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名称 文件时间 文件名称 申请条件 支付额度 1、家庭病床是指在本市一级约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设的家庭病床,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因地区内未设一级医疗机构而承担社区医疗任务的二级约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城镇企业职工门由统筹基金支付规定开设的家庭病床。 1997年 (急)诊部分项目2、纳入医疗保险的家庭病床限于治疗70%。 (已作废) 医疗保险暂行办型床位。 法》 3、家庭病床职工应凭本市约定医疗机构家床科(组)确认的有关设立家庭病床的证明,经其所在企业审核后领取《专用凭证》就医。(纳入医疗保险的家庭病床限于治疗型床位 ) 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上海市 《上海市城镇职工2000年(已基本医疗保险办 作废) 法》 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上海市城镇居民2010年实行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基金按照一定比2012年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床服务规范》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进行例支付(80%),办法》 了详细规范 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如:60岁及以上人员起付标准为300元) 深圳市 必备条件:1.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2.病情符合住院条件,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有近两年来 一级医院以上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 每建床周期起付《深圳市社区卫生参考条件:具备之一:1.因原有疾病线100元,在职报2012年 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病情加重;2.气管插管、鼻饲或持续90%,退休报95%。 管理办法(试行)》 导尿,需定期进行医疗护理;3.合并褥疮;4.反复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5.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6.恶性肿瘤晚期;7.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患者;8.其他严重并发症。 6
河南省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2、骨折牵引固不设定起付标《河南省省直职工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准,实行人均费基本医疗保险家庭2005年 者。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4、用限额管理,每病床管理暂行办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人每天支付限额法》 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最高为50元。 困难者。 《郑州市城镇职工起付标准100基本医疗保险家庭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需要连续治2000年 元,报销标准每病床管理暂行办疗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 人每天25元。 法》 郑州市
三、家庭病床的管理
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家庭病床的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标准,特别是1984年卫生部颁布的《家庭病床暂行管理条例》,对家庭病床的任务和收治范围、组织领导、器械装备、制度和纪律、收费及报销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成为以后开展家庭病床工作的 指导性文件。但是,截止目前,卫生部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仅限于在有关社区卫生服务内容中包含了家庭病床服务形式,没有根据30年后今天的形势变化做必要的修改或调整,仍然承担者指导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的作用。上海市于2010年10月1日颁布了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详细规范了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等,使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有了更为科学、符合当前实际的遵循标准。
四、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和方式 1、服务对象年龄与病种构成
根据相关资料,家庭病床收治患者主要包括门诊收住院、曾在医院其他科室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需继续治疗、老弱病残行动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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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患者等。
患者年龄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主体,病种主要是慢性病,据有关广州、上海、深圳等地区所做的调查,家庭病床患者以内科疾病为主,如脑血管病、心血管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慢支、肺心病)、糖尿病、肿瘤晚期或恢复期等。有80%以上患者合并2种以上慢性病。
如:2009年上海市虹口区某项回顾性调查统计,2006年至2008年,家庭病床的主要疾病是脑卒中(恢复期)、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炎等,占92.69%;其次是颈腰椎病、风湿病及行动不便的老年病、痛风、肺心病、慢性肾炎尿毒症以及骨折、肿瘤恢复期及肿瘤晚期、颅脑损伤恢复期、腹腔四肢等外科手术后恢复期等,占7.31%。
2、服务方式
家庭病床建立后,责任医务人员于24小时内上门诊视病人,制定诊疗计划,建立病历,并定期查房,开展诊疗护理工作。
服务内容包括:定期查房、基础护理、输液、注射、吸氧、换药拆线、导尿、灌肠、针灸、拔罐、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临床检验标本采集、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指导、心理咨询等。
2008年上海市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治疗类上门服务开展率约为60-70%,其中换药、康复指导开展率100%,其次,拆线、导尿和心理咨询开展率达90%;检查类上门服务开展率约80%,其中,抽血、测血糖和心电图检查开展率100%,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开展率约为60-80%;服务类上门服务开展率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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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取化验单、护理指导开展率100%,热线电话等开展率约75%;中医社区上门服务开展率约40%,其中针灸、推拿、拔罐、敷贴等服务开展率约75%。
五、各地开展情况
我国家庭病床在1984年全面发展,1985年全国家床建床数量达到最高峰,年建床达91.3万张。随后,家床数量呈下降趋势,1989年建床73.3万张,1993年仅58.6万张。2000年前后,许多医院撤销了家庭病床,但随着医保政策的调整,在上海市等地区家庭病床又得到快速发展。
上海市是国内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较好的地区,早期上海市家床数量增减趋势和全国形势基本一致,1989年建床数量最高(4.44万张),1996年降为3.48万张。但1997年上海市政府出台《城镇企业职工门(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约定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使家庭病床得以继续存在发展,逐步被社会认可。2005年全市新建家庭病床5.96万张,2010年共建家庭病床6.66万张(其中为老年人提供的家庭病床数为4.08万张)。2010年上海市出台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管理,促进发展。
河南省家庭病床的开展情况与全国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经走访郑州市几家大型医院,由于省直医保和市医保对进入家庭病床的病种有严格限定和审批程序,以及医保支付水平低、收费水平低和医疗风险大等诸多因素,大多已于2000年前后撤销家庭病床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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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开展此项服务。仅有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尚保留有家庭病床服务,该项服务合并在该院的“医疗延伸服务中心”,由一名兼职医师负责,年建床病人约100余人次,目前在院10余人。
六、家庭病床服务存在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对家庭病床服务的规范尚存在盲点。
1984年卫生部颁发的《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至今已近30年,期间未做修改和完善,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需要。虽然2000年以后卫生部陆续出台了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但未针对家庭病床出台具体的技术操作性文件。在法律层面也未对家庭病床医师和护士执业地点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因此,家庭病床服务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家庭病床服务的发展有赖于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 由于各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对家庭病床服务在降低医疗费用、保障老年患者或慢性病患者健康等方面的认识有差异,对家庭病床服务范围和产生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额度有较大不同。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得益于医疗保险政策的及时调整和支持。
3、家庭病床服务队伍建设问题。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大多为老年人,罹患多种慢性病,患病时间长,多到大医院进行过诊治,对自己的病情有所了解,对医疗服务要求水平高,要求医护人员应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心理治疗知识于一身的全科医生或护士,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而目前,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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