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监察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2009】410号)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审查行为,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市城乡规划局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各有关处室、分局按照本规程要求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进行规划审查。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是否满足规划条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报审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不再进行技术内容的核实。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审查。
规划设计单位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对其报审图纸、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称技术内容是指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设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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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所规定的各种要求,并除市城乡规划局需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应遵循的规划设计要求、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为规划设计和图纸审查提供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发布的,要在土地招拍挂阶段提出。未公布的或未在土地招牌挂阶段提出的,不得在审图时另行提出。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对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设施配套、市政设施配套以及其他强制性指标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对图纸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内容和要求,并书面告知报审单位。
第六条 总平面图审查内容:
(一)建筑的退距、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公共设施配套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市政设施配套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主要出入口和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五)是否符合机场净空和微波通道等空中管制要求。 (六)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其他要求。 (七)是否符合市规划审批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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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建筑单体方案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二)建筑外墙、出挑、凸出大墙部分和地下室外边是否符合批准总平面图。
(三)建筑正负零高程、层高和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地下室覆土深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五)屋顶形式(坡屋顶和太阳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六)办公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平面设计区别。 (七)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配套管线综合图审查内容: (一)是否在管线条图的基础上完成设计,并以不同颜色标注各种管线;
(二)是否标注地界及道路红线、绿线; (三)各管线是否全部采用地下敷设;
(四)各市政设施的位置、数量与规划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五)项目自用管线和设施有无占压城市红线、绿线; (六)有地下车库的,是否标注车库边线;
(七)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是否设置中水管线及设施。 (八)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和管理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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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建设、规划设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
(二)瞒报、谎报现状地形和擅自修改地形图的; (三)提供虚假数字、报表、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技术指标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政策进行设计的; (五)不按规划要求修改图纸或故意骗改图纸的; (六)日照分析时与建设单位私自修改图纸的; (七)为违法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提供规划设计服务的。 第十条 奖惩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及个人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对以下情况进行奖惩:
(一)本年度内未发生失信记录的,按照评级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分。并在下一年度或下一轮规划建设中享受从简审查待遇,并通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广场”网站进行公布;
(二)本年度内发生有一般记录的,按照评级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和扣分,实行公布信息或警告,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奖惩;
(三)本年度内发生严重失信记录的,按照评级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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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和扣分外,由市城乡规划局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65号令)第三十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市城乡规划局对该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不予受理和审查;
(四)对明示或暗示规划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城乡规划局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同一报批项目一年内不予受理;
(五)对资质高、信誉好的规划设计单位的图纸,市城乡规划局可以从简审查。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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