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及其建构
——以中国某高级法院为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伍斐
摘要:女法官是社会女性的精英,也是维护全社会妇女合法权益的中坚力量,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对促进妇女发展和大力推进性别平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国某高级法院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为依据,试图分析中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及其症结所在,提出相应的思考,期待在司法领域建构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性别文化和社会环境。
关键词:中国女法官 社会性别意识 现状 建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官队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升。女法官既是社会女性的精英,同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也肩负着以其特有的法律职业情感,法律职业能力以及法律职业品质修养,在社会价值的冲突与平衡之中,担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性别平等的历史重任。因此,这支特殊群体的社会性别意识更是直接关系到妇女发展的进程,研究和探讨其现状并提出积极建构的有效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中国某高院女法官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为依据,试图分析中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以期提出有效的建构建议。
一、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意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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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性别意识的概念
社会性别(Gender)是当代女性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和中心内容,它区别于以人的生物特征为标志的生理性别(sex),指的是在社会文化和生存环境的建构下逐步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性格特征、性别角色和社会固定期待。比如,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父母、老师、朋友或强制或潜移默化地告诉我们:男孩子应该坚强、勇敢,女孩子应该温柔、娇弱、善解人意等。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两性不平等的实质和根源,并非是由生理决定的,而主要是后天的、在社会文化的制约中形成的,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社会对性别角色的期待和评价、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等,更主要的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又反过来通过宗教、教育、法律、社会机制等得到进一步发挥和巩固,在国家参与运作下被规范化、制度化、体制化、社会期待模式化①。社会性别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它要求将两性问题和两性关系放到更广阔的文化背景中去理解,主张将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最终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目的。虽然,社会性别一词是国际女权运动尤其是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产物,但目前已超出妇女研究的范围,成为立法与决策中运用普遍的分析方法。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主流,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并迅速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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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意识是指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现象,重新审视两性关系,消除两性成长中的文化壁垒和障碍,从而避免两性之间机会和权利上的差距产生和进一步扩大的观念。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其积极意义在于促进全社会善于从性别的角度观察社会现实,并从行动上积极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②。
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有利于女法官在特定的案件处理上,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及女性特有的关怀伦理③,依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与国内视角
