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治(2)
2025-04-28
因为在资源贫乏的农村社会中,村庄集体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世居者"的生存条件。当然,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农村所遗留下来的所有民间法,最终都是以牺牲"非世居者"的利益来维护村庄集体的生存利益。在传统农村伦理中,"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的利益要高于"生于斯、不死于斯"者的利益的。而"生于斯"的女性都是现实或潜在的"不死于斯"或外嫁女,她们的利益自然要被牺牲掉。所以在当代中国,那些资源十分贫乏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也是受侵犯最严重的地方。
其次,村规民约披上了民主自治的外衣,具有多数性和得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村规民约是在村组大多数人通过的形式下出台的,它是多数人的决定,至少是多数男人的决议下通过的,并且,许多自己有女儿的男人也投了赞成票,因为这是男人的权利,他们必须大义灭亲。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权益被侵害披上了合法和正当的外衣。大部分妇女只有被动接受,因为自己土地权益被剥夺,剥夺者还是充满"正义"的举动。我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想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者,法律失去监督就不能实现,有时还会成为专制者的工具。村规民约就是这样的例子。
其三,这也是封建制度的遗毒。封建制度的遗毒是很深刻的,它至今还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一是丁口制度。按照农村民间习惯,"丁"或"鸿丁"是指家庭的男性,"口"则包括女性成员。这是男权主宰的民间制度形式,这种民间法则至今然存在并产生实际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二是从夫居制度。中国的大多数农村采取从夫居住的家庭组合形式。女方家庭只是在嫁女的时候赠送一份嫁妆。出嫁之后,妇女生活在一个完全陌生的村庄社会,在婆家的初始社会地位不高,影响其土地权利的维护。 三是土地的村庄内转其实是传统的"土地家族内转"的现代变形。所谓土地的村庄内转,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在自然村(过去的生产队或现在的村民小组)的内部转移,由此保障村庄土地不流落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以维护土地的家族共有制度。在乡土中国,维护家族共有的土地财产是家族法的根本职责。宗族长老一般认为,保证土地族内流转,是守住祖宗"基业"的根本法则。对于相对封闭的村落社会来说,入赘的男人或出嫁的女人都是外家人,因此,都没有资格分配土地。
最后,女性政治参与权失落的结果。女性由于其在农村的经济地位很低,所以她们的政治地位也很低。在农村,妇女几乎不参与村组的事务管理,也没有代表家庭参与乡村决策的机会,在男人为主宰的乡村社会,即使有部分妇女参与了村组决策,人单力薄也起不了作用,发生不了影响。由于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活动普遍缺失,致使其失去制定村规民约的发言权,自己不能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游戏规则不利于自己也是顺理成章的。所以,她们的切身利益被男人在决策中遗忘了,男人们以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制定了村规民约。当农村妇女们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时,再醒过来已经很晚了。因而,女性的土地权益经常遭到村规民约的侵害,妇女在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村规民约面前,显得完全无措。
三、妇女的抗争:有效调适民间法
综合来看,传统农村的宗法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姓氏制度等等,都是维护男权中心主义的制度。尽管百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运动,在不断淘空男权中心主义的道义基础,并给予封建夫权制度以重创,但男权中心主义的习惯势力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是农村实现男女平权的社会文化障碍,是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文化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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