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秦惠民:《依法治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征》,《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8
期。
21、夏雪芬、刘德丰:《高校校规的法律思考》,《大学教育科学》,2003年第2起。22、乔玉香:《现代大学精神及其培育》,《高等农业教育》,2005年第8期。23:王晓燕:《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中的大学章程建设—以《东京大学宪章》
为例,《全球教育展望》,2009年第4期。
24、蒋超:《学校章程初探》,《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25、李化树:《论大学章程》,《扬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6、张文显、周其凤:《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中国高等教育》,2006
年第2期。
27、陈学敏:《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分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
28、季凌燕、陆俊杰:《大学章程的历史生长逻辑与价值预期》,《教育学术月刊》,
2009年第7期。
29、李听欣:《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原则与内容》,《辽宁教育研究》,2006年第
5期。
30、黄爱成、谭杰:《论大学章程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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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1、《浅析行政法的经济分析》,《湘潮》2011年第1期,ISSN1003-949X2、《应急管理中的行政强制制度研究》,《湘潮》2011年第2期,ISSN1003-94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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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执笔此节,两年三大,历历在目,高兴之余亦感慨万千。两年的锤炼与磨砺犹如走过漫长征途,一切止于此而始于此。
最多感谢的是我的导师唐祖爱教授,从论文的选题构思到行文架构再到理论的深入,都离不开唐老师的悉心指导和谆谆教诲。两年的硕士生活,唐老师高深精湛的学识造诣,深渊广博的学术功底,精益求精的学术态度和诲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我,其身上那种严谨细致的作风、孜孜不倦的求知精神、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尚的人格魅力令人钦佩羡慕,也让我学会如何做事,其在生活中的幽默、宽容、豁达教会了我如何做人,这些宝贵的经历和经验将令我终生受益。学生天资驽钝,寡闻少见,学习不求甚解,做事不得要领,幸有唐老师不厌其烦地悉心指导、耐心指点和不断鞭策。借此机会,深深感谢唐老师无论在学术上还是生活中对我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感谢行政管理方向的各位老师对我两年来的关怀和教诲,他们不仅向我传授知识,而且还教会我很多思考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让我能顺利完成学业。感谢研究生阶段所有的老师们,他们博学广识、聪明睿智和谆谆教诲是我不断成长的源泉,他们开阔了我的学术视野,给予了我丰富实践土壤,使我从中汲取无限的养分,为我今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特别感谢张永琦老师在研究生生涯中对我无微不至的关照和无私帮助。
我还要感谢我的女朋友,她的勉励和支持使我顺利完成了学业。感谢三峡大学的培养。正是各位可亲可敬尊长的支持和帮助,我才能达成学习和研究任务,顺利完成本论文。
再次衷心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祝你们幸福安康!
王重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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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学科(系)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院分管领导____________________
分类号UDC
A8300
密级公开
硕士学位论文
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合法性问题初探学位申请人:学指
科导
专教
业:
王重文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教授
师:唐祖爱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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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ssertationSubmitted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
theDegreeofMasterofLaw
DiscussionontheLegalityofSchoolDisciplinesand
RegulationsatUniversities.
GraduateStudent:Major:Supervisor:ZhongwenWang
MarxismlocalizedinChinaProf.ZuaiTang
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YiChang,443002,P.R.China
May,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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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
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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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高校的校纪校规作为一种自治规范,是普通高校进行自主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它对依法治校、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普通高校制定校纪校规之初衷,是为了更好的教育育人,但目的之正当并不必然保证手段的合法,校纪校规的制定如果越界,就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以及校纪校规制定本身存在的不足,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研究我国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希望能为我国普通高校制定合法有效的校纪校规提供一定的指导。
论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普通高校校纪校规法律性质分析”。主要研究普通高校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存在的矛盾,最后对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法律性质给与界定。第三部分“普通高校校纪校规法律效力分析”。区分一般事项的法律效力与重大事项的法律效力,以及校纪校规在司法使用中的地位。第四部分“重塑校纪校规合法性的若干思考”。首先提出重塑校纪校规合法性应当遵循的原则,如实体上的法律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然后再对重塑校纪校规合法性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普通高校;校纪校规;依法治校;法律地位;法律性质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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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rdinaryuniversitieswithdrawingasakindofautonomywithdrawingordinaryuniversitystandard,itisanimportantbasisforindependentmanagement,andhassignificantlegalcharacteristicsoflawful
management,itandimplementcollege
school-runningautonomyandconstructingthemodernuniversitysystemisofgreatsignificance.Theordinaryuniversityschoolrulesenactedwithdrawingtheoriginalpurposeistobettereducation,butthepurposeisnotnecessarilytheguaranteejustmeansoflegal,withdrawingtherulesenactedifwillinfringeuponstudentsacross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nrecentyears,notinordinarycollegeswithdrawingtheconstructionmadesomeachievements,butbecauseofthelagoffundamentalresearchandwithdrawingthedefectsoftheschoolrulessetitself,thecurrentaveragecollegewithdrawinginlegitimacywithdrawingsomeproblems.Thispaperstudiestherulesinordinarycollegeswithdrawingthedefectsofthelegitimacyinordinarycolleges,thehopecansetlegaleffectivewithdrawingprovidecertainrulesguidance.
