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考试分值】 本章题型为客观题,考试分值预计在8分左右: 节 知识点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总 计 2 1 1 5 9 3 5 8 1 3 3 7 2 2 7 13 24 0103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0104仲裁与诉讼 总 计 代理 仲裁 诉讼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经济法VS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
济中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 系。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组织法 经济管理法 经济活动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如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渊源 种类 宪法 法律 法 规 规 章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XX法 XX条例 名称 XX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2011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
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
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纯理论部分内容,2012年前考过,以后未考过。 一、主体资格
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依据法律规定取得。
(2)授权取得,根据有授权资格的组织的授权取得。
二、主体分类
(一)根据形态分类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注意】国家是经济管理的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
经济实施主体,如在国际性政府贷款、出让土地用权时。
【注意】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
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如分公司依法作为纳税人时,便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
【2010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类别 含义 汲及范围 财税、金融、计划 二反一保 (反垄断、反不正当、消费者权益保护) 宏观调控 对国民经济“总体”运 行情况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 对“微观”市场监督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分为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 又分为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合称为调制主体, 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合称为受调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