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5)

2025-04-30



  4、我国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瞻瞅

  我国民法典应在民事主体部门对于组织性合伙作出原则性划定,使之成为介于公民法人之间的第3民事主体,其具体划定则通过合伙组织法加以体现。而对于不拥有稳定组织的临时性合伙(如法人、天然人之间临时合伙做1笔生意)则应作为合同瓜葛在合同法中加以划定。这样非但可以使我国合伙立于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从基本法的角度为我国立法合伙提供根据,保护立法体系的调以及性。

参考文献:

[一]刘凯湘.简论合伙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J].北京社会科学,一九九二(二).

[二]王建彪.合伙第3民事主体——兼论我国合伙立法体系的完美[J].天津市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二00四(三).

[三]周书会.解读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题目[J].理论界,二00四(三).

[四]张月丹,邹运.我国的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现状与瞻瞅[J].法制与社会,二00八(一一).

[五]马俊驹,余延满.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J].法学评论,一九九0(三).

[六]张玉敏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二00七.七.
[七]贾桂茹主编.《市场交易的第3主体 ———非法人团体钻研》[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

[八]李开国.中国民法学教程[M].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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