Paperconsistsoffourparts.Thefirstpart\Mainlyintroducesthebackground,researchtopicoftheaim,significance,researchreview,researchmethodsandresearch.Thesecondpartof%universitylawschoolpropertyanalysis\.Themainresearchordinaryuniversitylegalstatusandlegalnature,finallythecontradictionsinordinaryuniversitieswithdrawingthelegalnatureofwithdrawingtodefine.Thethirdpartofthe\collegewithdrawingruleslegaleffectanalysis\Distinguishbetweenthelegaleffectofgeneralmatterswithmajormattersofthelegaleffectiveness,andwithdrawingthepositioninjudicialuseschoolrules.Thefourthpart\withdrawingthelegitimacyofsomethinking\schoolrules.Firstproposedtoreshapewithdrawingshallfollowtheprincipleoflegalityrules,suchasphysicallegalequalityprinciple,theprincipleofdueprocessandproportionprincipleandsoon,andthenputforwardtoreshapewithdrawingspecificidea.Withdrawinglegitimacy
Keywords:ordinaryuniversity;Withdrawingrules;Lawfulmanagement;Legalstatus;Legalnature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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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是学生低头聆听并回答领导的询问,因害怕受到更重的处分而不敢辩解,一旦开口辩解也常被视为认错态度不好而遭到批评。因此,学校的管理者要正确认识申辩与认错态度的关系,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其处罚。普通高校在实施校纪校规的处罚时,应根据申辩的书面结论而做出处罚决定,以确保处罚的公平、合理。申辩是每个受处罚学生的基本权利,不给予当事人申辩权利的处罚决定,应因程序瑕疵而归于无效。
(3)完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高校在处罚学生的过程中,当要给予学生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不颁发毕业证书等影响学生的重要权利之时,学生有权申请听证的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申辩制度派生出来的,它也是实现申辩权的重要途径。但听证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处罚,仅仅适用于涉及学生重大权利的处罚。当前,诸多高校在校纪校规中对听证制度的规定不够合理,往往流于形式。对学生处罚前履行听证制度,不仅能体现处罚过程的公平,同时也能体现处罚结果的公正。处罚前举行听证,让学生参与到学校处分决定的过程中,使其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使听证委员会客观全面的了解事实的全部真相,根据违规情形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
(4)完善申诉制度
这里的申诉制度是指学生认为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恰当或不公平时,向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述,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制度。申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等教育法》也规定了当学生不服学校的处罚决定时,有权进行申诉。完善的申诉制度,有利于减少学生对学校处理不服的情绪,减少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诉讼。因此,各高校应根据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之实际情况制定申诉条款。申诉条款应包含申诉的适用范围、受理程序、处理程序及申诉期限等内容。
(5)完善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是指学生因被学校剥夺重大权利而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的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学生因受到处罚运用司法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诉讼性质相同,而案件处理的结果却各异,有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其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法院受理并判决学生胜诉。“法院地位的独立性和程序的严格性能避免裁决者的个人偏见,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更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因而司法救济比行政救济更能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活动对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予以救济”1因此,我们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因高校开除学籍、不予授予学
1
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国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8-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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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予颁发毕业证等影响到学生重大权利的,应当允许学生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3、规范校纪校规的监督程序
完善校纪校规的制定和执行程序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校纪校规实施的监督,这样才能全面维护校纪校规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的形式有校内监督和校外监督两种。校内监督主要是指在校纪校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而实施的,这一形式已被各高校所重视,并通过校纪校的相关规定而得到更加完善;而校外监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不多,应引起教育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注。对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制定、修改及实施的监督,应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有高效、低成本及灵活性强等优点。作为普通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其有责任和义务对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进行审查,受理依据校纪校规作出处罚结果的申诉,当查明高校的处理结果确实影响到了学生的基本权利时,应责令普通高校及时予以改正,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监督机构和申诉委员会进行整合,把二者结合起来形成独立的机构,并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等事项,切实贯彻落实对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制定和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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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基于合法性分析,通过对普通高校法律地位与校纪校规的性质分析入手,针对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律原则,对校纪校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普通高校校纪校规合法性的重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的宗旨是,以权力的适度约束和权利的合理保障为视角,强调既要保障普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与此同时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当然,要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从观念、制度到实践,还任重而道远。
