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2025-04-28

第一篇: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吉财内审?2012?71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 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9日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印发

—1—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预算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内部控制”,是指吉林省财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主管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实现财政管理目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内部控制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内控领导小组”),下设内控工作组。厅内控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位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人事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内审处等相关处 —2— 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内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领导兼任,内审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内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资产完整,资金分配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在厅内建立起职责明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制衡有力的制度。

第七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用于严格规范财政业务及行为,针对财政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制定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原则贯穿于财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内部控制的各项工作应公开透明。

第八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厅内各业务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业务机构、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解决管理盲

—3— 点。

第九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财政业务处理和操作程序都应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第十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廉政考核等考核内容紧密结合,共同实施。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业务风险的可控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可分为流程控制和风险控制两类:流程控制是通过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控制;风险控制是在流程控制的基础上重点控制财政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明确控制标准、措施及责任部门和岗位。

第十三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资金分配、使用的要求,授权范围和内容,风险报告制度,审批程序,绩效考核,岗位之间制衡,责任追究等。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业务划分,财政内控体系由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监督管理、党务政务管理、其他财政业 —4— 务管理等五部分构成。

1、预算编制管理。主要包括:省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

2、预算执行管理。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决算业务管理,收入分配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税政管理,财政法制建设等。

3、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预算编审管理,内部审计管理,行政审批业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投资评审管理,农发项目评估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等。

4、党务政务管理。主要包括:厅机关的行政运行等政务管理,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关党务管理,纪检监察管理,办公场所维护,后勤服务管理等。

5、其他财政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各个学会管理等。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按照各处室、单位的工作规则,规范权力运行,及时弥补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不断完善本处室、单位内部控制。对根据工作需要,由厅内相关业务处管理并在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都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性质、使用范围、申

—5— 报程序和要求等。要严格资金初审、复审、终审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是财政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责”以及“谁审批、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各处室、单位的领导要下管一级,对经办人员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公共预算指标的下达,须经预算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教育收费资金拨款,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未经预算处或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的指标文件或资金拨款单,主管厅领导和厅长不予签批。

第十八条 厅机关和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资金等进行严格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6—

第四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九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集体决策、授权批准、风险防范、内部报告、内部审计、信息技术等控制方法。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在相关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到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决策和财政改革等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涉及财政业务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工作职权,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各项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落实到人,以防范并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厅内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和记录财政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大事项或可以预见的事项要立即报告,对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需要研究或明确的事项,会前要了解相关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增强内部运转和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五条 厅内各部门要对业务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合

—7— 规、合理和有效性要进行独立的评价活动,以确保最经济、最有效的分配和使用资源。

第二十六条 内容控制要运用金财工程办公自动化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开发现有的各项监控平台,探索建立新的资金监管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系统、规范流程,落实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确保各项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厅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内审处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容体现在各业务环节,厅内各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二十八条 厅内控工作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处室、单位的内控工作进行监管。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围绕财政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选择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就资金申请、审核、分配、拨付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并提交报告,供相关处室、单位整改和厅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九条 厅内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每年要对各自的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上年审 —8— 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以及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自查,并按时向厅内控工作组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 厅内控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各处室、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各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厅内审处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财政内部审计的基本规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内控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厅内控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处室、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工作差错,且又未能及时纠正的,取消具体经办人参加评选各项先进个人的资格,对连续发生差错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厅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处室、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制定内控制度的;

(二)处室、单位已建立内控制度,但处室、单位负责人

—9— 未督促本处室、单位人员严格执行,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厅内业务运行产生影响或损失的;

(三)个人未按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

(四)个人超越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

(五)处室、单位未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其他各项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内部控制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第二篇: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吉财内审?2012?71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 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9日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印发

—1—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预算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内部控制”,是指吉林省财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主管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实现财政管理目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内部控制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内控领导小组”),下设内控工作组。厅内控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位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人事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内审处等相关处 —2— 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内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领导兼任,内审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内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资产完整,资金分配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在厅内建立起职责明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制衡有力的制度。

第七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用于严格规范财政业务及行为,针对财政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制定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原则贯穿于财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内部控制的各项工作应公开透明。

第八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厅内各业务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业务机构、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解决管理盲

—3— 点。

第九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财政业务处理和操作程序都应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第十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廉政考核等考核内容紧密结合,共同实施。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业务风险的可控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可分为流程控制和风险控制两类:流程控制是通过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控制;风险控制是在流程控制的基础上重点控制财政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明确控制标准、措施及责任部门和岗位。

第十三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资金分配、使用的要求,授权范围和内容,风险报告制度,审批程序,绩效考核,岗位之间制衡,责任追究等。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业务划分,财政内控体系由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监督管理、党务政务管理、其他财政业 —4— 务管理等五部分构成。

1、预算编制管理。主要包括:省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

2、预算执行管理。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决算业务管理,收入分配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税政管理,财政法制建设等。

