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6)

2025-04-30


  三、启迪与思考
  从宪政背景考察行政法的概念则展现出全新的广阔视野。我们要认识行政法必须是广角多维的观察,因为行政法本身就是“一种多维事物,只有把多种维度当作变项”,我们才可能对概念作科学的、符合其自身规则的研究。
  对发达国家行政法概念的比较分析中我们获取的第一个启迪是: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本身就是一个可变的、适应性和场合性的概念。它在各国宪政历史中形成,是不同时期各国精神价值选择的结果与体现。概略回顾西方四国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后,我们的认识从简单的沿革和类推,开始进入多维的前瞻性思考:首先,宪政体制的多样化,自然导致对行政法理解不可能整齐划一。即使是都强调三权分立,英美法德对宪政,分权制衡、人民主权与法治却有各自的理解。因此,西方宪政下的行政法概念并没有也不可能为我们提供整套范本可取用。其次,对西方各国学者经典著作中的学说与观点,切忌片面地断章取义,更不能草率地肯定与否定。因为我们只有深入研究该学说在该国形成的宪政,乃至政治、经济、阶级力量对比的复杂背景后,才有可能作出判断。所以尽管可以说,行政法首先是宪政的附生物,美国学者古德诺的“行政法是动态宪法”无疑是精辟的、持继上百年为人推崇的名言;而Otto Mayer的“宪法虽亡,行政法仍存”的论断也是德国19世纪中叶自由法治国宪法实践的产物。
  比较研究中,紧接着获得的第二个启迪是:我们看到,宪法与行政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当然,首先现代行政法是各国宪法的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与保障;行政法是动态宪法,确实当之无愧。从这种意义讲,离开现代宪政,行政法就丧失了生存与延续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行政法并不是简单地演义宪法。这个最活跃、涉及经济、社会、环境、最富有变动性、应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几乎随时有可能补充、发展、修正宪法,乃至改变宪法的某些原则。各国法治实践都有例证,我国也不例外。值得认真思考的是:我们不应只承认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宪政理论滞后,宪政实施不如人意;似乎更应该积极地探索从行政法,尤其是部门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突破中,去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实施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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