致力于女性主义运动的国际国内学术研究者,已从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艰难历史以及女性与法律职业隔离的根源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目前翻译过来的国际上较有代表性及影响的著作有耶鲁大学女性主义法律学者维姬〃舒尔茨(Vicki Schultz)的《法律“之前”的妇女——有关妇女、工作与岗位性别隔离的司法叙述》,澳大利亚女性主义者马格丽特〃桑顿(Margaret Thornton)的《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等文献。国内最有名的专著应为周安平教授所撰写的《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孙菲菲女士也撰写过关于法律职业中的女性研究的文章,中国人民大学、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加拿大律师协会还合作举办了“女性与司法”论坛。但是,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专门就女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性别意识进行调查、分析并研讨的,尚处于空白状态。西方国家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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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虽然一直走在国际前列,但基于其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西方法律职业中的女性比例并不高,而官方严格控制的法官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更少,进入法官队伍的女性往往经过平等、自由、民主理念的洗礼,其社会性别意识相对较高。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前,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的女性运动已逐步开展,但在新文化运动中仅处于从属地位,女性的参与比例、范围均非常有限。从现有公开的文献看,我国最早的女性法官应是近代史上广东人士郑毓秀。她于1925年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次年4月回国与丈夫魏道明在上海法租界设立联合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第一位女律师。1927年后相继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上海临时法院院长、法租界第二特别法院院长。虽然现有文献并未明确其法官身份,但作为女性在司法机关担任职务的,她应是第一人④。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女性进入司法界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据新华网北京2009年1月28日报道,我国女法官人数已达44502人,占法官总数的23.48%⑤。但是,关于女性法官与司法发育程度的关联关系,除了对诸如美国大法官奥康娜等的赞美外,对其总体上的关联,更多是从负面予以评价的。美国有大法官言,一个国家,女性法官比例的高低与其法治发达程度呈反向变动。我国女性学者范愉教授在主持“女性与司法”论坛中也说,如果一个国家司法相对比较平民化或人数较多,这个国家女性司法官往往增加得比较快,同时,一个国家的女性司法官比例越大,往往说明这个国家司法官职业人数相对多,地位低,待遇中等,相对稳定⑥。可见,司法上的社会性别角色期待与社会文化固有观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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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即或学者,莫能例外。因而,我国女性法官这样一个群体的社会性别意识的现状更值得研究。
二、调查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调查研究设计
本次调查以我国中部地区某高级法院女法官为对象,采取调查问卷及个别访谈的方法,调查问卷共三个部分28题,分别为社会性别意识现状、自身建设与发展现状以及对社会女性维权参与意识现状等,旨在了解女法官对于社会性别的认识、对女性社会现状的了解以及对自身发展的认识。之所以选择该法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该法院地处中国中部,地理位臵相对适中;二是该法院为省高级法院,女法官人数相对较多,女法官的综合素质相对具有代表性;三是笔者与该法院颇有渊源,在数据的获取和结果的分析上,更具有可行性和真实性。
某高级法院现有在职法官及工作人员377人,其中法官228人,女法官74人,女性工作人员49人,女法官占法官总人数的32.46%,女法官及女性工作人员中,法律硕士以上学位的37人,占女性总人数的30.48%,博士3人,占女性总人数的2.44%;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6人,占女性总人数的13%,厅级以上干部6人,占女性总人数的4.88%。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0份,其中,女法官70份,女性工作人员10份。收回75份,有3份为空白或大部分空白,故实际收回的有效问卷为72份,有效回收率90%。从受访人员工作岗位来看,民事审判岗位30人,占受访人数的41%;刑事审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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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15人,占受访人数的21%;审监、立案、执行等综合审判岗位12人,占受访人数的17%;行政审判岗位7人,占受访人数的10%;审判研究及管理部门6人,占受访人数的8%;其他后勤服务部门2人,占受访人数的3%。从受访人员职务层次情况来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3人,占受访人数的18.6%,其中,厅级以上干部4人。
(二)资料分析方法
本次调查在统计分析时,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人员的不同特点,进行了分类统计。个别访谈主要是针对中层以上(厅级除外)受访人员中观点异己的人员,对其择题原因进行了深入了解。表述时将主要采用描绘式加图表式方法。
三、当前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现状 (一)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基本情况 1、社会性别及相关知识了解状况
