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

2025-10-06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

绪论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的完善与否事关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行政效率的提高,是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所以说,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核心。公务员的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环节,客观、公正的考核及其真实的结果记录,为公务员的培养和使用提供了依据,也为革除我国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了以官僚制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作为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并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接受了除“两官分离、政治中立”以外官僚制的所有理念和方法。其预期目的是建立起专业化、官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廉洁、高效。经过十几年的运作,中国公务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由于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公务员制度运作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极大地制约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成熟和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1 选题背景

1.1 相关概念

1.1.1 公务员

公务员(Civil service):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 这一概念,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在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之前,“公务员”的概念一直被说成“国家公务员”,人事部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1.1.2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制度(Civil service system)又称现代文官制度,是指对公务员的考核、选拔录用、福利待遇、晋升、调配、退休等一系列制度。2 它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而几乎在同时,美国和德国等一些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探索和实施着朝向国家文官制度的政府人事制度改革.为的是能够适应当时政治改革的目标,引入更为理性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减缓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压力。

公务员考核制度(The civil servant merit system)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规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制度。它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

1.2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从建立到发展完善、成熟,经历了一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和方法。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调研准备(1984年)起步,发展到现在也仅仅才不过20年左右的时间。

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建设公务员制度”,到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完善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健全公

12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

务员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开始在不断的改进和更新中逐渐成熟起来。从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来看,主要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运行、推行实施、健全完善四个阶段。

调研准备阶段(1984年—1989年)。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重点工作。首先中央决定加强干部人事立法,将干部的迁升、选拔,考核、奖惩等环节用法律规定下来。198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和劳动部开始组织力量进行相关法规的研讨起草工作。1987年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决策。

试点运行阶段(1989年—1993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贯彻的是“边实践、边探讨、边修改条例”的精神,所以从1989年初国务院开始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制度试点。

推行实施阶段(1993年—1999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发布《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又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的要求。到1998年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基本入轨,在中央和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机关都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健全完善阶段(1999年至今)。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化了政府职能,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到2005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确立了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该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1.3 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公务员法》第五章的规定,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比《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多了一项“廉”,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公务员法》在指导思想和原则、公务员义务、录用公务员办法、公务员考核、奖惩、交流与回避等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廉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4 研究意义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应该可以说成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的环节,是公务员制度中所有其他职能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考核是实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主要依据,也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所以说,一个国家的公务员的考核能否做到客观公正,能否提高效率,能否保证廉洁,都将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府公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找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不足, 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才能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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