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10)

2025-08-02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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