从统计的情况看,大多数女法官对社会性别一词和女性主义及其发展阶段仅仅停留在“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层面,选择这一选项的分别占了受访人数的59.7%和87.5%,“了解详细情况”的分别仅占27.8%和11.1%,完全不了解的分别占了12.5%和1.4%。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审判研究管理部门选择“了解详细内容”的比率相对较高,分别占本部门总人数的46.2%和66.7%。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级别管辖的原因省高级法院普通办案人员接触婚姻家庭等与妇女权益相对较密切的案件的机会不多,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履行行政职务及对下业务指导,审判研究管理部门因从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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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作,与省妇联、最高法院等其他部门联系接触相对较多,信息获取量也相对更大,因而详细了解的比率也相对较高。据笔者了解,该高级法院曾多次与省妇联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培训研讨班,并且在全国高级法院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参与该研讨培训及指导意见制定工作的,仅为该高院研究室、政治部部分工作人员及民一庭庭领导、业务指导组人员,该院民一庭其他人员仍限于“听说过,但不了解详细内容”层面。也正是基于对女性主义及其发展知晓甚微的缘故,少数女法官在看到“女性主义”一词时,就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女强人”、“铁女人”等词语,从而产生反感心理,在回答怎样看待女性主义运动一问时,有5.6%的人选择了“没有必要”一项。
虽然该高级法院女法官对社会性别一词及妇女运动详细了解的不多,但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了解程度相当高,详细了解率达89%,基本了解的有11.1%,不了解的仅占6.9%。对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及妇女权益是否需要特殊保护这两个问题,也普遍持肯定观点,选择“存在”及“很需要”的分别占受访人数的93.6%和91.7%,其中,厅级以上干部及审监、立案、执行等综合审判岗位,行政审判岗位,审判研究管理部门、后勤服务岗位持肯定观点的比率为100%,其他中层以上9人中有2人选择了“不存在”、“不需要”。据笔者个别访谈,该2人之所以持否定态度,主要是认为我国宪法已将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妇女合法权益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还专门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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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观念已基本深入人心,即使社会上有些歧视妇女的事例,也是该妇女本人不求上进、素质太过低下所致,既然男女平等,那么就要平等保护,特殊保护反而是新的不平等。 2、对两性关系的认识情况 女性解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两性关系上的经济与人格的独立。如今的女性越来越注重尊重自我、关爱自我、发展自我,充分体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女性的自信程度越来越高。但基于我国历史悠远的“阴阳合和”文化理念,女性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从未放弃协调家庭与事业的矛盾、寻求家庭与事业的平衡。作为社会精英层的女法官也是如此。 表1: 男人应以事业为主,女人应以家庭为主 男主外女主内是一种性别歧视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女性是可悲的 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 赞同 23人,占31.9% 不赞同 32人,占44.4% 说不清 17人,占23.6% 29人,占40.3% 13人,占18.1% 52人,占72.2% 8人,占11.1% 27人,37.5% 27人,占37.5% 6人,占8.3% 51人,占70.8% 16人,占22.2% 32人,占44.4% 14人,占19.4% 13人,占18.1% 从上表1可以看出,女法官在对待两性关系问题上,虽然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状况,但主流趋势十分明显,即女法官更认可女性应经济上独立,人格上自强、自爱。在“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及“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女性是可悲的”两问上,4名厅级干部的回答均是一致的“不赞同”和“赞同”,其他中层以上女性“不赞同”和“赞同”的比例也比普通女性法官要高。对于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男人应以事业为主,女人应以家庭为主”的认同率虽然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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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但仍低于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⑦女性认同率,而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持赞同观点的仅占18.1%,比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认同率37.3%低19个百分点。笔者在与个别中层女法官探讨表中多元现象时,均认为:第一,女法官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是以“社会女性”而非“自我”为考量对象,体现的并非纯粹的自我价值观念,更多的是对社会现象的思考;第二,选择“说不清”一项的比率居高不下,反映了女法官对社会一些不正常现象的迷惘与无奈;第三,现阶段的女法官更加注重事业与家庭的共赢,既不愿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也不愿为了事业而牺牲家庭。
3、对影响女性发展最主要因素的认识
