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管理岗位技能实务试题
一、行政执法实务200题 1、案件查办65题 实务案例一:
2008年6月7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路卷烟零售户李某(持有该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中检查时,查获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215条。经查明,该批卷烟中有100条为当事人李某从该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张某处购进的真品国产卷烟,进货额10000元;该批卷烟的其余115条卷烟为经过相关检测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08年6月9日,A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问题:
1、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主要类型? 3、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不合法。A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将李某销售115条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违法行为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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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李某违法经营100条卷烟的行为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移送和外部移送,本案属于外部移送;根据案件违法行为还可以分为部分移送和全案移送,本案属于部分移送。
3、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地域范围内,应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应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以下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管辖: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③销售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④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实务案例二:
2008年3月3日,某地海关缉私局在某市一级公路收费站查获一辆厢式大货车,车内装载有5个品种外国品牌卷烟(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7938条、专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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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2个品种5775条,合计13713条,案值达466105元。经该海关缉私局调查,该批卷烟的实际货主不明,走私入境环节无法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有走私事实,于2008年3月13日,将该案移交该市烟草专卖局处理。
问题:
1、此案中,该市烟草专卖局是否应当接受此案? 2、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3、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程序是什么? 答案:
1、该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接受此案。 2、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主要情形有:
(1)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域管辖权移送的; (2)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 (4)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
(6)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
3、(1)审查。对海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该市烟草专卖局应在接到案件材料后,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本部门有无管辖权。
(2)负责人审核批准。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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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出批准接受或不批准接受的决定。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决定批准接受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决定不接受的,应当将不接受的理由记录在案。
(3)接受。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接受的,及时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案件接受后,接收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务案例三:
2007年12月10日晚,根据群众举报,A县烟草专卖局在警方的配合下,在A县某路段截获一辆白色面包车,当场在该车内查获某品牌卷烟500条。专卖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沈某出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证明,沈某无法出示。据此,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以沈某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当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同时,出于搜集和保存证据的需要,在报经局长批准后,于当日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该批卷烟是张某从B县李某处购进的真品国产卷烟,购进金额25000元。沈某是白色面包车的车主,张某与沈某是朋友,沈某答应张某帮忙把卷烟运往某市销售,在车辆行至A县某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沈某承认知道所运输的货物为卷烟,并且该批卷烟没有准运证,也无法提供购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和询问沈某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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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沈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
2、请分析此案中沈某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
3、请分析此案中沈某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
答案:
1、沈某的行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当事人沈某为该批卷烟的承运人,其主观要件是承运人沈某主观上“明知”,即故意。
3、沈某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明知”承运的标的是500条卷烟。
实务案例四:
罗某系A县一卷烟经营户,领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008年7月10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罗某的经营场所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法系罗某的销售清单,其中有210条卷烟是分三次销售是以70条、85条、55条销售给同一人岑某某,三次的销售额分别为5600元、4250元、2860元。经调查,这210条卷烟的购进价格为11500元,按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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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卷烟价值应当为15000元。
问题:
1、罗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
2、此案中,罗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什么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3、按照最高罚款幅度计算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 答案:
1、罗某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行为。 2、罗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以下行政法律责任: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3、罚款按照最高罚款幅度卷烟价值一倍的罚款应当为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600+4250+2860-11500=1210元。
实务案例五:
2009年1月15日,A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接到群众举报:城区零售户李某处有非正常渠道的红梅卷烟销售。于是专卖科长陈某便安排管理所长黄某带领专卖队员前往查处。经检查,在李某的经营场所查获10条非正常渠道的红梅卷烟,李某亦承认是在B市购买回来用于销售的。因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执法人员便对李某作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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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的行政处罚,且当场送达李某。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便当场把罚款40元交给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于1月20日将罚款交到了A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问题: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A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的做法有无违法之处?请说明原因。
答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以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1)执法人员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40元。理由是罚款数额超过20元。
