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2)

2025-04-28

  在尊重和壮大农民的价值性主体力量方面,要从社会公正和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充分享受到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推动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农民产生更加强大的创造力量。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在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一战略方针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真正建立起保障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制订出一系列扶持性倾斜政策,切实增加农民实际收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投入和农村公共领域投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实质是要处理好对农民“取”与“予”的关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改变农民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要保障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农民科技文化培训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保障“减免两税、三项补贴、四项基本保障”这一惠农政策体系的真正落实,保障农村医疗、养老、低保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投入。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在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保障对农村基层政府财政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安排,加大对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逐步增大国家支农资金规模,动员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发达地区资本向农业区和低收入农民密集地区增加投资。要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与转移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对进城农民在城镇落户、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制度环境。

  农民与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共命运。培养和造就亿万新型农民,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体,使他们能够持续地、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能动作用,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紧迫而又根本的任务之一。培育和发展现代新型农民,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也是增强党的先进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民,确认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也是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固本之策。通过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扶持、对农民主体性的充分重视和培育以及广大农民自身主体性的自觉能动的发挥,新型农民的主体性力量一定会不断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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