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用二(2)

2025-08-14

6 合同文件组成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有);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附件;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7 其他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总承包人执一份,分包人执一份;副本____份,总承包人执____份,分包人执____份。

——下接签署——

签 署 页

总承包人:

(盖章)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开户行地址: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定义

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各类文件。

1.1.2 工程:指 工程。

1.1.3 合同价格:指分包人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总承包人应支付的总费用。

1.1.4 工程初步验收:指按照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规程的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试验,并完成试生产移交手续。工程初步验收日为工程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的次日。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5 工程缺陷责任期:指分包人自工程初步验收日起一年的期限内对因工程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缺陷承担设计责任的责任期间。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6 日(天):指公历日。

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 工程勘察设计依据

2.1 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 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定。

2.3 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意见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专题报告的审查意见。

3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交付

3.1 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纸质文件,同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文件。分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交付勘察设计成果。

3.2 总承包人需要增加设计文件数量的,总承包人应承担增加部分的出版费用。

3.3 分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设计成果。

4 总承包人义务

4.1 尊重分包人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4.2 按时向分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书、项目核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总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总承包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分包人就本合同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的,分包人应提供国家或地方标准图。

4.3 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4.4 总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委托分包人落实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有关的外部条件或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协议的协议。

5 分包人义务

5.1 必须具备与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质。由于分包人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资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违法承接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人应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因此给总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5.2 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总承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

5.3 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总承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5.4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5.5 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按总承包人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

5.6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主要设计人员。

5.7 分包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5.8 分包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分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9 分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本合同勘察设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5.10 接受总承包人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方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的责任。

5.11 分包人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需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5.12 分包人应确保设计质量,按总承包人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

5.13 按总承包人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分包人因此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者除外。分包人参与招、评标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1) 分包人专业人员应按照总承包人要求积极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

(2) 在招、评标工作中,分包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答复总承包人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技术疑问)。

(3) 分包人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5.14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

5.15 在每个专业施工图总说明中,应说明施工图卷册的划分原则,便于施工和运行人员查阅。在每卷中应编制设计说明书说明设计意图、设计原则等。

5.16 各专业每张工艺流程图(其中包括电气二次图)应提供一份说明,用以说明该图纸的设计意图、设计原则、所能实现的功能、逻辑关系、可以采取的运行方式等。

5.17 分包人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并编写设计总结。

5.18 分包人应协助总承包人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5.19 分包人应协助总承包人做好工程评优、达标投产、专项验收、国家验收、工程总结等工作。

5.20 分包人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在设计工作中满足有关特殊设计要求。

6 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

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

支付方式为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等。

7 审查、确认

7.1 审查

7.1.1 分包人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总承包人负责安排相关审查事宜。

7.1.2 分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总承包人组织的有关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若总承包人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进行重大变更导致重新设计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

7.2 确认

7.2.1 总承包人组织并对施工图进行确认或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

7.2.2 上述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分包人原因的勘察设计返工,由总承包人负责返工费用;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8 现场服务

8.1 分包人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同时提出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工程现场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启动投运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设计总结等。

8.2 分包人应根据总承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展需要,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及时提供现场服务。

8.3 分包人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在土建结构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期间应派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深刻理解设计意图,并能够独立解决现场问题。

8.4 分包人应指定现场服务的负责人和联系人,确保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关于现场服务的联系顺畅。

9 工程设计变更

9.1 总承包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或国家/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等变化,在工程建设和合同质保期内提出设计变更(含变更设计)要求,分包人应按此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工作。如果此等变更导致分包人工作量的增加,双方另行达成协议确定设计费用。

9.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含变更设计),如造成总承包人损失,按本合同第12条处理。

9.3 所有的设计变更(含变更设计)必须经总承包人授权代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分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10.2 分包人所提交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分包人方应保证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总承包人提起侵权索赔,分包人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3 分包人根据本合同向总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总包人所有。

11 保密义务

11.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合同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因履行本合同知晓的与对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等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 不得将上述与对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等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 分包人在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或按总承包人要求,及时将总承包人为分包人开展本合同勘察设计工作而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返还总承包人,或按总承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1.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对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等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合同一方书面解除对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1.3 合同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2 违约责任

12.1 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2.1.1 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分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

12.2 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12.2.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由于分包人原因,逾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交付一天,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

12.2.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分包人应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分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分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总承包人偿付赔偿金。

12.2.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分包人的原因,分包人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总承包人的损失。

1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13.2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13.3 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第17条约定处理;

14 不可抗力

14.1 合同双方中的一方由于1)战争、敌对行动;2)国际禁运、国际制裁;3)罢工、民暴;3)严重的自然灾害(包括海啸、地震、泥石流、洪水、台风、持续20天以上的暴雨或暴雪、持续20天以上的冰灾等;4)政府行为;或双方另行同意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14.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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