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威德相济成语
【拼音】:wēi dé xiāng jì
【简拼】:wdxj
【解释】:威:威力;德:恩惠;相济:相辅相成。威力和恩德交互施用,相辅相成。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六十六回:“干闻用武则先威,用文则先德;威德相济,而后王业成。”
威德相济 成语接龙
【顺接】:济世之才 济世匡时 济世安人 济世安民 济世安邦 济世救人 济世救民 济世爱民
【顺接】:拔刀相济 表里相济 彬彬济济 不存不济 材优干济 恩威并济 恩荣并济 刚柔相济
【逆接】:草木知威 打下马威 奋武扬威 赫斯之威 狐假虎威 狐藉虎威 狐虎之威 虎狼之威
【逆接】:威仪不类 威仪不肃 威仪孔时 威信扫地 威凤一羽 威凤片羽 威凤祥麟 威刑不肃
第二篇:表里相济成语解释
【成语】:表里相济
【拼音】:biǎo lǐ xiāng jì
【简拼】:blxj
【解释】:表里:指内外;济:救助。原意是指内外互相庇护。后泛指内外互相救助。
【出处】:晋·桓温《辞参朝政疏》:“不有行者,谁捍牧圉,表里相济,实深实重。”
【示例】:文贯乎道,仁思义色,~者,其孰能至于此哉?(宋·王安石《上邵学士书》)
【近义词】:表里相应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内外互相补充
【英文】:mutual complementary
【顺接】:济世之才 济世匡时 济世安人 济世安民 济世安邦 济世救人 济世救民 济世爱民
【顺接】:拔刀相济 表里相济 彬彬济济 不存不济 材优干济 恩威并济 恩荣并济 刚柔相济
【逆接】:车无退表 出乎意表 出于意表 出人意表 出尘之表 风尘物表 高出云表 光被四表
【逆接】:表情见意 表情达意 表而出之 表里一致 表里不一 表里为奸 表里受敌 表里如一
第三篇:看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宽”、“严”、“济”这三个字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应是厉而不严。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
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三是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 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互补,宽严适度。根据2006 年11 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 其基本含义可以简要概括为:“严, 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应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这个政策要求将犯罪问题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强调要着眼于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大局,要致力于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目标, 要做到正确把握和科学掌握宽严和轻重的原则和尺度, 要运用综合手段遏止、控制和防范犯罪。[4]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拟,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和执行。[5]笔者认为,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案件的社会影响、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具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刑法修正案
(八)的宽严相济与谦抑
(一)刑法修正案
(八)中“宽”与“谦抑”的体现第一,刑法修正案
(八)取
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
刑罪名总数的19.1%。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刑法修正案
(八)则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a)规定: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t致人死亡的除外。(b)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c)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d)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e)还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第三,修正案首次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我国尽管还没有正式的社区矫正法,但是刑法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
(二)刑法修正案
(八)中“严”的体现
第一,数罪并罚方面,修正案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最高判处25年;35年以下的,最高判处20年;而原来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修正案中还首次出现了“13年”这一法定数字,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方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第二,修正案(八)则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三,“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针对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修正案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第四,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法律出版社,1999.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对刑事犯罪要坚持区别对待,要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我国历来就有宽严相济的传统,“眚灾肆赦”、“明德慎罚”、“十恶不赦”、“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等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思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用以指导司法人员按该政策的精神来具体运用法律,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立法活动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法结构,补充修改刑法时应当切实贯 彻该政策精神。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八)》) 正是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全面贯穿于刑法修改的相关条文之中。表现在: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强调缓刑的适用;对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 了“该宽则宽”的政策精神。同时,该修正案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特殊累犯的规定,加大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这些规定体现了“当严则严”的政策精神。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刑法修正案
(八)》在坚持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削减死刑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继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凸显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虽然这次削减的死刑罪名大多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有人认为削减这些罪名的实践意义不大。笔者认为,削减这些死刑罪名虽然不一定能较大幅度地降低死刑的适用率,但此次的修改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理论界废除死刑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中国已经踏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
(八)从立法层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对与1997 年《刑法》和之后的七部修正案,修正案
(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的更加严格:
