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局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
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本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
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市政府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市政府副市长,正处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 市政府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年满50周岁处级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按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常财行〔2002〕7号、常人发〔2002〕24号)实行出差伙食补助定额包干的,不核报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
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第二十五条 离开常州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二十七条 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只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