本文涉及到教育学与法学等多科领域,由于时间关系以及个人能力有限,材料和知识准备上的欠缺,在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更深入的法理学与立法学分析,以及重构校规体系的具体要求等方面还探讨得不够,这也正是我今后将要继续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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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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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对田永进行退学处分时,没有正式通知其本人,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令人费解的是学校对田永作出退学处分的决定之后,并没有实际予以执行。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给田永实际办理退学手续,且原告一直以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同时学校也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各项培养环节,一直到其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但是,在临近毕业时学校才通知原告所在的系,原告已经作了退学处理,不能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高校自主管理权作出的。传统理论认为行政管理主体对被管理者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处分权,只要该处分权属于其内部事务范围,者必然导致高校在行政处分中的任意性和专横性。”1普通高校开除学生学籍,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权利,其必须依据法定的形式,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依据行政法理论,该惩戒行为不能生效。
三、司法适用中的地位
(一)一般事项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
在大学自治的理念下,普通高校可以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本校科研、教学之特色,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而在校纪校规中制定一些实施细则。对于那些一般事项的实施细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本人认为,普通高校校纪校规中对一般事项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地位,在司法适用中优于其他法律法规。
1、优先适用的前提:大学自治与国家保障
大学自治,在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学院,但到中世纪才作为一种管理理念确立下来。该理念之初衷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保障学术自由,强调大学处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西方各国大学自治的范围包括:与学生学习、生活、研究相关的事务。例如美国,大学不仅仅在学术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方面也有较大的自主权。如规定校内停车的罚款,对入学的资格设定额外的健康要求,规定并强制执行学生行为准则等。在我国,大学自治更多表现为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但它们的正当基础却是共同的。
在普通高校的内部关系中,大学自治表现为对高校内部事务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其中包括大学自治立法权,如制定校纪校规。“对大学自治的保障权,各国一般通过保障学术自由条款得以实现。在法治国家中,最高层次的保障无疑是宪法的保障,于是学术自由逐渐成为该国宪法明文规定或隐含其中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1
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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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学术自由逐渐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重视,进而成为国际社会明确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1我国《高等教育法》33条---38条、41条及4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本校事务的范围。
2、优先适用的必然结果:校纪校规的核心价值
校纪校规是普通高校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社会制度一般由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两部分构成,外在制度由外在的权威强制推行,它靠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强加于社会,如法律、政策是常见的外在制度;而内在制度是在内在的运转中逐渐演化出来的,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原生制度。任何制度框架的设计都以内在制度为基础,否则,外在制度要受到外在制度的强烈抵制而无法正常运行。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要相互协调。高校的规律也是如此。普通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应当更多体现大学自治的要求。普通高校的校纪校规是实现大学自治的重要保障,制定和完善校纪校规,必须保障大学自主权。因此,校纪校规的核心价值在于完善高校的管理的规范性和自主性,对于在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到学生重要权利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并且其适用的地位具有优先性。
(二)重要事项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
因校纪校规中的重要事项如学籍管理、学生惩戒,涉及到学生的作为公民在宪法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司法适用中不能像一般事项那样优先适用。
虽然高校享有较高的自主权,但这并不代表学校可以恣意妄为离开法治,国家需要通过法律保留、司法审查等方式,对高校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学校借自主管理之名,利用校纪校规的不当规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自治是相
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排除外部力量妨碍大学的学术自由,窒息了大学的办学之活力;二是,避免大学自身管理行为的失范,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他律的约束。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给予受侵害主体的权利以救济,使法定权利得到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渠道重要有,以申诉为代表的行政救济和以诉讼为代表的司法救济。比较这这两种救济的方式,申诉救济应当成为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同时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
当然,在司法干预的过程中,要避免干预不足和过度干预。合理界定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介入,离不开德国法学界在该领域的贡献,该理论经历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三个发展阶段。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审理教育纠纷案件时,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同时发展了基础关系和管
1
金一超:《大学自治视野中的大学章程》,《浙江工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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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关系理论,最终形成了重要性理论。该理论强调从实质上分析某一行政事项,区分该事项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凡属重要事项就要由立法给与限制,行政主体不得自行决定,相对人也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法国行政法院也认为,对开除学籍、留级等严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属于内部行政措施,要受到行政法院的监督。
对于一般事项,应充分发挥高校管理的自主性,给予其充分的自主权在校纪校规中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一旦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了纠纷,对于相关之条款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并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对于重要事项,因涉及到学生在宪法中享有的受教育之基本权利,普通高校在校纪校规中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时,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警惕相关之条款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侵害。当高校与学生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之时,对于重要事项之条款,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在适用之前首先要审查其合法性。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在优先适用其上位法后,再作为法院进行判决的依据。否则,法院应否定校纪校规中重要事项规定之合法性,进而依据其上位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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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塑校纪校规合法性的若干思考