(2)执法人员收缴李某罚款没有出具罚款收据。理由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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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执法人员没有按时上交罚款。理由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于1月20日才上交罚款是违法的。
实务案例六:
2008年2月8日,A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市场检查时,在零售户李某的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查获非法红梅卷烟60条。因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作调查处理。后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红梅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经过立案调查证实:该批卷烟是李某从B市低价购买回来销售时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的,并有进货单据及证人张某证实。2月15日,A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调查终结,并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月20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为由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400元40%的罚款,即罚款96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60条假冒伪劣红梅卷烟公开销毁。2月21日李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款500元交给了专卖科案审人员。3月20日,A市烟草专卖局见李某未交纳剩余460元罚款,专卖科长并派专卖所长黄某带队去督促李某交纳罚款。黄某等五人到店后叫李某交纳罚款,见李某没有交纳罚款的意思,便叫专卖人员李某、张某到其收银台强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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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460元,说是充抵罚款。
问题:
A市烟草专卖局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为什么?请说明理由。
答案:
1、A市烟草专卖局违反罚缴缴分离制度。理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的收缴方式必须是罚缴分离,即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
2、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后未开具罚款收据。理由:收缴当事人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违反督促履行规定。理由: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违反强制执行规定,执法人员无权强制拿当事人李某的460元钱充抵罚款。理由: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务案例七:
2008年5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A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依法对烟贩李某的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非法卷烟红梅、红河、甲天下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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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320多条,记录经营卷烟的账册1本,手机2台,银行存折2本,面包车1辆。因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执法人员便先行登记上述物品作调查处理。后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全部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经过立案调查证实:该批卷烟是李某从B市低价购买回来销售时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的,手机2台是其爱人小梅和父亲老李的,银行存折是李某和其爱人的工资存折,面包车是李某借别人的车用于次日办事用的车。 问题:
1、A市烟草专卖局对本案的涉案物品应当如何处臵? 2、若经调查涉案金额达到6万多元,且其中有100条红梅卷烟是真品卷烟,以上涉案烟草专卖品应当如何处臵?
答案:
1、A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后,对涉案的物品应做如下处臵:
(1)涉案的全部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2)对确认不属于违法所得和违禁物品的2台手机、银行存折2本、面包车1辆按照规定发还所有人李某,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经所有人签收。
2、(1)案件达到移送条件,A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将案卷材料和涉案物品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并填写《移送财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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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卷留存;
(2)暂扣的100条真品卷烟应当依法变价处理,变价款暂由,A市烟草专卖局保存;
(3)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由法院通知 A市烟草专卖局上缴国库;
(4)其他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由A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实务案例八:
2008年5月21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获了周某正运往本地某市场销售的国产卷烟450条。当时周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5月22日,该局以周某涉嫌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周某5月份在外省以18000元购进450条卷烟,在无合法有效准运证情况下,用自有的面包车从外省运往本地,在路上被执法人员查获。5月27日,A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周某作出处以违法运输卷烟价值50%的罚款,返还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5月28日,周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领回卷烟。
问题:
1、A县烟草专卖局在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应当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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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才不违法?
2、如果周某有经济困难,如何缴纳罚款? 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在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上未实现罚缴分离。应当由当事人周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如果周某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和A县烟草专卖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实务案例九:
2007年3月1日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在查处大桥路11号查扣卷烟500条,及运输卷烟的车辆桂G71111,销售记录本,购进单据。此外还制作了物主陈××的询问笔录,运输司机杨××的询问笔录。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录像,在场人李××的证言。并将该批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测后,检测结果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问题:
1、请说出《烟草专卖行政程序规定》中证据的种类? 2、按证据的分类将案例中的提到的证据进行归类? 3、上述证据该如何分类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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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件证据有7种:(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询问笔录;(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2、(1)物证:卷烟500条、运输卷烟的车辆桂G71111;(2)书证:销售记录本,购进单据;(3)视听资料:现场相片,现场录像;(4)证人证言:在场人李××的证言;(5)询问笔录:物主陈××的询问笔录、运输司机杨××的询问笔录;(6)鉴定结论:该批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
3、本案中,言词证据为:(1)物主陈××的询问笔录、运输司机杨××的询问笔录;(2)在场人李××的证言;(3)该批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定结论。实物证据为:(1)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2)现场相片,现场录像;(3)销售记录本,购进单据;(4)卷烟500条、运输卷烟的车辆 。
实务案例十:
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零售户张某卷烟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查获其尚未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20条。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了照片,对张某尚未销售的卷烟依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张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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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据调查,张某的邻居李某曾听张某雇用的店员说过张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相关情况,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言。
问题:
(1)本案例中,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哪些证据? (2)根据证据的法理分类,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哪些属于原始证据,哪些属于传来证据?
