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任何赔偿。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三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职达三天以上;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第三方兼职或在公司期间做公司以外业务的,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两万元以上的。
8.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乙方经多次指导或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12.乙方违反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相关损失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限满后,公司就当前运营情况和个人考核状况进行续签。
第九章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向对方提出。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完下列义务,甲方才为乙方结算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其他费用: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如乙方需要,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甲方不予结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转正后,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约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合约,乙方必须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否则不结算离职前的工资;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甲方需按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依法向乙方追讨。
第十一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间如有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或学习考察,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应相应延长。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三十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培训/考察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条自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 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篇十五
根据xxx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经双方协商,约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员工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员工患职业病或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1) 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2)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遵守按劳取酬的原则,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实行记件工资。如员工的职务、岗位变动时,员工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企业因生产或经营等原因,员工暂时不需上班,则按规定发给生活费。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员工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或:应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档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进行转移;并同意将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员工,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结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1)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 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下列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 上下班制度;
2) 安全生产制度;
3) 质量管理制度;
4) 公司保密制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4)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3)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公司按本条项第2)、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未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1) 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x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或
2) 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的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或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12.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12.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12.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1)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2)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3)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