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每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为权重系数,根据上述构造的综合评价函数,可以计算得到全国31个省市科技竞争力综合得分的标准化分数。为了便于对比分析,可以用效用值表征科技竞争力的强弱,并规定效用值的取值区域范围为[0,100],即科技竞争力最强的地区效用值为100,最弱的地区效用值为0。如果用X[,i]表示第i个地区科技竞争力的综合得分,X[,imax]表示科技竞争力综合得分的最大值,X[,imin]表示科技竞争力得分的最小值,则第i个地区科技竞争力的效用值Y[,i]可以表示为:Y[,i]=(X[,i]-X[,imin])/(X[,imax]-X[,imin])*100。
全国31个省市科技竞争力的标准值和效用值及其排序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全国31个省市科技竞争力的标准分数和效用值 地区 标准分数 效用值 排序 地区 标准分数 效用值 排序
北京 1.86 100.00 1 河南 -.23 8.45 17
上海 1.21 71.35 2 黑龙江 -.23 8.19 18
广东 1.13 67.97 3 江西 -.24 7.75 19
天津 .56 43.08 4 重庆 -.25 7.65 20
江苏 .32 32.31 5 山西 -.26 7.10 21
辽宁 .14 24.52 6 宁夏 -.26 6.93 22
浙江 .13 24.15 7 海南 -.28 6.18 23
福建 .08 22.01 8 贵州 -.28 6.16 24
陕西 .06 20.84 9 青海 -.33 3.99 25
山东 .00 18.21 10 云南 -.34 3.56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