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区域通关一体化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实践
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的实践与浅见
--以韶山海关为例
监管是海关传统四大职能之一,内陆隶属海关身处海关监管的第一线,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海关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的执行者。从监管传统职能的角度来看,监管查验工作通过物流监控、实货查验、进境运输工具登临查验等方式,实际监管货物,有效查发问题,从而实现海关监管目的。从创新监管查验机制的角度来看,海关系统以监管查验工作为切入点,创新开展“双随机”、优化布控查验机制等实践探索,具有良好的改革成效,也是海关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海关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特别是以实现全国海关之间“互为属地、互为口岸”为目标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深入,海关监管查验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笔者以韶山海关为例,在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介绍及积极意义
以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为突破口,自2014年9月22日起,海关总署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范围内的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口岸、通关模式和查验地点,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
1 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区域通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通过统一执法规范、作业流程、参数设置、验放标准,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等多种措施,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最终实现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拓展物流业务范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更有利于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做好服务”的企业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重要体现1,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变化
(一)海关布控查验机制的优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布控查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步骤,为贯彻实施“两个随机”制度,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在查验总量中的占比提高到90%左右2,即决式布控查验占比减少到10%左右;同时严格执行“查验随机派单”制度。对此,依据《上海海关关于调整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查验工作相关作业流程的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口分流查验操作规程》等对布控查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区域通关一体化、选择口岸查验的报关单,一般在放行环节触发布控指令,由属地海关利用HZ2011一体化联系单,科室对科室联系口岸海关后方实施布控查验,实现了“选查分离”,同时较过去运用加密传真、关封等方式联系更便捷规范。
1 《中国加入WTO协定书》中承诺:“中国保证WTO协议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的政府部门,统一实施。” 2 其中预定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60%左右,抽样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30%左右。
(二)“双查率”绩效考核适应性变化。2015年6月,长沙海关制定《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在考虑属报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的前提下,调整韶山海关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5%,出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而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率考核指标继续保持进口查验率6%以及出口查验率3%不变;2015年总署保持15.6%的查获率考核指标不变 3。
(三)海关监管查验物流监控带来新挑战。一方面,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以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为例,随着通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其监管业务也不断萎缩,2015年4月20日开始运行以来业务逐步递减,2015年10月至12月监管车辆仅1辆次。
另一方面,许可企业自运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出台,对海关如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申报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加强联系配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令区域通关一体化下的海关监管查验工作遭遇“成长”的烦恼。一是 “做减法”有难度,实施区域通关后,企业转关模式仍有需求,同大步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监管环境不适应。二是政策许可企业选择自运,部分海关管理思路上难以接受。自运意味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情况、运输条件、承运人的守法程度都良莠不齐,也加大了不同海关监管的顾虑。以湘潭综保区“一线入区”的进口货物为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查验分流之外,企业选择区域通关一体化
32016年3月起,不再设立查获率考评指标,各关区仅排序通报,详见署监发〔2016〕4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明确查获标准的通知》。