女法官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也呈现多元化状况,但主流观念明确。选择“女性生理特征”的14人,占19.4%;选择“女性心理特征”的20人,占27.8%;选择“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及不公平待遇”的38人,占52.8%。
(二)女法官自身建设与发展观状况 1、女法官自身遭遇性别歧视情况的调查
笔者共设计了4个小题,从女法官自身在谋求法官职业,工作、家庭生活中是否遭遇过性别歧视等方面进行调查。在回答“法官职业就业问题上是否存在性别歧视”一问时,选择“存在”的44人,占61.1%。多数女法官认为,虽然现在遴选法官实行公开招考选拔制度,招考名额并无男女比例限制,但在面试及讨论确定最终人选时,均存在适当限制女性人选比例。这一观念与现实情况大异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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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该高级法院公开招录法官41人,其中女性24人,占58.54%。而该高级法院三个民事审判庭女性法官的比例与男性法官相当甚至超过男性法官的比例。在回答“家庭生活中”与“工作中”是否遭遇性别歧视时,呈现两个相反的极端,选择家庭生活中“没有”的为61人,占84.7%,而选择工作中“没有”的仅23人,占31.9%。据了解,选择家庭生活中没有性别歧视的女性法官多为年轻的或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大多数家务由家政人员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由父母代劳,自己仅凭兴趣操持部分家务;而40岁以上的女性法官则多数选择了在家庭中遭遇过性别歧视。这种差别,正说明新中国男女平等的妇女运动的巨大成就和影响,也说明在互联网时代外来文化对于年轻女性社会性别意识的形成具有的巨大影响。虽然女性法官选择工作中遭遇过性别歧视的比率较高,达68.1%,但在“你认为男女法官是否平等”一问上,选择“平等”和“基本平等”的共有60人,占83.3%,比率更高。二者的矛盾,或许反映了女性法官的社会角色期待与社会伦理担当上的内心焦虑与冲突。从调查问卷中所列举的事例来看,女法官在工作中所遭遇的性别歧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内部男性领导在出差及加班等工作事项上,因怕闲言闲语而不愿选择女性法官,间接驳夺了女性法官表现自我的机会;二是女性法官在社会交往中往往面对诸如“一个女人能当好法官吗”这样的疑问。
2、女法官自我认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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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女法官职业选择、自我能力认知及心理素质认知等方面来设计调查问卷。职业选择方面,62.5%的女法官选择法官职业的原因是基于“一种人生乐趣和精神追求”,还有31.9%是因为法官职业比较适合女性;另有97.2%的女法官认为,女性适合或比男性更适合法官职业。这正反映了中国“和为贵”的和谐文化历史积淀和当下中国司法偏离司法裁判本质的现实发展进路对女性法官自我角色期待的深刻影响。自我能力认知方面,无论是综合素质,还是工作、专业、领导能力,女法官均自认与男法官差不多,但在廉洁自律能力方面,没有一个女法官认为男法官比自己强。可见,相比男法官而言,女法官更加淡泊名利、宁静致远。 (见下表2)。 表2: 男女法官综合素质 男女法官专业能力 男女法官工作能力 男女法官领导能力 男女法官廉洁自律能力 差不多 50,占69.4% 51,占70.8% 57,占79.2% 45,占62.5% 20,占27.8% 女法官比男法官强 8,占11.1% 2,占2.8% 3,占4.2% 2,占2.8% 47,占65.3% 男法官比女法官强 2,占2.8% 5,占6.9% 2,占2.8% 7,占9.7% 0 说不清 12,占16.7% 14,占19.7% 10,占13.9% 18,占25% 5,占6.9% 心理素质方面,65.3%的女法官认为存在心理上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焦虑依赖”,且有40.3%认为女法官比男法官略有工作压力,26.4%认为女法官工作压力比男法官大很多,主张工作压力比男法官大很多的,还在调查问卷上特别注明了“压力主要来自家庭”。 3、制约女法官发展的主要因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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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问题上,女法官的观念再次呈现多元化状态,相比较而言,选择“传统观念和社会因素”与“女性寻求稳定不敢创新的心态”比重较高,分别占69.4%和40.3%(可多选)。
4、女法官自我维权意识调查
62.5%的女法官认为需要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这一比例相较女法官在回答“妇女权益是否需要特殊保护”一问时,持肯定态度的比率低了29.2个百分点。一高一低,说明中国女性法官作为社会精英的社会现实及其对于作为女性群体整体权益保障的不足,也说明女性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自觉。4名厅级干部中持肯定态度的2人,否定态度的1人,还有1人从未想过。此外,审判岗位持肯定态度的比管理、后勤等部门低11个百分点,说明审判岗位的女法官更加理性,更加注重权利的“平等保护”。
(三)女法官妇女维权参与意识情况调查
69.4%的女法官认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女法官的神圣职责,表示愿意参加有关妇女发展的运动,也有26.4%的女法官并无积极参与的意识,认为应视工作中有无需要而定,还有4.2%的女法官认为维护妇女权益主要是社会职责,无意参与任何运动。至于在工作中遇到损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时的心态及处理方法,100%的女法官均表示要依法处理,其中,47.2%的女法官表示会很气愤并坚决依法维权,还有52.8%的女法官表示同情但理性处理。
四、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评价及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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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某高级法院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女法官们对自己有着较清晰的定位,对我国妇女维权现状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也有相当的认识,体现出女法官成熟、自信、理性的一面。但同时也应看到,传统性别文化依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对女法官的职业观造成了负面影响,必须切实加以改进。
