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及时支付关于装修设计、营销策划实施及招商洽谈等位本项目招商及准备开业的各项必要费用,保障乙方的招商及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五)甲方排任到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做好保障工作。
(六)甲方按工作开展的需求向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1台/人、打印机、复印机、国内直线电话、文件柜等),开展业务所需办公文具,总经理用车一辆。商务用车一辆。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依法设立、在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
(二)甲方具有必要的经营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三)甲方保证对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独立的使用权并有权对外出租,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干扰。
(四)甲方保证对本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充分满足奥特莱斯经营需要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五)甲方将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且该执照、批准或许可在本合同期间内将是持续保持有效的:
(六)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的债务;
(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
(八)甲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九)甲方与其现有员工或以往员工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的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十)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签署时及本合同期限内,按时向乙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并需回复文件,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乙方回复,以保证不影响工作之执行;否则,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文件并按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
(十二)甲方按乙方所需求的工作进度全面协调建筑、装修及相关审批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完成各项基础工作。在全面招商阶段完成主体基建工程以及达到开业所需的全部条件。
第七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经营管理期的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固定费用加招商提成奖励(经营利润提成奖励)。
1、月固定费用每月四 万元整,甲方须全额支付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费用包括乙方向其派驻人员支付的薪金、福利、房租、移动通讯费。
2、招商提成奖励:除甲方已经招到的品牌外,甲方对乙方招到的品牌按照品牌价值分别按照1.5万元及7千元及3千元支付招商提成奖励。(详见附件三)
3、经营利润提成奖励:合同约定购物广场第一年合同约定的租赁或者扣点总利润800万元/年为起点,合同期内每年度的利润递增50万元指标为基本标准。在保证甲方的基本收益的情况下。乙方得高出基本利润部分的 50%作为利润分成。
第八条 利润分配
1,公司每年12月30号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确定可分配利润并进行一次性分配
2,公司经营所需而使用的水、电、通信、经营管理、广告、工资、税收等费用均列入成本
3,公司每年广告费用按预算使用,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其余各项成本费用由乙方在每合同年年初,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开业前进行的内装修,房屋外装修、消防、暖气设施、自动扶梯不计入合作公司折旧成本。开业后重新进行的内装修招牌分年折旧进入公司经营成本,
5,甲方负责消防设施验收,安装中央空调、电扶梯、观光梯和经营的电力配套。如需增容由甲方负责,并负责由其统一管理。
6,甲方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顶地、墙及强弱电线路一次性交工,开业后发生的维修费用计入合作公司成本 7, 合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工资标准为:(详见附件四)
8, 购物广场发生的欠、贷款及利息由甲方组织资金偿付。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安顺市天河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向外抵押。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作为单一经营管理方也不承担合作公司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关系。
第九条 合作期满或合作期内终止的资产处理:
1. 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确定终止继续合作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装修等均归甲方所有,企业名称“贵州省安顺市天河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归甲方所有。
2. 合作期内因一方违约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除按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其他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条 合作条件:
1. 甲方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提供经营场所;
2,年利润达不到当年目标乙方只收取当年基本管理费。
3,年利润超过当年目标并弥补前期不足的利润后,超出部分乙方得高出基本利润部分 50%的
4.甲方已经完成购物广场60%的招商,,乙方应于20x年5 月 1日前完成该项目的招商工作。
5,保底利润核算表
第一年800万 第二年850万 第三年900万 第四年900万 第五年950万 第六年1000万 第七年1050万 第八年1100万 第九年1150万 第十年1200万
6,分红款为净额,乙方不承担相关税费。
7,如果延续三年乙方均不能完成商场联营保底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服务费用及各项奖励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自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入驻当天起算),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月固定服务费用,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项目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经营提成奖励,须在次年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招商进度奖励,甲方在招商开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四)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经营管理期的相关合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的固定服务费不退回。
(五)如本项目合作商户进驻时间不统一,各商户陆续开业。则经营期内招商业务仍然继续,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招商工作不再另计招商提成奖励。
(六)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全面开张,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按预计开业时间顺延,甲方按招商筹备期固定费用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的财务管理约定
(一)公司在项目筹备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项目筹备期开始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
(二)公司在经营管理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开业前15天或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
(三)乙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经甲方同意后,作为公司财务运作的执行准则:
(四)公司非正常资金划出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五)甲方承担本项目所有的开办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超出本合同中甲方委托的范围,或乙方或其委派的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导致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服务期间连续三个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经营利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
(四)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
1、对本项目不再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不再具备从事商品零售业所须的有效批准、执照或许可;
3、本项目作为零售业的经营场所,不再具备能够正常经营的合法资格;
4、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1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
5、不能按照约定予以配合协助或侵犯乙方经营管理权的。
(五)甲乙双方因充分理由解除本合同时,须以负责认真之态度,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之后的两个月为业务交接期。在业务交接期内,双方之合作合同仍是存在有效。经营管理期业务交接期费用,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七条第第1、2,3项费用标准支付乙方。
第十四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义务,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固定服务费、经营提成奖励、招商奖励,如逾期支付,则按每天支付总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如甲方逾期三日还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及赔偿违约金;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其他合法依据,甲、乙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转让
(一)本合同未尽事宣,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做成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三)除非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一)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对方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二)送达方式及时间的确认
l、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送达;
2、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视为送达:
3、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以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
(三)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3日内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进行本次合作主要为本购物广场二期开发打下合作基础,本购物广场二期开发中双方有意共同对等投资按照投资比例分红,。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务服务合同印花税七
鉴于:
1、(以下简称“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专事于地产项目投资业务公司;
2、(以下简称“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专事于地产项目投资咨询业务的咨询公司;
3、甲方已获批准开发商业项目权利;
4、甲、乙双方此前已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和了解,业已达成合作的共同基础和契合点;
5、甲方欲将商业项目予以整体转让,独家委托乙方提供特定的项目咨询服务服务;基于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向第三方介绍推荐商业项目信息并促成该项目转让成功签约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和资源优势,积极认真地把甲方商业项目推介给有实力的第三方公司,并及时跟踪洽谈。
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该商业项目的前期介绍及沟通工作,协调有关矛盾,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确保本项目的顺利转让。3、为本商业项目转让后的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三、咨询服务费支付
1、咨询费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分为两部分:
(1)按甲方与第三方在商业项目转让协议中有关甲方应得部分的土地溢价回报(即:权威评估部门作出的每亩土地评估价减去商业项目协议土地价)的百分之作为该商业项目部分的咨询服务费;
(2)按甲方在该商业项目中所拥有干股的百分之作为该商业项目部分的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