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4)

2025-04-28

[七]徐继敏:《行政证据通论》,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五一页。

[八]柯庆、张荣洪:“涉税犯法案件不应先作行政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载《人民公安报》二00五年三月一八日第6版。

[九]国务院《划定》第101条。

[一0]这主要包孕两方面题目:其1是涉税犯法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患上阅历相称时限,不先行处分去去会导致背法者在经济上占到廉价,乃至造成罚款、罚金履行难,无益于保护税法尊严;其2,不答应税收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分而假设移送后司法机关又不作逃税罪认定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则徒增案件从新退归税务机关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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