1、女法官能够正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性别歧视,但缺失以社会性别视角看待和分析问题的主观意识,提高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迫在眉睫。
作为社会女性维权的中坚力量,女法官群体中尚有一半以上对社会性别及相关知识仅停留在略微知晓层面,特别是对于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各领域主流观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尚有12.5%的女法官却对“社会性别”一词从未听说过并完全不了解,说明我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发展,需要提升。结合少数女法官头脑中存在的“女性运动无用论”及“女性权益无需倾斜保护论”,可以发现,少数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仍停留在国际妇女运动曾有过的“平等对待”误区,社会性别的自觉意识和方向不明确。
所谓“平等对待”,是与“积极差别对待”相区分的一个概念,是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的代表观点。她们认为,理想的国家保护公民自由(例如,私有财产权、参政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它不干预市场自由,而只是给所有的个人提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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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机会,让他们自己决定在这个市场内的积累。并认为,争取性别平等要靠妇女个人努力奋斗,与男人展开个人层面上的公平竞争,否则就是性别歧视,是认为女人不如男人。⑧“平等对待”观强调的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它往往以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抹杀了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差异,忽视了妇女与男性不同的关注与经历,不能客观地分析性别差异的社会成因,从而加重女性的社会负担,因而实际上是一种隐性歧视。
当然,与“平等对待”观相对应的“积极差别”观也同样存在逻辑缺限。“积极差别”观主张要正视男女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生理和社会差别,在法律上将所有的妇女看成一个需要特别保护的类别,区别对待真正不同的事例,从而达到完全的平等。这种观点忽视了将妇女进行特殊保护所依据的整体经验并不一定适合具体个体的客观事实,是以“个案公正”而牺牲“社会公正”。⑨
无论是“平等对待”观还是“差别对待”观,都存在把妇女本身当作问题的单纯化和边缘化倾向,没有同时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利益。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从关注妇女和男性不同的经历出发,全面考量各个层面的立法、政策及其发展变化对男女产生的影响,关注男女两性的平等受益,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也正是因为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全面性、客观性、公平公正性,才得以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观念。
女法官“平等对待”观出现的根源,多是因对“积极差别对待”观的排斥,因而这种观点不仅表现在社会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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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遍及女法官自身权益的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想得到较好的执行,必须首先在女法官群体意识中建立社会性别的视角。要畅通交流沟通渠道,普及社会性别相关知识,提高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增强其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让所有的女法官都能充分认识到,我国虽然比较早的有了一个立法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我们现在需要发现和解决的,应是形式平等下的实际不平等,这就需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既防止“平等对待”观的泛滥,也防止矫枉过正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在个案事实认定上,要关注男女两性发展的不同,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去分析和判断,但在适用法律上,则要坚持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以实现真正的社会性别平等。
2、女法官有极强的法律职业荣誉感和理性的法律职业观,但对妇女维权的神圣职责认识尚不到位,增强女法官职责意识至关重要。
王丽学者在2005年“女性与司法”论坛上发言时曾说,法律是一个无性别的职业,因为男女的思维、智商没有根本差别,作为法律人才,接受的教育是平等的,参加同样的司法考试,考试、录取的标准相同,职业要求中的专业标准、业绩考核、评价等都是相同的,不会因性别而不同。女法官思维中的“无性别”因素似乎与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相矛盾。因为社会性别要求关注男女两性的经历和差异,显然是一个“有性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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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思维的“无性别”对女法官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从对女法官参与妇女维权意识的调查可以看出,所有的女法官均表示面对妇女权益受损时将“依法”、“理性”地公正处理。这一“依法”、“理性”无疑具有排斥社会性别视角的含义。那么,“依法、理性”与社会性别视角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与司法的关系来进行分析。
