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期于签约时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作为订金。(____%)b.第二期于开始拍摄时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整。(____%)c.第三期于拍摄至中段时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____%)d.第四期于拍摄完成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____%)e.第_______五期于后期制作完成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____%)
2.倘若本协议期满,而乙方未能完成履行本协议之责任,则本协议之有效期及乙方于本协议之责任得以顺延至各该剧全部完成为止,而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上述协议第(四)1.条所列明以外之酬金。
3.倘若本协议期满,而甲方因行政上之安排导致乙方未能完成履行本协议之责任,则本协议之有效期及乙方于本协议之责任之顺延期由甲乙双方根据情况另议。
(五)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下,义务为甲方修改各该剧之剧本内容,而甲方无须付予乙方上述本协议第(四)1.条所列明以外之酬金。
2.各该剧之一切录像带、录像、雷射影碟、电视、电影、广播及一切将来发明之传播媒介,剧本内之人物造型、姓名等版权﹙除文字版权外﹚,皆属甲方所拥有,与乙方无涉。
3.甲方有权更改各该剧之剧名及故事内容,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在协议期内得向甲方提供最完善及奏效之服务。
(七)在本协议期内,倘约乙方因任何原因不得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暂行吊销本协议而不必征得乙方同意。待查明一切原因及处理后,仍可由甲方决定恢复本协议,而不必向乙方赔偿。但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乙方必须退回及不得收取上述本协议第(四)1.条所列明之酬金,并且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
(八)1.倘若甲方指派乙方出任其它范围及地区工作或超时工作,甲方无须付予乙方上述本协议第(四)1.条所列明以外之酬金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