3、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预算编审管理,内部审计管理,行政审批业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投资评审管理,农发项目评估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等。

4、党务政务管理。主要包括:厅机关的行政运行等政务管理,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关党务管理,纪检监察管理,办公场所维护,后勤服务管理等。

5、其他财政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各个学会管理等。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按照各处室、单位的工作规则,规范权力运行,及时弥补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不断完善本处室、单位内部控制。对根据工作需要,由厅内相关业务处管理并在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都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性质、使用范围、申

—5— 报程序和要求等。要严格资金初审、复审、终审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是财政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责”以及“谁审批、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各处室、单位的领导要下管一级,对经办人员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公共预算指标的下达,须经预算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教育收费资金拨款,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未经预算处或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的指标文件或资金拨款单,主管厅领导和厅长不予签批。

第十八条 厅机关和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资金等进行严格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6—

第四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九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集体决策、授权批准、风险防范、内部报告、内部审计、信息技术等控制方法。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在相关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到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决策和财政改革等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涉及财政业务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工作职权,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各项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落实到人,以防范并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厅内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和记录财政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大事项或可以预见的事项要立即报告,对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需要研究或明确的事项,会前要了解相关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增强内部运转和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五条 厅内各部门要对业务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合

—7— 规、合理和有效性要进行独立的评价活动,以确保最经济、最有效的分配和使用资源。

第二十六条 内容控制要运用金财工程办公自动化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开发现有的各项监控平台,探索建立新的资金监管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系统、规范流程,落实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确保各项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厅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内审处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容体现在各业务环节,厅内各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二十八条 厅内控工作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处室、单位的内控工作进行监管。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围绕财政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选择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就资金申请、审核、分配、拨付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并提交报告,供相关处室、单位整改和厅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九条 厅内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每年要对各自的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上年审 —8— 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以及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自查,并按时向厅内控工作组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 厅内控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各处室、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各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厅内审处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财政内部审计的基本规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内控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厅内控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处室、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工作差错,且又未能及时纠正的,取消具体经办人参加评选各项先进个人的资格,对连续发生差错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厅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处室、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制定内控制度的;

(二)处室、单位已建立内控制度,但处室、单位负责人

—9— 未督促本处室、单位人员严格执行,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厅内业务运行产生影响或损失的;

(三)个人未按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

(四)个人超越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

(五)处室、单位未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其他各项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内部控制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第三篇: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提高运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本单位实现发展战略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的健全性、制定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的测评与评价活动。目的是合理保证: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经济有效的使用资源;

(五)提高运营效率和实现目标;

(六)促进发展战略实现。

- 1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十)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员工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

第九条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明确业务流程、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经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和独立业务审核等。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责任控制。主要各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职责是否经过恰当授权,各种岗位制赋予各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是否达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目的,是否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标准。

(二)内部牵制。主要检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是否遵循必须经过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是否经过复核,以防止差错、舞弊的发生。

(三)会计制度。主要通过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的相符关系,检查会计数据的可靠性;通过账实核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通过检查会计记账依据的业务记录及其审批,评价会计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和业务本身的真实性,并与其它控制的有效性互相印证等。

(四)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主要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所必须经过的环节和业务操作的控制进行审计,包括成本控制、购销控制、物资控制、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等。

(五)财产、凭单控制。主要对各单位财产物资的保管、清点、验收、领用以及计划、合同、单据等环节进行审计。

第十条 风险管理包括识别和分析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

- 3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估方法,决策是否稳健;

(三)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是否存在低效率现象;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五)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反舞弊工作职责权限;

(六)在应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的条件下,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进行审计和测评。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对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审计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实施的独立监督等。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情况;

(三)审查和验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自我评估系统缺陷处理情况;

(四)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工作情况和独立实施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关注的其他内容:

(一)所在行业的状况及近期的经营变化;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方法和证据;

(四)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判断;

- 5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和评价。

第十八条 初步评价内部控制。了解内部控制情况后,应当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包括:

(一)分析可能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和活动领域;

(二)初步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三)确定内部控制风险水平。

第十九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运用检查、询问、现场观察、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主要包括:

(一)按照业务流程检查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否得到执行;

(二)选择有关经济业务,检查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真正发挥作用;

(三)重复执行内部控制程序,复核验证与该业务有关的控制程序的遵循情况。

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后,应综合内部控制初步评价情况、符合性测试情况等,分析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据此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 进行实质性测试。包括:

(一)测试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检查测试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存在;控制程序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失控环节,失控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内部控制的局限性等。

(二)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检查测试有滚经济业务活动的运

- 7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效。

第二十四条 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数量和性质发生的变化,以及对 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内部控制发生的变化;

(三)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序;

(四)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五)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发生变动。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调查、测试和评价的过程及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工作程序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目的、范围、依据及实施的主要程序;

