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与量刑瓜葛(2)

2025-04-27


  三.有益于到达审判目的,保护法律尊严。由于赔偿是被告人及其亲友内心的自愿以及认可,其赔偿情况又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因此有益于被告人服法改造,从新做人,也有益于赔偿款项及时到位,解除了了抗衡心理,有效防止了“空判”现象,从而使审判目的患上以顺利实现,有力地保护了法律的尊严。
  四.有益于节俭追诉成本,相符经济司法的请求。在不背违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司法进程应正视成本的经济性。对于充沛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将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了司法经济化的请求。以踊跃的措施引导被告人主动作出赔偿,省却了裁决后的履行进程,被害人能及时患上到赔偿,法院也就没必要投进履行成本,对于于解决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履行难”题目也是1个无比现实的途径。
  4、实践中如何掌控赔偿与量刑的瓜葛
  一.赔偿影响量刑,是相对于于的,而不是尽对于的。它不是“应该”,量刑时如何考虑赔偿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从实践情况望,可以理解为“在1般情况下”。
  二.不论是刑罚裁量还是裁决赔偿数额,都应严格履行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划定的幅度以及尺度。对于显著不符正当律划定的请求,应明确予以否定。
  三.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其哀求或者称许支属代为赔偿不足部门,应视为被告人赔偿。
  四.对于那些犯法不甚严峻、情节1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轻伤害、1般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没法定从重情节,只要被告踊跃、足额赔偿,说明其认罪、悔罪立场好,非但可以从轻处分,有些依据情况还可以宣布缓刑。
  五.对于那些犯法较严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重伤害、伤害致人死亡、后果尤为严峻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没法定从重情节,被告又踊跃、足额赔偿了损失的,可适量从轻处分,但1般不宜宣布缓刑。
  六.被告人立场恳切、赔偿踊跃,而被害人患上理不让人,提出太高的请求,被告人没法满足,但能按其应赔的数额踊跃给付的,1般可以考虑从轻处分。
  七.被告人允许将来赔偿的,由于还没有兑现,1般不宜作为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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