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防面积

2025-10-07

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和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现将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总体规划;若分期实施应当一并编制分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详细规划,报市人防办审批。

三、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按地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的标准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应报经市人防办审批;经批准不修建的,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时应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批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面积不能减半。

六、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若分期实施建设,其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及面积,以每期规划报审建筑规模核算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延期修建。若本期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标准的,则应按不足部分,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缓建防空地下室或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七、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早期人防工程的,必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审批手续,由拆除单位依法予以补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八、国家和湖北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此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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