(3)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询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案:
1、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勘验笔录、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的照片、张某的询问笔录、李某的证言。
2、属原始证据的有: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勘验笔录、张某的询问笔录。
属传来证据的有: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的照片、李某的证言。
3、合法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
实务案例十一:
2008年5月15日,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某街道卷烟零售户张某有违法销售卷烟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立案后指派执法人员甲(持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乙(已经通过执法资格考试,但尚未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前往调查。为防止张某藏匿违法卷烟,甲、乙到张某店内立即开始检查,但没有发现违法卷烟。甲遂向张某出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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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查证,说明来意后对张某零售店对面的住所进行检查,并在其卧室内查获非法生产的卷烟一条。张某辩称非法生产的卷烟为朋友所送,自己并未销售。甲乙认为张某态度极不老实,遂对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和张某零售店内十条合法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甲乙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事后将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以及张某的辩解进行了删减、拼接,并将录像作为证据之一。
问题:
1、甲乙对张某的住所进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2、甲乙是否有权对张某的十条合法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为什么?
3、甲乙制作的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零售户进行检查必须是2人以上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乙尚未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不具备检查资格。
2、无权对张某合法的十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涉嫌违法并作为证据的卷烟。
3、甲乙制作的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甲乙制作的录像已经对录制过程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拼接,不具备真实性。
实务案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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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问:我们是A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我们所提出的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不得提供伪证或隐
匿证据,听清楚了吗?
答:略。
问:(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实质问题)
答:略
问题:
1、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由几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上述询问笔录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
1、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正文部分:询问人、记录人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再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尾部主要是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上述询问笔录存在以下3个问题:一是没有首部及询问的地点、时间、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二是在正文部分没有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3、尾部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
实务案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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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镇卷烟经营户王某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假冒卷烟25条、从当地卷烟零售户张某处购进的真品卷烟167条。6月3日扣押了王某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王某停业整顿。6月1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假冒卷烟25条,从当地卷烟零售户张某处购进的真品卷烟167条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此前该市烟草专卖局对25条假冒卷烟未经有关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
问题: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存在的错误之处(包括定性、证据、处罚、程序四个方面)。
答案:
1、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该局认定本案为无证运输,定性错误,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分别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1)该市烟草专卖局未将25条假冒卷烟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证据不足;(2)将167条卷烟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没有证据。
3、处罚不当,应对假冒卷烟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六十二条处罚;对真品卷烟按照《烟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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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六十条处理。
4、(1)扣押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2)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通知王某停业整顿,主体错误;(3)未经检测对25条假冒卷烟作出处理,程序不合法。
实务案例十四:
2007年6月28日早8时,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位于该市A县B镇境内有一卷烟制假黑工厂,要求进行查处。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向主管领导汇报后,立即同该市公安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并迅速组织56名执法人员分三个小组对A县B镇原五五二三军工厂靶场的废弃厂房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控制住了39名制假分子,查获成品烟丝1.5万余斤,烟末7千余斤,烤烟4万余斤以及部分香精、敌敌畏等添加剂,同时还查获制丝用蒸汽锅炉1台(套),真空膨胀机一台,烘干机一台(套),切丝机6台,运输烟草制品车辆(北京箱式货车)一台。经现场初步调查,此地为单纯的切丝黑工厂,39名制假人员中的30名为当地农民,切丝、配料等技术环节的9名制假人员来自C省D县。该制假工厂刚刚投产不足一个月,日生产能力约2000斤烟丝。当事人为长春人,不在现场,其他情况不详。鉴于上述情况,此案当场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7月15日 ,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6.28”案件线索顺藤摸瓜,在长春市将当事人宋某抓获,经突审宋某供述了其设在吉林市九站繁荣乡4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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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卷接黑工厂地址,并称该黑工厂由郭某负责管理(此人为C省D县人)。当日,公安局治安支队前往E市F乡4队将其黑工厂打掉,当场查获自行组装的卷接机一台、包装机一台、封口机一台,以及名牌烟箱模板15块,滤嘴棒55箱,烟丝42包(约2500斤),透明纸14件,锡纸41件,拉线1件,乳白胶8件,染料4件,“黄芙蓉”牌卷烟箱包装14件,条包装36件,盘纸9件,水松纸6件。此案案值约90万元(“6.28”案件案值约30万余元,“7.15”案件案值约60余万元),全部扣押物品已经封存。犯罪嫌疑人宋某、邹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案金额已达102000元,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烟)伪劣产品罪被批捕。05年12月9日A县人民检察院对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0.00元;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0.00元。
问题:
请从主体、事实与证据、适用法律与定性、程序、处罚等方面分析此案。
答案:
