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即将实施!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 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公众通行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公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依法许可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混合车道以外的道路区域的停车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校综合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幼儿园协助维护上下学期间校园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规划、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安全、绿色、文明的出行理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奖励机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基本信息;(二)在车辆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的牌号,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并保持完整、清晰;(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转弯语音提示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四)按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随车携带通行证。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第十一条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车厢栏板高度,并安装和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车厢密闭装置。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卸料槽,应当安装和正确使用防撒漏装置。第十二条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第十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十六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
按照规定保持照明、制动、转向等设备完好。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保险。第十六条禁止驾驶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一)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棚架装置和动力装置等设备的非机动车;(二)改动、拆除原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四)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第十七条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第十八条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但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第十九条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教练员应当随车指导,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禁止教练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教练机动车。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椅车转弯时提前开启转向灯;(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五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一次性不能通过的,应当在等候区等候;(二)通过路口时应当直行通过,不得斜穿通行;(三)不得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四)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五)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乘车辆;(六)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不得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七)横过道路时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看报纸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进行施工、环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反光或者发光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在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隧道等特殊路段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章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可能影
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状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维护场所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对容易发生拥堵和事故的区域以及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方案,优化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并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第四十一条道路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等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对车辆和驾驶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及时制止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装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系统联网的监控设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全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同步自动传输。第四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
和配合下,应当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气象预警等信息。鼓励公共广场、大型商场、公共客运汽车等经营管理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在撤离现场前,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第四十四条发生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或者形成的文字记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赔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点、保险理赔服务点、加油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场所向驾驶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承保时免费提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服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第四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和监督下,承担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阻纠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保养,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点。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报纸、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项:(一)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三)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四)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五)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方式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九分以上的;(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的,但违反交通信号灯和高速公路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外;(三)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四)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五)机动车临近报废期的;(六)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或者符合规定的转
向可视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饮酒后教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锥筒等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