一、重塑校纪校规合法性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体上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依保障人民意志的权威性而设立的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事项时,只用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相应的活动。该原则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首创,作为依法行政的核心理念,其在十九世纪作为宪政工具得到发展,其创设的初衷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法律保留原则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法治与人治的斗争,在君主专制时期,君主集立法、司法于一身人民毫无基本权利,启蒙运动之后,随着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民强烈要求君主立宪,制约君主行使的国家权力,为法律保留原则的产生提供力土壤。因此,法律保留原则是在民主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及三权分立原则等法理基础之上产生的。它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确定了什么国家机关有权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及限制到什么程度,也让人民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扩大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范围;它划分了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为立法提供了一条明确易行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制止了地方行政立法的越权,也能避免双重列举可能出现的遗漏和重叠,有利于保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它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需求,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和民主原则的实质体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建设已取得重大成就,法律保留原则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得到了贯彻,如在《宪法》中重要体现在:1、关于国家行政区划。2、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限。3、关于国家机关活动的程序。4、关于公民权利。5、关于公民义务兵役和税收。6、关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此外,在我国的单行法和基本法中也广泛运用了法律保留原则。
因此,完善我国普通高校的校纪校规,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之理念。重塑现行校纪校规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之时,要遵循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区分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哪些事项属于一般事项,对于涉及到学生重大权利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不当的限制。
(二)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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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又称正当法律程序,其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自然公正原则,后美国法所继承,经历了从自然公正到正当程序的发展过程,如今已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相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1
正当程序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家,会得到不同的诠释。“同其它法律规则不同,正当程序不是一个具有确定内容的技术概念,它是由历史、理性及过去的决定复合而成。”2正当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作出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决定之前,要告知其有关的事实和理由;二是,要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三是,作出决定的一方必须是中立的,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四是,程序应当是公开透明的。
总之,正当程序原则要包含公开、公正及参与要素。公开要素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事项。“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正当程序的公正要素是指程序公正,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之时,要主动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会见另一方当事人;“正当程序的参与要素意味着那些利益或者权利可能会受到程序法律结果直接影响的法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法律程序的过程,并对法律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3它既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增强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理解,有利于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不可否认,如能在校纪校规的制度构建中,运用正当程序之理念,把正当程序的价值切实贯彻到相关的条款之中,在对学生进行处分之前,履行告知、听证、申诉之程序,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对立情绪将得到大大缓和,从而可以减少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必要矛盾的产生。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被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称为“皇冠原则”,其源于德国夜警国时期的警察法,随着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各国司法实践的推动,比例原则已发展成为包含宪法和行政法两个层面的含义。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约束的对象是行政机关,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平衡,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不当侵害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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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法律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17页。3
沈岿:《析论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华东政法学院报》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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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达到对公民权利保护之目的。其在限制行政裁量权滥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缓和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抚慰公民的抵触情绪,并减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素,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适当性原则,也称妥当性原则,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