周安平教授在其《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程》一书中指出,法律就其本身而言,不过是一种人际交往的合作规则,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的法律理论也就不过是一种解释,这种解释与论证虽然充满了理论与思辩,但理论与思辩只不过是论证手段的水平高低而已,很难冠以“科学”的名义。同时指出,正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所以,诉讼纠纷的解决不过是“规则言说”的过程,司法领域则是说理对话的“场”, 法律推理也并不是僵化的三段论式的演绎,而是丰富的法律资源与生动的案件事实之间的一种对话与交流,它取决于思维者(或法官)的主观认识,受制于法官的专业前景、法官对事实的认识、法官的道义与良心甚至法官的情绪与心理等诸多因素,其结论至多具有正当性和可信性,而非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动摇性。⑩
由上述论证可以得出,法律的“正当化过程”需要法官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智慧。法律信仰要求法官尊重法律,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适用法律,法律智慧则是开启“法律帝国”的钥匙,它强调法官的思维方式、知识经验、处事技巧,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创造与服从的矛盾。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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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笔者曾与人探讨男女法官基于两性差异而体现出的不同法律智慧,用了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作为例证。安东尼奥为了帮助朋友巴萨尼奥追娶鲍西娅,只好向他的宿敌夏洛克借钱,约定如3个月内不能偿还就割一磅肉给夏洛克。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安东尼奥的全部货船在海难中沉没。夏洛克将安东尼奥告上了法庭。聪明的女性鲍西娅为了救丈夫的朋友,乔装走上了法庭。她首先肯定安东尼奥与夏洛克订立的担保契约的有效性,准许夏洛克在安东尼奥的胸口割下一磅肉,其次提出夏洛克在割肉时不得流一滴基督徒的血,不得比一磅肉轻一点或重一点,否则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将其土地财产全部充公。鲍西娅的智慧就在于她以女性的敏感思维从血肉相联的角度,巧妙地运用契约解释来解决这一法律上的难题,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了公平正义。这也正是男性与女性在思维方式上的区别。男性思维过于理性、抽象、刚性,易流于程式化、工具化,而女性以其经验的、具体的特点更加关注个体的需要及个体与他体的关系,因而相对亲和、灵活、柔性。当然,鲍西娅仅仅是一个创作中的女性形象,似乎不能说明什么。无独有偶的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教授吉利根(Carol Gilligan)做了一个关于男女道德差异的著名实验——汉斯两难命题11,恰恰印证了鲍西娅所展现的女性智慧。假设的情节是:汉斯的妻子如果得不到一种贵重的药就会死,但是汉斯买不起这种药,卖药的人不肯降价卖药。向孩子的提问是:汉斯该不该偷药。男孩的答案是从具体情境中抽象出生命价值和财产价值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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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原则,基于生命价值先于财产价值而回答应该偷药。女孩的回答却不是做抽象思维,而是想知道更多的细节:汉斯爱他的妻子吗?他试着跟卖药人沟通过吗?他能去借钱吗?等等。吉利根认为这一事例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不止是男女思维方式的不同,而且还有男女两性道德观念的差异,因而把自己建立在“不同的声音”基础之上的理论称为女性“关怀伦理”。
吉利根的女性“关怀伦理”揭示了一种强调总体理解、衡平正义和普遍关联的女性主义法律观,这一女性主义法律观正是女法官所拥有的独特的法律智慧。
回到前面的命题,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的视角,与公正、平等、理性等法律精神并不矛盾。它需要的仅仅是女法官的法律智慧。从社会性别视角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来展现女法官的法律智慧并进而实现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正是女法官肩负的神圣职责。这一职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读:一是法律是刚性的,司法是柔性的,面对法律与现实的冲突,要善于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及女性特有的关怀伦理,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追求实质正义。二是在我国立法造法的体制下,要尽可能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有益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例,以期推动整体的妇女人权立法。三是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树立在性别平等与“积极差别”之间寻求适度平衡的理念,并通过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妇女科学表达诉求、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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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法官有较强的自我认知能力,但自我社会实现意识尚有差距,关心、关爱、支持女法官事业和生活不可或缺。
