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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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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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
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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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
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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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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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