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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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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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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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市 区
因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为甲、乙双方于 2005年2月24日 签订的《 》(以下简称 合同)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条 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七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乙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乙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
第五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乙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丙方代乙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乙方到期债务,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未代付款总额的1%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未代付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