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

2025-06-21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做到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维修经费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每年按仪器设备的造价及新旧程度分配仪器设备改造、维修经费,由财务处进行统一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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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十八条 全校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在本单位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校内借用,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经双方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凡离退休、辞职、退职、调出等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管理: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一般仪器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值的1%为管理费,大型仪器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值的5%为管理费 (连续期间节假日除外),所得款项作为维护和更新仪器设备所用。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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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一般均不外借(进口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

3、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书面告知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拨时,属于不同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办理调拨手续。属于在使用单位范围内的调拨,由使用单位决定,并将调整、调拨情况报资产管理部门。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以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调剂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按照先院内,后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凡属报损、报废、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南京邮电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丢失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收回的残值,应根据南京邮电大学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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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学 仪器 管理 办法 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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