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合同”作为路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督部门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市纪委检查室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市纪委检查室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下一篇:供用电合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