)法律法规允许任何一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以及甲、乙双方在其他条款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8.3
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使得乙方的现有控股股东不再成为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则乙方应于有关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8.4
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要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双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签订新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次日撤离该商铺。如乙方超过3日仍未撤离,则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内对乙方的物品及装修不经催告自行处臵,因此而产生的物品丢失、毁损和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负,甲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决定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约的,须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以前书面通知甲方。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的,甲方有权安排潜在的承租人进入该房屋实地考察,乙方应当提供积极的配合。
8.6
因乙方违约而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限届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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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终止,乙方无权对该商铺的装修及物品要求甲方赔偿,且撤离该商铺时需按甲方要求对装修进行拆除或保留。乙方已交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租金、宣传推广费不予退还。
9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 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9.2 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租赁保证金、管理费、装修押金等均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补付在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此外,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还须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提前解除合同而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甲方可得的租金及处臵乙方物品和装修发生的费用。如果乙方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偿差额。
9.3 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除有权就其在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损失行使本合同9.2款规定的权利以外,甲方还有权同时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或法律规定就本合同解除之日前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和直接依约定向乙方追偿违约金。
9.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下述第14条规定的任何乙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乙方的违约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还可同时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以及要求乙方承担解除合同所对应的违约金的权利。
9.5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或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或本合同所列的任何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3%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经提前1个工作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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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乙方后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采取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的措施后,不免除乙方缴纳租金、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应缴纳款项的义务。
9.6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5.1款之规定支付租赁保证金,或者乙方未按本合同第5.2款之规定补足租赁保证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收乙方根据租赁意向书支付的定金之全部。
9.7
若乙方需于本合同第3.8款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擅自停业的,每停业1天,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元的违约金。在购物广场各项设施正常情况下,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营业或提前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停业,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00元/次。
9.8
乙方承诺在承租物业开张营业之日前办妥相关经营所需证照和资质。如乙方在开业后30日内仍不能办妥上述证照和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9.2款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因此而终止合同的,所交租金、租赁保证金、管理费、宣传推广费、装修押金等均不予退还,乙方的损失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9
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国家质量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后因质量问题投诉并经权威部门认定,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并负责消除其给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在乙方因此产生与消费者的纠纷最终解决前,甲方可以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实施先行赔付,后向乙方追偿。
9.10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开业日未开业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的1%扣收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乙方自租双方约定的开业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业经营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8.2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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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 该商铺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商铺毁损、灭失,造成乙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在甲方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0.4 甲方逾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退还或支付义务的,每逾期1日,按逾期未退还或未支付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5 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因对该商铺或其相邻商铺或购物广场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商铺或其相邻商铺或购物广场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损失的。甲方尽量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行,涉及乙方利益的甲方应该提前通知乙方,但因突发性事故无法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形除外;
(2)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伤害;
(3)任何时间该商铺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4)乙方因政府要求而暂停或停止营业致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0.6 因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需向有关政府部门交纳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11 该商铺的出入
11.1 甲方及其雇员,出于该商铺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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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甲方不能直接于现场找到乙方人员或不能通过乙方备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时,甲方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商铺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因此造成的门窗、门锁等财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业主参观该商铺。此外,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租户参观该商铺。甲方应在按本款规定进入该商铺时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
11.3
甲方及其雇员根据本条规定需进入该商铺时,乙方应予以合作。
12 该商铺的交还
12.1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该期限满后,乙方仍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乙方已自动搬离;房屋内如有遗留物品的,视为乙方已抛弃。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自行决定并进入该房屋对房屋内的物品和装修进行清理、清洁工作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房屋超过3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终止当月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管理费、水、电费(如有)等一切其他费用。
12.2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商铺前,应对该商铺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商铺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乙方如按本合同第6条之规定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甲方认可的属于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或予以保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届时甲方依其完全自主决定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商铺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12.3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商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商铺和/或甲方提供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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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12.4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交回商铺,由于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商铺,致使该商铺被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商铺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13 甲方之义务
13.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商铺。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在该商铺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经乙方同意,但乙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乙方兹确认甲方保留在任何时间依其自身意愿重新装修、增加、减少、处分购物广场的任何部分及设施(该商铺内部属于乙方的设施除外)的权利。
(3)除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外,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商铺有关的税费。
(4)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 进行干扰或妨碍。