3 模式通关的,理应许可企业将货物自运入园区4。然而,口岸海关在监管时有所顾虑,一是企业通关前选择口岸查验,加大口岸查验压力,“为内陆海关”放单子做查验,口岸海关动力不足;二是已经放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再入区,由于此时该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选查”触发的时机已过,虽然各现场海关仍保留了即决式布控的权利,但此时企业采用自运的方式入区,或存监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检疫手续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企业仍然愿意选择转关的模式予以通关。对于转关至长沙关区内验放的报关单(如4905验放、4908验放,又称关区内一体化验放报关单,属于狭义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在验放后至特殊监管区域入区这一段,企业可否采用自运的模式?企业自进境地至长沙关区内的口岸采用转关模式,应比全程自运监管更加严密,企业既有需求,该模式也有自运的监管基础,但目前文件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目前,部分口岸海关建议确有需求的企业按照更为复杂的二次转关手续办理。
(四)海关统计数据采集更加复杂。由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一定程度许可物流、报关信息流及资金流自由选择配置,各流程不再集中于一个海关,增大了企业属地海关、进口口岸海关等的统计采集的难度;统一过去“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或者“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模式为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查验绩效考核目标的适应性变化,也要求海关业务统计、执法评估指标等适应性升级。以韶山海关湘潭综合保税区(4917现场)统计评估系统中查验率的数据为例,由于存在一线进出区有实际物 4 《关于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详见加贸处通知 〔 2016 〕 180号,2016年3月16日。
4 流,可以实施查验的备案清单,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在计算4917现场查验率的时候,既要剔除区域一二线进出境备案清单、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5,又要在此基础上再剔除不可实施查验的报关单(如“9700”后续补税),采集报送该数据较之前更为复杂。
三、2015年韶山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
以韶山海关为例,该关属于内陆隶属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约为53.7%6,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人少、业务种类较齐全。目前主要的监管场所为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7;监管现场主要为490
7、4917两个现场,范围覆盖湘潭、邵阳以及娄底三地市,属地管理的企业为937家8。2015年监管查验业务数据如下:
4907现场:2015年全年,关区共接受申报进出口报关单4455票,共实施查验31单。其中,进口实施查验17单,查验率为3.0%9;达到1.5%的进口查验要求10。出口实施查验14单,查验率为5.4%,达到1%的考核要求。查获方面,剔除AA类后为6单,查获率为20%,达到了总署15.6%的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率为3.3%。2015年全年,关区内进口的商品主要为华菱湘钢、涟钢进口的铁粉矿、块矿;裳海迪瑞特、立得皮革等裘革皮革企业进口的整张牛皮。出口环节,关区内出口商品主要为湘钢、湘辉的热轧圆钢、涂漆钢板、预应力钢绞线等,邵东的龙丰实业、天时利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阳光发品的人发制假发等。
56 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此比例为2016年2月,H2010通关管理系统中决策支持系统查询的4907现场一体化报关单占比比例。 7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均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投入使用。 8 统计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包括490
7、4917现场。 9 1-11月来自执法评估系统,其他为人工计数。 10 依据《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详见监管处通知〔2015〕47 号。
5 4917现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以来,4917现场共计接受申报414单报关单(备案清单),其中进口223单,出口191单。进口方面11,查验8单,查验率为18%,达到了进口报关单6%的考核要求。出口方面,查验2单,查验率为7.7%,达到了出口报关单3%的查验率考核要求。查获方面,1-12月,查获2单,查获率为20%,达到15.6%的查获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2单,查获率为20%。2015年全年,湘潭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境商品主要为纸尿裤、奶粉乳制品,以及发光二极管等转口货物(依据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系统,下同);二线进出区的商品主要是棉纱、婴幼儿米粉及奶粉等。
截止至2015年12月底,韶山海关加强风险研判、口岸海关联系配合、严格依照布控指令实施查验,严格执行人工查验相关规定。2015全年预定式布控及随机抽样布控占比80.5%,除口岸海关实施查验之外,均实施随机派单;同时多措并举完成双查率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做好监管查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现实为企业减负增效。监管查验场所是内陆海关查验监管工作的“主战场”。然而,韶山海关深处内陆、远离港口,省内主要依托霞凝港、黄花机场,省外主要依托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沿海口岸,大部分进口货物需经过境内陆路运输才能抵达相应监管场所。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对此,应立足现实,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夯实内陆监管查验场所的职能作用。如查验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 11 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详见长沙海关加贸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6 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的规定,“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切实为守法企业减负。
(二)适当增设口岸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陆隶属海关身处内地,特别是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后,企业多选择区域通关的模式,物流主要依托各口岸,省内主要是指霞凝港、黄花机场等;省外主要是上海、广东等口岸,这类报关单的查验实效长于其他报关单。H2010通关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5年韶山海关涉及报关单查验实效异常的共有12单,均为一体化报关单,查验作业均涉及常熟海关、外港海关等口岸海关,除查获有异常的报关单外,最长查验作业实效达211小时(含查验处理时间)。而目前的考核指标无论是查验率、查获率还是24小时通关效率,主要是考核属地海关为主,未发挥充分“指挥棒”的应有效能,对此建议总署层面考虑物流监管实际,增设口岸管理的相关指标。