1、主体方面:该案涉及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且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局在案发时,基于此事实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该案案犯的抓捕、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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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诉、审理、处罚,全部由公、检、法机关介入,保证了主体的合法性。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事实、证据方面:本案当事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比较清楚,并且显然没有烟草部门生产许可,属地下黑工厂。烟草部门和公、检、法部门掌握的证据比较充分和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都属有效证据。主犯及从业人员全部抓获,该案中该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局依《烟草专卖法》及《刑法》赋予的职权,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事实清楚,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词和具体的法律文书记载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内容,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等内容。
3、定性、适用法律方面: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本案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违法性质的判断准确,判处刑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刑法》中的具体条款相印证。“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定性比较准确。
4、处罚方面:处罚得当,惩处的幅度与额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程序方面:程序合法。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抓捕当事人及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法院公开审理、判决;每一阶段的执法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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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王某在收到Z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Z县人民政府或Z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Z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案例三十五:
秦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Z县烟草专卖局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Z县烟草专卖局向秦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秦某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问题:Z县烟草专卖局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务案例三十六:
2010年1月20日,A县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冯某经营的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20条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当执法人员准备登记保存违法卷烟时,冯某妻子抢走了卷烟。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石某妻子不但不听还辱骂执法人员,并将卷烟递给他人转移。随后,A县局依法对该店作出为期1个月的停业整顿处理(冯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以后一段时间里,冯某一看到烟草执法人员就说一些不好听的话。2月23日停业整顿期满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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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多次提醒,冯某不向A县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也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还骂执法人员。鉴于冯某的恶劣态度,A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4月20日对冯某作出取消其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
问题:请从烟草专卖管理角度对此事进行评述。 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作为冯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检查,冯某有义务配合。
2、卷烟零售户冯某存在违法行为。冯某及其妻子不配合检查,辱骂专卖执法人员,并且拒绝在整顿通知书上签字;在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多次提醒,冯某未向A县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也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继续胡言乱语,属于拒绝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A县烟草专卖局取消冯某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九种情形,A县烟草专卖局据此先后作出责令整顿、取消冯某的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务案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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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某县繁华地段的时代超市,因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接受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查阅了时代超市近期的账册,发现该超市频繁地从另一个市连锁店购进卷烟,执法人员觉得此证据重要,于是登记保存了账册。时代超市财务人员称,账册涉及到很多商业秘密,不能拿走,但执法人员未听取此意见。
问题: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应该登记保存时代超市的账册吗?
答案:不应该。因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实务案例三十八:
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本县王某(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酒店查获有外市烟草扫码卷烟55条,价值8000元。
问题:某县局应该如何进行处罚?
答案: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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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当初购进品种数量,看有无销售,如有销售部分,产生违法所得,应没收违法所得;
2、可以处以购进卷烟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计算总额时,如有销售应把销售部分卷烟的进价连同未销售的8000元一起计算;如未销售则按8000元计算。
实务案例三十九:
张某,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11年5月3日,张某自驾轿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A市购进卷烟运往自己所在的B市销售赚取差价,在运输途中被C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勘验,张某运输的卷烟为软中华110条,执法人员依法办理了先行登记保存手续。经省级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此110条软中华系真品卷烟。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60500元。C市烟草专卖局按法定程序,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100条软中华卷烟的行政处罚。
问题:请问C市烟草专卖局在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答案:有。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无证运输卷烟,价值60500元。依照《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是可以的,但2010年“两高”解释出台后,张某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C县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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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局应该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能以罚代刑。
实务案例四十:
王某取得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县城红日路经营烟酒店,李某也在红日路经营百货店,因与左侧零售户距离太近,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条件,未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王某因有特殊事情,一年内不能正常经营烟酒店,于是和李某协商将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每月200元的价格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在使用王某许可证的过程中被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以李某租用他人许可证为由,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请问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此案中是否有错误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有错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王某将许可证出租给李某使用,应对其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处理,而李某未使用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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