一、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是否减刑方面的限制
修正案
(八)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等情况的基础上, 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种对于减刑的限制在以前的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中是绝无仅有的。
(2)减刑幅度方面的限制
修正案
(八)第四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换言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使表现的再出色,二年考察期满后也只能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而不可能再低了,这相对于1997 年《刑法》中“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不说更严厉了许多。
二、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1997 年《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整体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日渐发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诸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 构成了多个犯罪, 但因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情节分别都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的情况,如果按照1997 年《刑法》来量刑,即最高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就很可能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判决结果也无法被民众接受;而如果要判处高于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又明显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这便在情、理、法之间产生了矛盾。修正案
(八)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从而将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调高到了二十五年, 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 三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成立特殊累犯有一个重要前提,前、后两次或者多次所触犯的都是《刑法》中明 文规定的犯罪类型,如97 年《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特殊累犯。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 现在社会中有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弱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对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如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修正案
(八)第七条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有一个不得不澄清的问题,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先前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又触犯了其他两种罪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种情况下是否成立特殊累犯呢? 笔者认为,修正案
(八)之所以将原来的一种犯罪类型扩大到三种,就是要加大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所以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则,这种情况应该以特殊累犯论。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1)入罪方面
①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充分发挥《刑法》作为保护法的特殊地位,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如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就将最近民众反应很强烈、造成公民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情节恶劣的,可以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对于一些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犯罪类型,适当的降低入罪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如97 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明显降低了此种犯罪的成立标准。从立法层面为威慑和打击此种恶劣的犯罪形态提供了法律依据。
(2)量刑方面
对于一些用于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犯罪,适当提高其法定刑的幅度,以此来达到刑法的威慑功能,进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修正案
(八)第三十六条将强迫他人劳动的法定最高刑由以前的三年提高到了七年, 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利合法权益与物质设施。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修正案
(八)进一步完善刑法中
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修正案的从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对特殊群体人员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97 年《刑法》虽然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都给以了特殊的保护, 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这种保护与“以人为本”的社会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本次修正案对于特殊群体给与了更多的关照:
(1)老年人方面。修正案
(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未成年人方面。修正案
(八)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体现了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
(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又一特别关照。
第四篇:严爱相济,教学相长
严 爱 相 济,教 学 相 长
黑龙江省同江市第三小学
梁有丰
幸福是一种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统一,教师的劳动更多的是一种精神的创造,是一种无形的影响力。而教师的幸福更多的是一种精神的幸福,96年上班至今已有十四年,工作中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中,我十分重视学生的品德教育,努力钻研业务,具有竭成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锐意进取的科学态度,灵活务实地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深受学生的欢迎和尊敬,得到家长的充分信任和好评。我认为这是“严爱相济,教学相长”的结果,下面就谈谈我在工作中是怎样落实“严爱相济,教学相长”的做法。
一、 关爱学生,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作为教师,我对自己的劳动对象——学生倾注了无限的热情和关爱,尊重他们并以诚相待。曾经读过这样一篇文章《坐在最后一排》,文中的主人公叫乔小叶,她的个子很矮,却被安排在最后一排,原因是她的学习成绩不好,没有资格坐在前排或中间位置,那是优等生的专有位置。乔小叶认为自己又丑又笨,没有人喜欢和她交往,她总是躲在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逐渐形成了孤僻的性格,开始自暴自弃。可是幸运的是,一位姓白的语文老师改变了她的命运,在一次语文自习课上,这位老师及时表扬了她,从此唤起了这个孩子的自信心,她开始努力,并在一次小测验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这世界上有最后一排座位,但不会有永远坐在最后一排的人”,当读到这句话的
