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必须坚持可持续战略(3)
2025-06-15
3、推进土地股份制经营,为失地农民提供可持续安置资源
"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的"南海模式" ,它有利于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均占有的土地数量有限,许多地方甚至不到一亩,尽管通过耕种土地获取收益的激励已大大降低,但是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依然存在。推进土地股份制经营,使农民持有土地股份,一是能充分发挥土地的用途,节约使用土地。农民入股,以其对土地的感情,必将珍惜土地的使用;二是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其就业的非农化程度。农民成为股民,也保护了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来源,这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可持续发展的有利保证。
4、加大法律支持,为失地农民可持续就业安置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接近法律,平等的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在土地立法方面,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等,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尽快修订关于失地农民的地方社保法规。对侵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利益的地方政府和单位,应该有法律依据查处,严惩损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有关人员。
5、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
经济学家温铁军指出,法律已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但现实中未得到。我们要突出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征地谈判的一方主体。政府要把好土地用途管理关,严格限制土地征占,公益事业可以由政府出面征地,非公益用地则由工商企业和集体所有权主体谈判,必须公示,不能搞黑箱操作。对国家重点工程、公益性建设等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征地,要采取公平补偿的原则,提高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失地农民参加失业、养老、医疗保险提供一定的保障,降低因征地带给失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的风险;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土,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在按规定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农民与用地方自行谈判确定补偿费数额,也可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对于交通设施等准公益性的占地,应能使农民长期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以防止出现失去保障的问题;工商业用地还可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使非公益用地市场化,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土地资源,让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得到可持续的保障。这样既可以搞活农村经济,扩大农村人口的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是一种真正可持续的就业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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