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2025-08-09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199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一、总则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

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2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违反国

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

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

三、事故报告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

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

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

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四、事故调查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备。

第十六条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五、工程处理

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

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

第二十九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

下一阶段施工。

第三十条

六、事故处罚

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

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

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

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

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SCR脱硝技术原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