时候,我心里一颤,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是不是所有的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公正无私的?因权势而爱,因门第而爱,因金钱而爱,因获得自己的私利而爱,相互利用的爱是不是在我们的教师当中存在着?对于那些差生、后进生,我们是不是给予了他们与优等生同样的爱?教师对学生的爱应是纯洁的、公正的,不能有半点的虚情假意和矫揉造作。特别是对那些差生教师更应该多关心他们,因为他们受到的斥责、冷遇比较多,亲近他们的同学也很少,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更渴望得到老师的爱护,得到别人的重视。教师应该努力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创造一些表扬他们的机会,多给他们一些温暖,或许,一个鼓励的眼神,一句温暖的话语能激起他们的信心,成为他们前进的起点。能公正的爱每一个学生是教师心灵美的表现,是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的表现。在教师面前,每一个学生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关心孩子的思想和心理变化,处处为学生着想,时间一长,自然成了孩子们的知心朋友。正像孩子们说的那样:“他们既‘怕’我,又爱我”。2007年9月,我接管的是二年级的孩子,由于原来的班主任身体有病,无人精心管理,这些孩子养成了纪律散漫、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等一些不良行为。让他们重新步入学习的轨道,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为了使他们尽快实现这个跨越,我倾注了大量的精力,采取贴身教育的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开学初,我每天坚持花点时间和孩子们讲校规校纪,深入浅出地对孩子进行课上认真听课、课下如何在走廊行走等行为规范训练。由于工作能深入到细微处,在正确的引
导和帮助下,将近半个学期,我班的孩子们就已杜绝了不良的行为习惯,上课遵守纪律,集体观念基本形成,学习风气较浓。
二、 为人师表,注重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怎样做人。首先,教师自己要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因此,我很注意提高自身修养,处处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要求学生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例如:让学生不乱丢果皮纸屑,我只要见到纸屑就随手捡起,并带领他们做好值日工作,值日生每日一换,孩子小不会值日,家长们都很担心。我引导和示范给学生看。在我的言传身教下,一个多月,二年级学生们都会打扫卫生了,干活的速度也快了许多;无论看见走廊还是操场上的废弃物都能主动拾起来。同时,我班由最初我带领学生出板报到现在已能自己出板报了。 为此,我于2008年十月被评为佳木斯市“优秀中队辅导员”。这是家长对我的工作的肯定,这是学校领导对我的信任。
三、 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实践活动,培养儿童良好的道德品质
学生德育教育是素质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始终将学生的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学生就像一颗正在成长的小树,需要园丁对其不断地修剪旁逸斜出的枝杈,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同样,学生也需要老师在其成长的道路上不断引领和对其进行塑造,才能越来越成熟、有所收获。为此,需要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德育实践活动,把“德育活动”作为德育工作的一个抓手,努力做实、做好,寄教育于活动之中。例如我班就围绕学校制定的班队会的一系列主题
开展“祖国知识知多少”、“安全知识知多少”等知识浅显、操作简单、趣味性强的活动,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了“争当环保小卫士”、“我是学校小主人”、“我为班集体争光献策”、“母爱”、“做教师的好助手”、“学雷锋、三月行”等班队会活动。另外,我善于抓住社会热点开展德育活动。“5.12”四川地震发生后,我校于2008年5月15日倡导“为四川地震灾区人民捐款”活动,我便结合学校工作安排,在中队播放了地震灾区的灾难场面和人们的救助行动并组织开展了“爱心捐款”活动;还有后期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我在中队组织开展了“诚信伴我行”体验教育活动,教育学生从小能做到诚实、守信、不说谎。学生在活动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知识,接受了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四、 尊重儿童个性差异,培养综合能力
做任何事都要讲方法,教育工作也不例外。作为班主任教师,除了关心学生的学习、纪律、行为习惯的养成外,更注重他们综合能力的培养。我开始所带的班级由于是二年级小同学,平日缺少锻炼。为了增强学生的体质,我带领学生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并指导他们制定锻炼计划,加强体育锻炼,一年下来,学生体质普遍提高。在2008年6月校运会上荣获二年组总分第一名;2008年12月在校级跳绳比赛中获三年组总分第一名。2009年5月在校级广播体操比赛中获三年组第一名。2009年6月校运会上荣获三年组总分第一名;2009年9月荣获“同江市级文明班”称号;2009年10月 “庆十一” 校级歌咏比赛中荣获四年组第一名;2009年11月在
校级跳大绳比赛中获四年组总分第一名;2010年3月在校级踢毽子比赛中获四年组总分第一名;在学校值周评比中多次荣获“文明班级”的流动红旗。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尽情展示了学生的潜力,每个学生都有其自身的优势,不尽相同。作为班主任应该看到这一点,而我们教师所能做的就是尽量让孩子们张扬自己的个性、发挥出自己的优势。
总之,经过这些年与孩子们倾心交融,我觉得自己年轻了很多。我的内心中有说不出的高兴,我对孩子们可以说“严而有度、爱而不溺,严爱相济。”孩子们对我来说:“既在教,也在学。我既是老师,也是学生,教学相长。”也正是因为只有教师这个职业才能真正体现“严爱相济,教学相长”的价值,所以教师这个职业才是我终生无悔的选择。
第五篇:宽严相济要相宜
宽严相济是我们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这一刑事政策,我们政法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烂熟于心,可在具体实践中怎样运用好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不是吗?有群众反映我们对犯罪有该打击的没打击,或打击不到位,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这说明
我们在“严”字上还存在着把握不太好,把握不太准的问题;还有些案件如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失足犯罪或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群众认为“情有可原”,或认为应“施之以宽”,我们却机械执法,或简单从事,动辄刑拘关押,或定罪判刑。这说明我们在“宽”字上还存在把握不好,把握不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主要还是我们在执法理念上,在对刑事法律、政策的精神理解上有偏差。忽视了社会效果,忽视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不能就案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因素、人文关怀因素,道德伦理因素等。不仅要考虑刑法的惩治功能,还要考虑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要头脑清醒,重点突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黑社会、暴力性等严重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样的案和事一定要舍得投入警力,舍得投入物力,穷追猛打,毫不放松,快侦快破,快起诉,快判决。打得有声势,有威慑力,令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但是对那些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人,有的自己事后已后悔不已,家人或单位也深感痛心并愿意承担教育转化的责任。此时我们执法人员若拉一把,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推一下,就可能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就不能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要在“宽”字上做好文章,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教育感化,“施之以宽”,发挥家属、亲人或单位的作用进行教育感化,这样就会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因此,宽严相济的政策,看似简单,实践中有很深的学问,运用好了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巨大作用,只要我们法在心中,人民的事业在心中,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一定会更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