(三)多维度内控机制管控监管查验领域执法风险。应认真贯彻落实总署“严格执行通关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查验工作”的要求,从抓实监管查验领域制度执行和执法风险管控入手,深化落实“双随机”作业,通过每周科务会、每月廉政学习“助查”、处科两级领导干部场地“巡查”、直属海关机动“复查”、监控中心视频“抽查”、不定期内控“检查”及HL2008联系单“监察”,形成多维度内控管理链条,防范查验领域执法风险。
五、从积极的行政法治角度评论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从某实例延伸来看,2012年6月,长沙县某市民不慎掉入
7 井盖缺失的管道内受伤,经两年的起诉后,法院判定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4家单位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虽然此事件该市民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坠井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但井盖管理是政府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井盖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相关部门应负监督和检查职责,因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看出,行政法治有双重含义,即消极的行政法治和积极的行政法治。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应该受到束缚,行政行为必须守法,不得违法,法无规定即禁止。但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合法权益、良好的市场秩序方面,积极的行政法治又要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保证管理效果的实现,比如改革。由此延伸到海关监管查验工作,内陆隶属海关关员身处一线,日常监管查验工作“冗杂繁琐”,各项规定既是束缚也是保护。但若跳出海关角度看监管查验工作,就会感受到查验监管其实不是“有限责任”。
如监管场所设立“停车待报区域”,许可企业在进入监管场所后,实际启运前24小时报关。此时该区域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进口,既有已有报关信息的转关货物,又有停车待报无报关信息的货物,即使不考虑企业伪报违规的可能,海关此时的确难以采集全部的货物信息。但如果出现问题,海关可否因为制度设置因素,海关关员依法行政的缘由免责?跳出海关角度来看,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也要对现行的行政制度负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来履行职责。若现行制度下行政机关无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能,从积极法治角度来看,已经是行政机关失职。特别在 “三严三实”“从严治党”等 8 新标准严要求的情况下,深刻吸取天津港“8?12”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让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成为海关工作的新常态,也体现了上述两种行政法治的精神。
第二篇:区域通关一体化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实践
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的实践与浅见
--以韶山海关为例
监管是海关传统四大职能之一,内陆隶属海关身处海关监管的第一线,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海关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的执行者。从监管传统职能的角度来看,监管查验工作通过物流监控、实货查验、进境运输工具登临查验等方式,实际监管货物,有效查发问题,从而实现海关监管目的。从创新监管查验机制的角度来看,海关系统以监管查验工作为切入点,创新开展“双随机”、优化布控查验机制等实践探索,具有良好的改革成效,也是海关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海关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特别是以实现全国海关之间“互为属地、互为口岸”为目标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深入,海关监管查验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笔者以韶山海关为例,在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介绍及积极意义
以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为突破口,自2014年9月22日起,海关总署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范围内的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口岸、通关模式和查验地点,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
1 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区域通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通过统一执法规范、作业流程、参数设置、验放标准,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等多种措施,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最终实现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拓展物流业务范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更有利于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做好服务”的企业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重要体现1,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变化
(一)海关布控查验机制的优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布控查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步骤,为贯彻实施“两个随机”制度,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在查验总量中的占比提高到90%左右2,即决式布控查验占比减少到10%左右;同时严格执行“查验随机派单”制度。对此,依据《上海海关关于调整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查验工作相关作业流程的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口分流查验操作规程》等对布控查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区域通关一体化、选择口岸查验的报关单,一般在放行环节触发布控指令,由属地海关利用HZ2011一体化联系单,科室对科室联系口岸海关后方实施布控查验,实现了“选查分离”,同时较过去运用加密传真、关封等方式联系更便捷规范。