(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四)审计意见及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如内部控制设计作为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时,可不单独形成审计报告,将结果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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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和****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了保证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证遵循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法规,保护资产安全,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及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任务或目标,使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效进行而在内部设立的管理控制程序。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有效性及科学合理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用以完善内部控制,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或方法,以便确定对其依赖程度和进行实质性测试(即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范围、措施及方式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范围指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或审计事项有关 1 的控制制度,一般分为:

1.内部财务会计控制:针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的控制,包括为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2.内部经营管理控制:针对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控制,包括为保证经营决策、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措施有:

1. 预防性控制:为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而采取的控制; 2. 检查性控制:把已经发生和存在的错误检查出来的控制; 3. 纠正性控制:对那些由检查性控制查出来的问题的控制; 4. 指导性控制:引导或促使期望发生的有利结果实现而采取的控制;

5. 补偿性控制:针对某些环节的不足或缺陷而采取的控制。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方式包括:

1. 组织机构控制:通过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明确划分职责范围而形成的控制制度。

2. 责任分工控制:通过确定不同工作岗位任务、责任和权限,以及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进行分离、分工而建立的控制制度。

3. 业务程序控制:通过制定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2 而进行的控制。

4. 授权批准控制:对经济业务处理进行一般授权审批和特殊授权审批方面的控制。

5. 计划预算控制:在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方面对经济活动的控制。

6. 会计质量控制:为保证经济活动信息真实、准确、公允、可靠,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采取的控制。

7. 人员素质控制:对业务经办人员思想品质、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与其所担任的控制责任是否相符的控制。

8. 内部审计控制: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单位内控制度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鉴证、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再控制。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是对构成内部控制的财务会计控制及经营管理控制的各要素进行测试与评价。

内部控制审计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第九条 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各项业务系统应设置的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各个控制环节的控制功能是否达到内部控制的设计要求,是否适应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能否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是在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 3 价基础上,测试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的符合程度,评价各控制措施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控制的有效性、适度性,以及能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规范化管理进行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单位具体经济业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的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依据:

1.进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检查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管理规则和模式,并考虑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相适应。

2.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依据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3.进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规定的审计工作基本规范。通常 4 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这包括调查内部控制和描述内部控制,并进行初步评价;然后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检查及初步评价的审计程序包括:

1.调查内部控制:

① 审前或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应通过查阅组织系统图,收集、审阅和分析被审计单位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分工等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规模、复杂程序、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2.描述内部控制:

① 将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通过文字叙述或流程图等书面形式重新描述出来,以供测试和评价。

② 根据现有内部控制描述有关业务的运行流程和控制点,再根据理想模式和专业判断,着重描述应设立的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设立情况。

5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描述:文字叙述法,即用文字说明内部控制;调查表法,即利用预先编制的表格形式,通过回答回答表格中设计的提问,来说明内部控制;流程图法,即以图解形式,运用符号说明内部控制。

3.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是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和描述,分析和评价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的适应情况、覆盖程度,以及业务处理程序控制中应该设立的各项控制点是否设立,各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控制措施存在与否;存在的控制程序是否准备执行,有无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失控环节;失控的性质和原因;失控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5.符合有效性测试的重点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等,这些有助于确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有效程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一般采用审计抽样证据检查、重复检查、实地观察等方法,其内容包括:

1.业务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在确定审计的业务系统中,选择若干笔业务,沿着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穿行测试,观察、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即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执行情况。

2.穿行测试:既可采取顺查法,也可采取逆查法,重点是检查在这些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 6 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3.功能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选取若干笔业务,检查各项控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测试,应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八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适用性、科学性,即被审计单位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促进股份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持续重组,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发展动力,以及促进股份公司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实行低成本战略,其满足性、最优性和适度性如何。

2.各项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对相应的控制点的影响及控制点方面存在的缺陷对各项业务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揭示可能产生的后果。

3.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系统性、牵制性、协调性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评价。

4.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薄弱环节,建议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

1.要突出重点,着重评价与审计事项有密切管理的内部控制及与 7 审计目标和范围有关的业务控制;

2.评价既要着眼于内部控制是否能够起到保护财产、防止弊端的作用,又要看其是否能够保证和促进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及提出的建议、措施应明确、具体,针对性强。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初步评价后,是否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比较健全、完善的控制制度,才对其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2.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运行,或存在严重弊端; 3.易于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存在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高的业务;

4.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5.对被审计企业规模小的,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确定对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为:

1.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8 2.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控制程序可能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

4.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规定的误解而失效;

5.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作弊而失效; 6.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7.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如作为独立审计项目,应按规定编写审计报告,书写审计意见书;如作为进行其他审计的一个程序或方法时,可将测评结果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

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3]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29日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荐、选用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五)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州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有效,不得结转下。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从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每两年办理一次继续教育登记。逾期12个月未办理登记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取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本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2006〕15号)同时废止。省财政厅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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