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违法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情节 际后果等)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1000GT/500K1000GT/500KW及沿海船舶W以下;沿海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船舶500GT/750KW及以W及以上 500GT/750K上3000GT/3000KWW以下 以下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轻微 3000元 的。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一般 员值班,未造成事故或险4000元 情的。 5000元 6000元 【对象】船长或设施【对象】其他直接责主要负责人 任人员 2000元 1000元 3000元 2000元 36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中关于船员值班的条款 未按船员造成险情 5000元 值班规则安排船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较重 值班,造成一般以下罚规定》第二十六造成一般以等级事故条第一款、第二款6000元 下等级事故 或险情的。 第(十)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1.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3.《中华人民共和国排船员值班,造成一般及9900元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以上等级事故的。 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6000元 7000元 4000元 3000元 7000元 8000元 5000元 4000元 9900元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7000元及上1的。 万元以下 8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 5000元及以上1万9900元,并处扣留元以下,其他直接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任人员为船员的,并罚裁量按照《中华人处扣留直至吊销证9900元 民共和国海上海事书的处罚按照《中华行政处罚规定》第二人民共和国海上海十五条实施 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6000元及上1万元5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其他直接责任以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船员且情节人员为船员情节严9000元及上1万严重的,并处扣留船重的,并处扣留船员元以下 员适任证书6个月适任证书6个月以以上24个月以下直上24个月以下直至至吊销船员适任证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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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以下的船舶 【对象】船长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6个月以下的。 3000元 2000元 一般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4000元 37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较重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6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的。 9000元 1万元 1.5元 8000元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12个月及以上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1.9万元 严重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1.9万元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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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象】船舶所有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过期不超过1个月的。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过期满1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不处罚 一般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1.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不处罚 38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较严重 500元 2000元 6000元 过期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 严重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1000元 4000元 1万元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1000元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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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轻微 1000元 39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并及时纠正的。 2000元 较重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不及时纠正或妨碍依法上下船执行公务的。 造成1人受伤的。 造成2人及以上受伤,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的。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4000元 6000元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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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3000元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轻微 2000元 1000元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3500元 4000元 4500元 2500元 2000元 较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发生火灾,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 6000元 6500元 7000元 4000元 3500元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9900元,并处扣留直处罚按照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中华人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上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海事行政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6000元及以上1万元严重的,并以下,情节严重的,处扣留船员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适任证书6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个月以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24个月以任证书 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40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发生火灾,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8000元 9900元 9900元 严重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9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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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
管理分类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违法行为名称 通航管理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通航管理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通航管理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1
21 沿海水域 22 沿海水域 23 沿海水域 24 沿海水域 25 沿海水域 26 沿海水域 27 沿海水域 28 沿海水域 29 沿海水域 30 沿海水域 31 沿海水域 32 沿海水域 33 沿海水域 34 沿海水域 35 沿海水域 36 沿海水域 37 沿海水域 38 沿海水域 39 沿海水域 40 沿海水域 41 沿海水域 42 沿海水域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通航管理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通航管理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通航管理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通航管理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通航管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管理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管理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 船舶管理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船舶管理 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船舶管理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船舶管理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船舶管理 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管理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船舶管理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2
报告》 43 沿海水域 44 沿海水域 45 沿海水域 46 沿海水域 47 沿海水域 48 沿海水域 49 沿海水域 50 沿海水域 51 沿海水域 52 沿海水域 53 沿海水域 54 沿海水域 55 沿海水域 56 沿海水域 57 沿海水域 58 沿海水域 59 沿海水域 60 沿海水域 61 沿海水域 62 沿海水域
船舶管理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船舶管理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船舶管理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船舶管理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船舶管理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船舶管理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船舶管理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船舶管理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船员管理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 船员管理 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船员管理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船员管理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船员管理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船员管理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船员管理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船员管理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船员管理 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 船员管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船员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3
63 沿海水域 64 沿海水域 65 沿海水域 66 沿海水域 67 沿海水域 68 沿海水域 69 沿海水域 70 沿海水域 71 沿海水域 72 沿海水域 73 沿海水域 74 沿海水域 75 沿海水域 76 沿海水域 77 沿海水域 78 沿海水域 79 沿海水域 80 沿海水域 81 沿海水域 82 沿海水域 83 沿海水域
危防管理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 危防管理 船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船舶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防管理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防管理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防管理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危防管理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危防管理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危防管理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危防管理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危防管理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船舶未在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危防管理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危防管理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危防管理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危防管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危防管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危防管理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危防管理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国际条约要求 危防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船污染物情况 4
84 沿海水域 85 沿海水域 86 沿海水域 87 沿海水域 88 沿海水域 89 沿海水域 90 沿海水域 91 沿海水域 92 沿海水域 93 沿海水域 94 沿海水域 95 沿海水域 96 内河水域 97 内河水域 98 内河水域 99 内河水域 100 内河水域 101 内河水域 102 内河水域 103 内河水域 104 内河水域 105 内河水域
危防管理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 危防管理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危防管理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危防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危防管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危防管理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妨碍调查取证的 危防管理 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危防管理 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 危防管理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的 危防管理 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航标管理 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航标管理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通航管理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通航管理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通航管理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通航管理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5
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3000元 【对象】船长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6个月及以下的。 2000元 一般 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3000元 31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较重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6个月以上的。 7000元 8000元 9000元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严重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1.2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1.5万元及以的,并给予扣留上2万元以下 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及以上12个月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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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情节 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1000GT/500KW1000GT/500KW以及以上;沿海船舶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500GT/750KW以下 3000GT/300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3000元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对象】船长或设【对象】其他直接施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如有) 序号 案由 2000元 1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般 船舶、设和从重处罚情节。 二款第(四)项。 施不遵超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有关载重线海上交通安全法》32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法律、行载运货第十条 定》第八条第一款(从政法规物 轻)。 和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3000元 2000元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8000元及以上1万员适任证书6个月下 元以下 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42