1 《中国加入WTO协定书》中承诺:“中国保证WTO协议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的政府部门,统一实施。” 2 其中预定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60%左右,抽样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30%左右。
(二)“双查率”绩效考核适应性变化。2015年6月,长沙海关制定《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在考虑属报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的前提下,调整韶山海关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5%,出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而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率考核指标继续保持进口查验率6%以及出口查验率3%不变;2015年总署保持15.6%的查获率考核指标不变 3。
(三)海关监管查验物流监控带来新挑战。一方面,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以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为例,随着通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其监管业务也不断萎缩,2015年4月20日开始运行以来业务逐步递减,2015年10月至12月监管车辆仅1辆次。
另一方面,许可企业自运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出台,对海关如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申报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加强联系配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令区域通关一体化下的海关监管查验工作遭遇“成长”的烦恼。一是 “做减法”有难度,实施区域通关后,企业转关模式仍有需求,同大步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监管环境不适应。二是政策许可企业选择自运,部分海关管理思路上难以接受。自运意味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情况、运输条件、承运人的守法程度都良莠不齐,也加大了不同海关监管的顾虑。以湘潭综保区“一线入区”的进口货物为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查验分流之外,企业选择区域通关一体化
32016年3月起,不再设立查获率考评指标,各关区仅排序通报,详见署监发〔2016〕4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明确查获标准的通知》。
3 模式通关的,理应许可企业将货物自运入园区4。然而,口岸海关在监管时有所顾虑,一是企业通关前选择口岸查验,加大口岸查验压力,“为内陆海关”放单子做查验,口岸海关动力不足;二是已经放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再入区,由于此时该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选查”触发的时机已过,虽然各现场海关仍保留了即决式布控的权利,但此时企业采用自运的方式入区,或存监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检疫手续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企业仍然愿意选择转关的模式予以通关。对于转关至长沙关区内验放的报关单(如4905验放、4908验放,又称关区内一体化验放报关单,属于狭义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在验放后至特殊监管区域入区这一段,企业可否采用自运的模式?企业自进境地至长沙关区内的口岸采用转关模式,应比全程自运监管更加严密,企业既有需求,该模式也有自运的监管基础,但目前文件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目前,部分口岸海关建议确有需求的企业按照更为复杂的二次转关手续办理。
(四)海关统计数据采集更加复杂。由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一定程度许可物流、报关信息流及资金流自由选择配置,各流程不再集中于一个海关,增大了企业属地海关、进口口岸海关等的统计采集的难度;统一过去“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或者“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模式为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查验绩效考核目标的适应性变化,也要求海关业务统计、执法评估指标等适应性升级。以韶山海关湘潭综合保税区(4917现场)统计评估系统中查验率的数据为例,由于存在一线进出区有实际物 4 《关于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详见加贸处通知 〔 2016 〕 180号,2016年3月16日。
4 流,可以实施查验的备案清单,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在计算4917现场查验率的时候,既要剔除区域一二线进出境备案清单、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5,又要在此基础上再剔除不可实施查验的报关单(如“9700”后续补税),采集报送该数据较之前更为复杂。
三、2015年韶山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
以韶山海关为例,该关属于内陆隶属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约为53.7%6,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人少、业务种类较齐全。目前主要的监管场所为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7;监管现场主要为490
7、4917两个现场,范围覆盖湘潭、邵阳以及娄底三地市,属地管理的企业为937家8。2015年监管查验业务数据如下:
4907现场:2015年全年,关区共接受申报进出口报关单4455票,共实施查验31单。其中,进口实施查验17单,查验率为3.0%9;达到1.5%的进口查验要求10。出口实施查验14单,查验率为5.4%,达到1%的考核要求。查获方面,剔除AA类后为6单,查获率为20%,达到了总署15.6%的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率为3.3%。2015年全年,关区内进口的商品主要为华菱湘钢、涟钢进口的铁粉矿、块矿;裳海迪瑞特、立得皮革等裘革皮革企业进口的整张牛皮。出口环节,关区内出口商品主要为湘钢、湘辉的热轧圆钢、涂漆钢板、预应力钢绞线等,邵东的龙丰实业、天时利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阳光发品的人发制假发等。
