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早上好
通过整场辩论赛,我方发现对方以下的几点问题,首先,在对方的立论上,就存在以下问题,~~~~其次,在攻辩和自由辩论环节中,对方对于
~~~的问题中,对方辩友对我方的~~~问题未予以正面回答,可见对方辩友对自己的观点也有了怀疑,
在指出对方的错误之后,我想再重申下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在优质服务中,人性化比规范化更重要,其中理由有2,其一,我方不否认
规范化的重要性,但正如我方一辩所言,规范化只是优质服务的基石,而若想达到更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或者说是更理想的优质服务,
则必须要有人性化,因为人性化比规范化更有竞争力,更多的靠规范化的企业或许能在开始阶段取得一定的优势,但若想长久的留住客户,长期的
然客服满意,则必需要人性化,因为人性化的服务更关注客户的需求,更容易令客户和消费者满意,其二,优质服务是为了让客户满意,
而对于客户和消费者来讲,消费之时,绝大部分的消费者都会更关注服务的人性化一面,而不是服务的规范化,想必这一点对方和我方都已达成了
共识。有关这两点,我方在一辩和自由辩论中已分别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阐述了这两个问题,现在,请让我再从另一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
优质服务,归根到底,被服务的是人,服务的也是人,可见优质服务就是人对人的服务,应此,若想做到优质服务,对服务者来讲,就应设身处 地的为被服务者考虑,让被服务者感到舒适和满意,而若想优质高效的完成这点,单纯靠机械的规范化服务是做不到,只有靠人性化服务才能做到, 人性化服务要求必须由传统的被动服务模式转变为主动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挖掘内在潜力,时刻为客户着想,时刻以客户为中心, 只有这样才可真正的做到优质服务,
如今,随着社会水平的发展,人们对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高,已不再满足服务的量和质,而是追求服务的人性化。商家若想在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应该提供最基本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服务,还应通过各种手段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耐。总之,人性化
服务以规范化服务为前提和基础,在满足一般游客的一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与满足不同客人的个人需求,提供心理与情感服务,强调服务的灵活性 和针对性,使客人体验到被优待、被重视的感受,从而感觉特别满意的人性化服务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人性化源于服务规范,高于规范化服务,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若想做到优质服务,则人性化服务比规 范化服务更重要
四辩稿,各位有什么kanfa 看法
四辩稿,各位有什么kanfa
对方的疏漏:老王的行为不是犯罪只是违法
老王的行为或许让医生损失了一笔钱,但拯救了一个生命
楠楠888888 [圣人]
情理情理,先情后理.这是已经定了的呀!
理是从哪里来的呀?还不是从人的头脑中想出来的,那人又是怎么想出来的呢?还不是从人之情中理出来的吗?所以.理是诞生在\情\字之中的;
理又是什么呀?有人讲:这就是道理.公理.但是,你知否一句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吗?因为是人订出来的理.所以,就会出现\歪理也能成真理.反之,正理也会成歪理\呀!这种事现在还少吗?
如下岗工人要生活.只有摆个摊吧.手续难不要说,还被赶来赶去成了罚款的对象?你说这是啥理?有的城市已经重视了是因为实在是没有理了啊! 你说上面讲的是有情理的内容吗? 我们应说情是先的理由是:
一是现在在讲和谐社会.这和谐不是讲的是情吗?
二是我们的老毛是做人的工作的.他的伟大不也是\从情入手.以情感人\的思想开始的吗?这就是精神的力量;
三是从小的讲.你们谈恋爱时,你是先讲理还是先讲情的?从大的讲.现在我们要办一件大事.你还是先与有关部门讲理还是讲情?人家讲理他听都不会听.他们比你懂.所以,只有讲\情\了.此情即\人情\也!此理即\礼品\也!所以有了这么多的贪官污吏;
四是\情是人人有之也\而理呢?是可有也可无也!它可以召之即来,弃之可去的啊!他要征税了,就会说出一定的理来.他要罚你款了也能说出理来.有人说:这是交警的工作能力.也是创收的水平;这时那来\情\呢! 要举的例子真不少哦!