1的的达成。”它强调的是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问题,要求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合理、
正当的联系。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当公权力要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而有几种途径可供选择之时,权力机关要选择对人民利益损害最小的途径。“作为比例原则的核心子原则,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目的与手段、约束权力与行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强调的是‘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2“狭义比例原则,也称法益均衡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原则,二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3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及价值取向调整着行政活动中的两大关系,这两大关系是行政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和公民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子原则并非泾渭分明、彼此孤立的,它们是相互联系彼此贯通的。
因此,当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如有几种方式可对学生进行惩戒之时,我们应当选择一种对学生惩罚程度最轻的一种,在起到敲山震虎罚一儆百作用的同时,也能给予学生适当的教育。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有言“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优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每个学生心灵的深处都有做好人的愿望。由于大学生的还属于在校园求学的学生,尽管其心智要比一般的中小学生成熟,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基本定型,但毕竟还没完全进入社会,人生阅历不丰富生活经验不足,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及处事的方式上,可能显得不够成熟,在遇到一些挫折后,可能意志消沉自暴自弃,作出一些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惩戒之时要运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之行为,一般要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要轻的多;或者可以说,其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教而诛往往适得其反,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我们应当综合运用处罚的手段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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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8页。李建良:《狂牛风暴——行政裁量与比例原则》,载《月旦法学》1997年第6期,第48页。3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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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手段,尽量减少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从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良好环境。因此,当学生违反交际校规时,首先要通过教育使其自行纠正不当行为,即使要依据校纪校规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也不能单纯采取惩罚主义,而应通过处罚达到纠正不当行为,使其认识到其违纪行为对己、对其他人的不利,达到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目的。当然,我们强调教育的作用,并不是说处罚的作用不重要。处罚不是万能的,当然说服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明知故犯屡教屡犯的学生,应当依据校纪校规给以惩戒,在惩戒时,辅之以说服;在说服时,以惩戒为后盾;说服无效时,及时给予惩戒。换言之,处罚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
二、重塑校纪校规合法性的具体构想
(一)理念重构
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理念,是一种办学与育人的精神,它以文化氛围、精神力量、价值期望及理性目标的形式影响着学生和教师;同时,它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规范指导之作用。
秩序与自由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学生只有在秩序和自由之间得到良性的互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说学生的自由和学校的秩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秩序的依据。没有秩序,自由便无从谈起;失去了自由,秩序的价值是不完整的。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但绝对的毫无约束的自由,会侵害到他人对自由权利的行使,自由存在的维度应当得到适度的限制。因此,在高校中学生自由存在的空间,应在校纪校规的约束之下。自由表现为一种无约束和约束的对立统一。秩序可看作是一种一致性、稳定性、可预测性的状态,它具有必然性的特点。自由表面上看是一种任意性,实质上是与必然性相容的理性。校纪校规的秩序表现为,规制学生认识这一必然性,而理性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自由与校园的秩序相一致。
校纪校规理念重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选择的过程。目前,我国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管理理念,仍注重于有效维护和规范校园教育秩序,保障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当面对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也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甚至把秩序看成学生权利自由的对立面。校纪校规的现实功效在于构建良好的校园秩序,理想目标在于保障学生的权利和自由。校纪校规不应仅仅是维护秩序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其还具有独立的理性价值,把学生自由凝固其中,维护秩序的工具性规则,就会转变为具有自由保障功能的规则。普通高校的校纪校规应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是高校校园规范管理规则的同时,也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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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自由保障的规则;不仅能有效维护校园的稳定秩序,也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普通高校管理者管理观念的落后,是校纪校规合法性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些普通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了解,在日常的校园管理过程中,甚至侵犯了学生的权利还全然不知。高校管理者制定校纪校规,是为了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管住学生,进而忽视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校纪校规的字里行间,并没有显示出,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也没有体现以学生为本的价值取向。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理念完善,很大程度上是高校管理者管理理念完善的过程。完善普通高校校纪校规之理念,就要不断提高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促使管理者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转变高校管理者的工作理念,要将管理变为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确保学生应有的实体权利和正当的程序权利切实得到落实,这样才能使秩序和自由得到统一,在校纪校规的制定、实施及修改环节上,做到合法、合理,从而能使高等教育的目标得到更好的实现。
(二)内容重构
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制定,既应合法也应合理,既应有法理之规约又不失人情之关怀。只有学生对校纪校规在认识上能够理解心理上可以接受,才可积极、主动地去遵循校纪校规。