作为一个理性的裁判者,女法官担当着辩是非、明曲直的社会职责。坚强独立、自信自爱乃至坚韧无比,既是女法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对女法官的角色定位。无疑,为了达至这一目标,让自己更加当之无愧法官的崇高荣耀,女法官们必然付出更多、承受更重。有人将女法官比之为“刀尖上的舞者”,舞动的是重压和危机,虽有过犹不及之嫌,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女法官所面临的压力。因而,在大多数女法官心目中,公平公正、明理明智地当好一个法官就足够了,求稳不敢创新的比率高达40个百分点。笔者了解到,该高级法院中层以上干部中,女性的比率仅为17.7%,该省三级法院女领导总数占领导总人数的15.39%,比率更低。此外,虽然女法官大都注重自身的完美,既重视内在素质的培养,也关注外在形象的塑造,气质好、形象佳,风景亮丽,但仍有不少女法官依然面临事业与家庭两难兼顾的矛盾、犹疑心态,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女法官心目中所希望达至的事业与家庭并重,琴瑟和鸣、莫不静好的美好愿望,在高层女法官中较难实现。
笔者认为,女法官虽然是神圣的法官职业中的一员,但同时也是一名普通的女性,我们也应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用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去关注、帮助、支持她们,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女法官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为女法官创造更多的专业培训机会,建立有效的培养选拔女法官领导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强职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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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女法官们在法律的殿堂里翩然起舞,焕发更加亮丽的风彩。
参考文献:
①
社会性别,百度百科,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http://baike.http://www.njliaohua.com//view/1050622.htm?fr=ala0_1_1。 ②
《社会性别意识基本概念》,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网站>>国际合作项目>>社会工作合作项目>>项目文件,http://www.npfpc.gov.cn/cn/detail.aspx?articleid=090513125411046568。 ③
周安平教授在其《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一书中认为,法律职业过分男性化,会使法律推理堕入程式化、工具性、甚至沦为功利主义的泥淖。女性具有天然的去暴力的特性,女性们所持有的关怀伦理正是男性抽象的公正伦理的补充,有助于防止规则的僵化所导致的实质上的不公平。 ④
《列入英烈名录的171位女性》,sohu女人,来源上海女性网,
http://women.sohu.com/2004/01/14/58/article218515835.shtml,2010年7月11日检索。 ⑤
《全国女法官共有44502名,占法官总数的24.48%》,杨维汉著,
http://news.qq.com/a/20090128/000256.htm,2010年7月11日检索。 ⑥
《诉讼法论坛之二——女性与司法》,中国民商法律网德恒诉讼法论坛,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1202,2010年7月11日检索。 ⑦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Z] .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 ⑧
《女性主义思潮导论》,(Feminist Thought : A More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著,艾晓明、朱坤领、柯倩婷、束永珍、陈翠平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10月。 ⑨
同上。 ⑩
《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周安平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P229-234。 11
《法律职业中的女性》,孙菲菲著,《现代法学》2009年1月第31卷第1期。 12 《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Dissonance and Distrust Women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澳大利亚)马格丽特〃桑顿著,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 13 《女法官与女性维权》,中国女法官协会编,2006年8月。
14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 15 《法理学的范围》,[英]约翰-奥斯丁,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
附:省法院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调查问卷
女法官是社会女性的精英,也是维护社会妇女权益的中坚力量。为了了解当前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现状,分析影响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因素,为提高全体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提出有效建议,并进而促进对全社会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拟在省法院女法官中开展这项调查。本调查不用填写姓名,答案也没有正确错误之分。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你认为合适的答案。并请在7月9日上午下班之前上交。我们保证对你所提供的情况给予保密。衷心感谢你的支持与合作!