最后,我来说句公正话:
优秀的社会先\理\后\情'的.这才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 良好的社会是\理\情\并用的,但是.这理存在\腐败\之土让; 最差的社会是先\情\后\理\的了,可以不讲理的乱用情了; 但是.作为老百姓来讲:
先要看的是你的情意是否真挚?他以不是先看你的理是不是对? 我是老百姓,所以,我讲的是要先情后理了. 哈!把我的真实叫想都暴露出来了呀!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更加严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区别:
1、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一般从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范围、手段和后果这几个方面具体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如盗窃罪以数额大小不同区分违法与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调必须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罪则一般导致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2、触犯的法律类型不同。从客观方面来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则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3、认定的机关不同。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决定他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违法则可以由公安、工商、税务等等一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加以认定。
4、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可能被判处刑罚(参见?)。而违法行为则要接受行政处罚。由于刑罚可以长期剥夺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更加严厉(行政处罚
中的行政拘留也可以剥夺人的自由,但是不得超过15日,即使有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也不得超过20日)。
在说明我方观点之前,让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何为谴责,谴责指对个人的荒谬言行或对团体,国家的错误政策进行严厉责备。就个人而言,何为荒谬言行呢?荒唐,非常离谱,不合常理的言行就是荒谬言行。其次任何一种行为的本身是无对错之分的,一种行为的对错要看其固定的场景,其行为的目的与对象。举个例子杀人这种行为在无任何情景下我们是无法判定它的好坏,比如在抗战时期中国的热血男儿抵御外敌杀死多少侵略者,这显然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但是对于那些杀人谋财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好,明确这些概念后,我来阐述下我方的观点,第一老王的妻子身患重病,朝不保夕,非常紧急,难以在短时间凑出足够的钱,为救妻子的生命迫不得已才去偷药,在如此情景下他的行为是不荒唐不符合荒谬言行不构成谴责的前提条件,那么何有受谴责这一说呢?
第二,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过“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不就是维护人得权益么?而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老王偷药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不正符合法律制定的目的么?那么老王的行为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我方要强调的是老王的行为是偷药救人。老王偷药虽然是违法行为,但不偷药病人会死,在两者权衡下应该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作为一种发展观,人本思想都主要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 而我们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不是以物为本。老王如若不偷药,那么失去的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生命,药?孰轻孰重,我想不明自喻。
第四,再试想,如果我们去谴责老王的行为,人们在遇到老王这样的问题时,都不去偷药,坐视自己的妻子死去。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是怎样一个社会,每个人都将变得麻木不仁,只为了遵守那些机械的法律,那么和谐社会只会离我们渐行渐远。 综上,我方认为老王的行为不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对方说到法律时:为什么法律需要一次一次的修订,不正是法律不够完善么。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法的限制,不正说明在生命面前法律也得让步。但是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并且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老王的为题不正是现在的法律不足的地方么? 如果对方说道道德:我想问对方偷窃一定违背道德么?情报机构窃取敌情违背道德了
么?
陈词:老王不畏对方辩友的谴责,不畏可能到来的法律制裁甘心去偷药保护自己生命中最爱的人,这与情报部队不畏生命危险深入敌军去偷取敌人的情报只为保护这养育他们的一方水土不是相同的道理么?如果对方辩友坚持老王要受到谴责是不是同样要谴责那些英勇无畏的情报队员呢?试想如果人们在遇到老王这样的问题时,都不去偷药,坐视自己的妻子死去。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是怎样一个社会,每个人都变得麻木不仁。让我们的世界充满爱成了一句空谈,构造和谐社会恐怕也只是一句口号罢了。我想对方辩友也不愿身处这样的社会,但你们却未认识到你们的谴责只会让人们失去如同老王的勇气,迫使社会向你们期望的反方向运行。老王这无私的爱感动了我方辩友更感动了这个社会,我相信终有一日对方辩友会被老王所感动,会明白我们的社会需要他这朴实无华却又伟大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