1、处罚适度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54、55条,对学生进行处罚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体现了比例原则。实践证明,严厉的处罚并不能禁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期望杀一以儆百,往往只是美好的想象。公正、合理的处分才会令人信服,具有规范指引的效果。例如在校纪校规中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处罚要适当。所谓处罚适当,就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则之体现。因此,普通高校在构建校纪校规之时,应充分考虑管理手段与育人目的之间的适当比例,不能大过轻罚小过重罚,应罚过适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范围适当
普通高校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权限,来设定校纪校规中的限制性条款,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体现法律优先之原则。所谓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优于行政权,行政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约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果行政权的行使与法律相冲突,则可对其给予撤销或诉讼。由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我们可知,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校纪校规只能在符合宪法的规定下,给予必要、适当的限制;否则,其他不当的限制是违宪的。高校制定校纪校规,要用法律的眼光审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只能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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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我们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明确区分这两类规范的调整范围和实施方法。属于法律范围内调整的事项,学校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推行;对于道德领域事项的推行,应采取教育、鼓励、引导的方式,不能以管理者的单方意志而强制实施。学生的重大教育权利如毕业、学位授予,也不应与道德方面的处分挂钩。
3、约束权力
普通高校作为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应比一般的社会机构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调学术之自由。赋予普通高校制定校纪校规的权利,有利于其更加灵活有效地管理本校事务,充分发挥其传播知识培育人才的功效。普通高校有权制定校纪校规,但这种权利应当受到适当的约束,绝对的权利往往产生绝对的腐败,不受约束的权利极易被滥用,从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普通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在涉及到基础关系时,如学生身份的取得与丧失,应保留给法律以规定,校纪校规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细化,不能自行设定新的规定。而学校的其他管理行为,如作息时间、教学管理、奖惩制度等,则可由校纪校规自行规定,即使没有法律之依据,亦可自行决定校纪校规。
(三)程序重构
程序瑕疵是目前高校对学生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程序正当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普通高校校纪校规的重要保障。“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程序才可能现实化。没有程序制约或规范的权力可能等于恣意和专断;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则可能流于形式。”1
1、规范校纪校规的制定程序(1)注重有序性
校纪校规的制定应参照规章的制定程序,起草工作具有基础性,对保证校纪校规的质量有决定性的作用。起草前,应明确校纪校规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经过深入的调查和详细的论证后,才能开始起工作。起草部门应经独立审核和广泛听取意见后,再进行审议修订,如涉及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还应邀请有关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防止校纪校规的越位和越权。
(2)注重参与性
在制定校纪校规的过程中,高校应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适当吸收一定的学生代表参与讨论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学生就能更加了解校纪校规的效力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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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行政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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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这样就能使校纪校规很好的反应学生的诉求,其实施起来也比较顺畅,同时也能减少学校对自主权的滥用,从而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性不仅强调给予学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一参与过程,学校要对学生的意见给予认真实质的考虑,学生的切实诉求对校纪校规的制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注重公开性
“校规制定程序公开性指制定并公布规则,保证学生意识到这些规则、应如何遵守规则以及违反规则可能的后果。”1校纪校规通过后应该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让全校师生及时知晓。校纪校规起草完毕后,应通过校报、校刊、学校公告及校园广播等形式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进行适当的修改;在表决通过阶段,应提交校长办公室,允许学生、教职工等利害关系人旁听;在正式执行阶段,在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并制成文本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
2、规范校纪校规的执行程序
规范校纪校规的执行程序,能够规范管理者的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管理者在校纪校规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其管理行为的程序规范,谨慎作出行政行为,主动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让学生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获得救济。规范校纪校规的执行程序,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完善并规范校纪校规的执行程序,应从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申述制度及诉讼制度这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惩戒之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生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校处罚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时,应将处罚结果告知其本人,如忽视了学生的知情权,则这种处罚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告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处罚的结果,应说明行为的性质及具体处罚的措施;二是处罚的依据,应明确指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具体条款,事实是处罚的基础和前提,而依据是给予处罚的标准;三是不服处罚的权利救济方式,这是告知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应及时送达给被处罚的当事人,送达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制作送达回执。
(2)完善申辩制度
所谓申辩制度,是指学校给学生处罚时,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给予其解释的机会。当前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学校院系领导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表面上是在听取学生的意见,但因只有学生一人参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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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宁安.科尔代罗:《教育管理:基于问题的方法》,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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