(5)签署本合同之日或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商铺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甲方为该商铺权利人或合法出租人的证明文件。
14 乙方之义务
14.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保持该商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及因乙方和乙方的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的原因导致商铺毁损、灭失,造成甲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关于购物广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其雇员和承包商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对购物广场的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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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得污损或毁坏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和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
(4)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臵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通道的通行,并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
(5)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购物广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承担相关费用。 (6)乙方应在购物广场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购物广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 ,特殊业态可根据实际情况延迟闭店时间,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商铺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粘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旗臶、宣传牌、或告示等。
(8)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并负担工资等费用,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在购物广场/街区内强行向顾客介绍业务、派发宣传资料等滋扰顾客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因乙方工作人员责任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整个购物广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安排。
(10)乙方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和价格符合国家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走私 及其它的违法商品和服务。如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遭到顾客或同业人士的投诉、起诉及被政府执法部门查处,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甲方有权委托其它专业公司对部分物业进行专项管理,乙方应接受、服从管理。
(13)乙方须遵守并使其宾客、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的条规、限制,不得使其车辆或允许、默许其他宾客、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的车辆随意停放而阻塞购物广场的进出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
(14)乙方不得搬走属于甲方的室内装臵、设备和设施,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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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除非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的用途。 (16)乙方不得将喧哗声泄漏到该商铺之外的购物广场的任何部位或乙方在该商铺内布臵音响系统的,音量必须控制在环保部门允许的标准以内,且不得影响甲方购物广场或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
(17)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定因乙方原因而被违反,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包括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本合同而遭受的行政处罚),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及行政责任。
(1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销售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维护购物广场整体商业形象。 (19)乙方应取得在该商铺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乙方应将所有这些文件(包括更新的文件)及时提供给甲方.
(20)如甲方认为某种形式的展示对购物广场的声誉或整体形象构成不利影响,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之书面通知后立即变更或更换该等展示。
(21)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
(2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在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及签署必要的文件、按有关规定缴纳租赁合同登记费用等。
(23)乙方在广告和其他对外宣传中,涉及到购物广场的名称、标志或甲方的字号、标志的,均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和确认。
(24)乙方在该商铺内的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不论甲方在该购物广场/街区内设臵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乙方无权以该商铺内部财物的失窃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25)该商铺交付后,乙方即成为该商铺的防火责任人,承担该商铺范围内的防火责任。乙方在商铺内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并接受甲方及政府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26)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进行贿赂(包括各种财物或其他利益),否则乙方须按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价值的5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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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15.5 15.6 15.7
金(乙方或乙方人员给予甲方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经现场查获,虽行为未遂,但仍按本条款处理。乙方或乙方人员因甲方人员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而给予财物或其它利益的,亦按本条款处理)。
如乙方违反本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9.2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7)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供销售月报表,并确保销售数据的准确真实。 (28)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充分了解经营前必须办理的行政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并自行承担因行政审批不能通过所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该商铺、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之本身为投保标的,并以甲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甲方所有的保险赔偿金。此外,甲方还应投保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公众责任险。
装修期内乙方必须自费为该商铺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期内持续有效。所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
在装修期内,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租赁区域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蒙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遇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以弥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为其在该商铺的自有财产和其他物件投保财产险。 乙方应为其雇员购买法定的保险。
在租赁期内,甲方亦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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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115.215.315.4
16 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与本合同相关的乙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费由乙方承担,其它费用,如本合同无约定的,由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由双方各半承担。
17 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
17.1 甲方了解到乙方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17.2 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应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17.3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所应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到足够的赔偿。
18 通知
18.1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甲方: 收件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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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收件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或者按照接收一方向发出一方所最新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前述通讯资料发生变化,应于前述通讯资料变化的三(3)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据上述通讯资料发出的书面文件视为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8.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方可在当地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当日即视为送达。
18.3
除了按照上述第18.1款和18.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和联络以外,当事人还同意,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接收该商铺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臵在该商铺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这种情况下,该留臵的通知将被视为由乙方于该留臵后的紧随下一个工作日所收到。
19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时,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20 其他
20.1 20.2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条款以打印版为准,不得手工填写、人为涂改,否则无效。
20.3 20.4 20.5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该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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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若乙方系自然人,则乙方无须加公章)。
20.7 如甲乙双方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另行签署政府标准范本的租赁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8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理解其含义,已经双方协商谈判而达成,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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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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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商铺位臵示意图(仅供参考) 附件二:工程技术条件对接表 附件三: 交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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