56 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此比例为2016年2月,H2010通关管理系统中决策支持系统查询的4907现场一体化报关单占比比例。 7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均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投入使用。 8 统计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包括490
7、4917现场。 9 1-11月来自执法评估系统,其他为人工计数。 10 依据《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详见监管处通知〔2015〕47 号。
5 4917现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以来,4917现场共计接受申报414单报关单(备案清单),其中进口223单,出口191单。进口方面11,查验8单,查验率为18%,达到了进口报关单6%的考核要求。出口方面,查验2单,查验率为7.7%,达到了出口报关单3%的查验率考核要求。查获方面,1-12月,查获2单,查获率为20%,达到15.6%的查获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2单,查获率为20%。2015年全年,湘潭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境商品主要为纸尿裤、奶粉乳制品,以及发光二极管等转口货物(依据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系统,下同);二线进出区的商品主要是棉纱、婴幼儿米粉及奶粉等。
截止至2015年12月底,韶山海关加强风险研判、口岸海关联系配合、严格依照布控指令实施查验,严格执行人工查验相关规定。2015全年预定式布控及随机抽样布控占比80.5%,除口岸海关实施查验之外,均实施随机派单;同时多措并举完成双查率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做好监管查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现实为企业减负增效。监管查验场所是内陆海关查验监管工作的“主战场”。然而,韶山海关深处内陆、远离港口,省内主要依托霞凝港、黄花机场,省外主要依托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沿海口岸,大部分进口货物需经过境内陆路运输才能抵达相应监管场所。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对此,应立足现实,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夯实内陆监管查验场所的职能作用。如查验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 11 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详见长沙海关加贸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6 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的规定,“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切实为守法企业减负。
(二)适当增设口岸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陆隶属海关身处内地,特别是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后,企业多选择区域通关的模式,物流主要依托各口岸,省内主要是指霞凝港、黄花机场等;省外主要是上海、广东等口岸,这类报关单的查验实效长于其他报关单。H2010通关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5年韶山海关涉及报关单查验实效异常的共有12单,均为一体化报关单,查验作业均涉及常熟海关、外港海关等口岸海关,除查获有异常的报关单外,最长查验作业实效达211小时(含查验处理时间)。而目前的考核指标无论是查验率、查获率还是24小时通关效率,主要是考核属地海关为主,未发挥充分“指挥棒”的应有效能,对此建议总署层面考虑物流监管实际,增设口岸管理的相关指标。
(三)多维度内控机制管控监管查验领域执法风险。应认真贯彻落实总署“严格执行通关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查验工作”的要求,从抓实监管查验领域制度执行和执法风险管控入手,深化落实“双随机”作业,通过每周科务会、每月廉政学习“助查”、处科两级领导干部场地“巡查”、直属海关机动“复查”、监控中心视频“抽查”、不定期内控“检查”及HL2008联系单“监察”,形成多维度内控管理链条,防范查验领域执法风险。
五、从积极的行政法治角度评论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从某实例延伸来看,2012年6月,长沙县某市民不慎掉入
7 井盖缺失的管道内受伤,经两年的起诉后,法院判定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4家单位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虽然此事件该市民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坠井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但井盖管理是政府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井盖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相关部门应负监督和检查职责,因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看出,行政法治有双重含义,即消极的行政法治和积极的行政法治。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应该受到束缚,行政行为必须守法,不得违法,法无规定即禁止。但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合法权益、良好的市场秩序方面,积极的行政法治又要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保证管理效果的实现,比如改革。由此延伸到海关监管查验工作,内陆隶属海关关员身处一线,日常监管查验工作“冗杂繁琐”,各项规定既是束缚也是保护。但若跳出海关角度看监管查验工作,就会感受到查验监管其实不是“有限责任”。
如监管场所设立“停车待报区域”,许可企业在进入监管场所后,实际启运前24小时报关。此时该区域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进口,既有已有报关信息的转关货物,又有停车待报无报关信息的货物,即使不考虑企业伪报违规的可能,海关此时的确难以采集全部的货物信息。但如果出现问题,海关可否因为制度设置因素,海关关员依法行政的缘由免责?跳出海关角度来看,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也要对现行的行政制度负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来履行职责。若现行制度下行政机关无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能,从积极法治角度来看,已经是行政机关失职。特别在 “三严三实”“从严治党”等 8 新标准严要求的情况下,深刻吸取天津港“8?12”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让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成为海关工作的新常态,也体现了上述两种行政法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