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环境信访五项制度。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包案制度。根据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我局对“局长接待日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把手要坚持每月定期定时接待群众来访,接待日期和时间要进行公布。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都要签订领导包案处理责任书,由负责同志包案处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点矛盾纠纷案件。二是抓好“两个结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环境监督执法相结合。在专项行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污染矛盾纠纷,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案件,要纳入到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要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与调解污染纠纷相结合。在处罚企业的同时,要积极调处化解矛盾,尽可能使遭受较大损失的群众得到一定经济补偿,排除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因素,消除不稳定因素。三是紧紧依靠政府,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对影响面大且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污染纠纷,要主动协调,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或提请政府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疏导化解矛盾。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方法简单,滥用职权,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大规模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措施,统一组织领导。
2.畅通信访渠道。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的规定,公布通信地址、接待地点和时间,保证环保信访电话的畅通。
3.提高环境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率。对群众初次反映的问题,力争一次处理一次到位,提高信访问题一次办结率。要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严格执行向投诉者告知处理意见的制度,把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信访群众息诉罢访。要增强信访事项办理的时限意识,按时反馈。如情况复杂,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4.建立污染矛盾纠纷台帐。信访台帐应包括信访人信息、信访事由、争议焦点、包案领导、调查处罚情况、调解情况、向信访人反馈的情况、信访人是否接受等。对列入台帐的案件,要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5.加强息报送工作。在第三阶段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阶段的相关信访信息要按照县综治办的要求及时保送,确保信息畅通,确保国庆60周年我县庆祝活动的安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