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3000元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00元 1000元 一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船舶、设施不遵33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较重 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10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10人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 2.因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导致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因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9900元 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6000元 5000元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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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处罚基准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3000GT/3000KW以下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轻微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34 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一般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1、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8000元 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1.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1.4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44
处罚基准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法律依据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对象】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1000元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轻微 100元 一般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35 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3个以下的。 3000元 3500元 4000元 500元 以4000元以3000元为基准较重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3个及以上的。 (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3500元为基每增加一个缺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为基准(2每增加一个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因未按规定纠正的缺严重 陷导致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2900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准(2个缺陷),个缺陷),陷,加罚500元,缺陷,加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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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及以下 【对象】申请人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00元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相关活动,未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000元 较重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1500元 严重 1、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000元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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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 【对象】申请人 轻微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者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200元 22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000元 较重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5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900元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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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定幅度和种类】(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主要考虑因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素(事实、性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违法情质、情节、危(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节 害程度和实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际后果等) 【对象】责任船员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全部责次要任,主要责任责任者 者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全部责次要相当责任,主要责任任者 责任者 者 全部责任,次要相当责主要责任责任任者 者 者 12个月 18个月 无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 10个月 7个月 9个月 24个月 6个月 12个月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8个月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个月 相当责任者 全部责次要责任,主要任者 责任者 相当责任者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轻微 9个月 6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23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船舶、设施人民共上的人员和国海造成海上上交通交通事故安全的 法》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严重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12个月 9个月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4个月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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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船员 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发现他船发生险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轻微 及时报告的。 2.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发现他船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发现本船或他船发生保安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一般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24 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共和国船员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条例》第二十(从轻)。 条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本船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失)未及时报告的。 2.本船发生险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1.本船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较重 2.发现本船或他船存在保安事件(造成人员受伤或非重大财产损失)未及时报告的。 一般事故:3500元 ;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并扣证6到18个月。特别重大大事故:1万元,并扣证2年或吊销证书。 严重 发现本船或他船存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保安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保安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5000元,并扣证6到18个月;保安事件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500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的,8000到1万元,并扣留证书2年或吊销证书。 5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34
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对象】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000元 1000元 一般 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2000元 3000元 发生较大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25 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较重 发生重大、重特大事故擅自离开现场,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发生事故后逃逸,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员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严重 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18个月及以下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9900元 9900元,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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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案由 违法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 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1000GT/500KW【对象】船长或设施主【对象】其他直接责任沿海船舶1000GT/500KW以及以上;沿海船舶人员 3000GT/3000KW及要负责人 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以上 500GT/750KW以下 3000GT/300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一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较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款第(十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规章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严重 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5000元 6000元 6000元 3000元 2000元 26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超过核关法定航区律、行航行 政法规和规章 6000元 7000元 7000元 4000元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3000元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处暂扣直至吊销8000元及以上1万元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9900元 以下 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8000元及以上1万元9000元及以上1万下 ;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以下 元以下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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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1000元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27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500元 2000元 3000元 造成险情的。 较重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严重 1、为掩饰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500元 3000元 4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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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违法情节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1000元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28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500元 造成险情的. 较重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严重 1、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不输入准确信息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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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违法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轻微 1000元 29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 发生故障未报告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500元 发生故障未报告造成险情的。 较重 发生故障未报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发生故障未报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2000元 5000元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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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法律依据 主要考虑因素(事序号 案由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实、性质、情节、情节 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处罚。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内河船舶【对象】船长 1000GT/500KW以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下;沿海船舶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500GT/750KW以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下 轻微 一般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所缺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 3000元 3000元 1.缺船长或者轮1.缺2名及以下,3500元; 1.缺2名及以下,4000元; 2.缺2名以上,5000元; 2.缺2名以上,6000元;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5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40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7000元;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6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5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8000元;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6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50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8000元; 2000元 3000元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及以下但不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较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30 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但不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且同时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严重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及以下且同时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机长:4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3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6000元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5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4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7000元 ; 4000元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7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6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9000元; 4500元 7000元 8000元 9000元 5000元 8000元 9000元 1万元 6000元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非事故责任人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发生事故的。 1万元及以上1.51.2万元及以上1.8万元及万元以下 以下 证书3个月及以上12个月及以下;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船长为事故责任人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1万元及以上1.5情节的。 万元以下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处扣1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及以上12个月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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