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总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处。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前双方必须协商签订新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总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处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由分公司和工会双方负责解释。
协议双方代表名单
企业代表 性 别 职 务
*** 男 经 理
*** 男 副经理
*** 男 副经理
职工代表 性 别 职 务
*** 男 工会主席
*** 男 驾驶员
*** 男 修理工
甲方代表签字: ***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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