一、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现状 1.你的年龄:
2.你工作的部门:( )
A.民事审判部门 B.刑事审判部门 C.行政审判部门
D.审监立案执行等综合审判部门 E. 审判研究及管理部门 F.后勤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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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知道什么叫社会性别吗?( )
A.知道,并了解其详细内容 B.从来没听说过 C 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 D其他(请说明)
4.你是否了解女权主义及其发展阶段:( )
A.知道,并了解其详细内容 B.从来没听说过 C 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 D其他(请说明)
5.你怎样看待女权主义运动:( )
A.很有必要 B.没有必要 C.从未想过
6.你是否了解我国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或政策:( ) A 详细了解 B 基本了解 C 不了解
7.你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是否存在性别歧视:( ) A.存在 B.不存在
8.你认为女性权益需要特殊保护吗:( ) A.很需要 B.不需要 C.从未想过 9.你是否赞同以下观点,请在相应选项上打“√”。
男人应该以事业为主,女人应以家庭为重 (赞同 不赞同 说不清) “男主外女主内”的说法是一种性别歧视 (赞同 不赞同 说不清) 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 (赞同 不赞同 说不清)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赞同 不赞同 说不清)
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女性是可悲的 (赞同 不赞同 说不清) 10.你认为影响女性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是什么:( )
A.女性生理特征 B.女性心理特征 C. 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及不公平待遇
二、女法官自身建设与发展观的调查
11.你认为在法官职业就业问题上是否存在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 A.存在 B.不存在
12、你在家庭生活中遭遇过性别歧视吗?( ),如有,请举例说明: A、遭遇过 B 没有
13、你在工作中遭遇过性别歧视吗?( ),如有,请举例说明: A 遭遇过 B 没有
14、你认为男女法官是平等的吗:( ) A、平等 B、基本平等 C、不平等
15.你认为女法官权益是否需要特殊保护:( ) A.很需要 B.不需要 C.从未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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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你认为目前女法官的工作压力与男法官相比:( )
A.大很多 B.略有压力 C.没有不同 D.不知道 17.在你看来,男女法官综合素质相比:( ) A.差不多 B.女法官比男法官强 C.女法官不如男法官 D.说不清 18,在你看来,男妇法官专业能力相比:( ) A.差不多 B.女法官比男法官强 C.女法官不如男法官 D.说不清 19. 在你看来,男女法官工作能力相比:( ) A.差不多 B.女法官比男法官强 C.女法官不如男法官 D.说不清 20、在你看来,男女法官领导能力相比: ( ) A.差不多 B.女法官比男法官强 C.女法官不如男法官 D.说不清 21、在你看来,男女法官廉洁自律能力:( ) A.差不多 B.女法官比男法官强 C.女法官不如男法官 D.说不清
22.你认为,造成目前女法官比男法官事业发展上困难的主要原因:( )
A.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发展上的劣势 B.各种传统观念和某些社会因素限制了女法官的发展 C.女性寻求稳定不敢创新的态度 D.其他(请说明) 23.你认为当前女法官是否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 A.普遍存在 B.部分存在 C.不存在 D.不知道 24.这些心理问题主要有:( )
A.自卑心理 B.胆小怯懦 C.盲从攀比 D. 焦虑依赖 E.其他(请说明)
25.你认为女性是否适合法官职业:( ) A.适合 B.不适合 C.比男性更适合 26.你选择法官职业的原因:( )(可多选)
A.一种人生乐趣和精神追求 B.是维持生活的必要工具 C 法官职业比较适合女性
三、女法官对社会妇女权益保护的参与意识调查 27、你愿意参加女权运动吗:( )
A、愿意,维护妇女权益是女法官的神圣职责 B、不愿意,维护妇女权益主要是社会职责 C、无所谓,视工作中有无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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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你在工作中遇到损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时的心态是:( )
A、很气愤,坚决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B、同情但见多不怪,依法该如何就如何 C、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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