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2)

2025-04-30

  将民法归为私法范畴,规定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也就预示了或者说强制了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并明确了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的共同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可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的保障。

  三、民法作为权利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无论民法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其制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的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7]。

  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民法作为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在人类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

  总之,民法作为人法,作为私法,作为权利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进步做了科学的构建,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性质,对于确立“以人为本”,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建设融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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