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力与犯法观之瓜葛钻研——以经验性跨学科范式(10)

2025-04-29


  (三二)在法律条文中是否是给予被害人以“当事人”之名,只是1个形势上的题目。
  (三三)被害人的上诉能否胜利,能否影响被告人的实际利益,终极仍取决于证据以及法律。况且如本文案2所显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并非总是冲突的。
  (三四)1审后若检察机关不抗诉,那么,单独提起上诉的被害人实际上就取患了公诉案件独立控诉主体的资格,这好像在必然意义上分割了检察机关所独享的公诉权以及法律监视权。参见胡承武:《犯法被害人诉讼地位分析》,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二00六第四期。
  (三五)增添诉累,增添法院的工作量。
  (三六)检察机关认可1审法院裁决、不予抗诉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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