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2)

2025-11-13

3. 造成医院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上的;

4.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次记 12 分, 扣款 2000元:

(一) 未经医院审批, 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二) 故意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病历资料的 ;

(三) 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的;

(四)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 药品、 试剂等生产、 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 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故意向第三方泄漏、 出卖病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资料的;

(六) 擅自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

(七)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 医院另有相应文件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的, 按相应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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